作者Eexamination (E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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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女生想当船长
时间Wed Mar 29 16:11:16 2006
不是用想的,就能够当船长。不是别人鼓励,自己就能当船长
附表一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应考资格表
一等船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
学校渔捞、渔业、航海科、系毕业,曾任二等船长一年以上,有证明
文件者。 二、领有一等船副证书後,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证明
文件者。 三、领有二等船长证书後,曾任二等船长一年六个月以上,
有证明文件者。
二等船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海事、水产职业学校渔捞、渔业、航海、
渔航技术科毕业,曾任三等船长一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二、领有
二等船副证书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三、领有
三等船长证书後,曾任三等船长二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三等船长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海事、水产职业学校渔捞、渔业、航海、
渔航技术科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领有三等船副证书後,曾任
三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附表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应试科目表
笔 试 科 目
一 等 船 长
一、航海学 二、渔船构造与安全 三、海洋学与气象学 四、航海英文
五、海事法规与船舶通讯
二 等 船 长
一、航海学概要 二、渔船构造与安全概要 三、渔具渔法学概要 四、
海洋学与气象学概要 五、海事法规与船舶通讯概要
三 等 船 长
一、航海学大意 二、渔船构造与安全大意 三、渔具渔法学大意 四、
海事法规与船舶通讯大意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规则
【2006/1/13更新】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规则
(Regulations for Speci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
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category of Fishing Ves
sel Crew)
《公(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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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八九考台组壹一字第一一三三六号令订定
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0000五四六二
号令修正发布第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
三六四九一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五0000
三八三一号令修正发布第八条条文
《法规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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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本规则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十五条规
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二 条 本规则所称渔船船员,指在长度十二公尺以上渔
船服务之干部船员。
前项干部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轮机长、大管轮、管轮、电子员、值
机员及话务员。
第 三 条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渔船船员考试(以
下简称本考试),分下列各类科:
一、渔航员:
(一)一等船长: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於无限水域
之渔船船长。
(二)一等船副: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於无限水域
之渔船船副。
(三)二等船长: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於有限水域
之渔船船长。
(四)二等船副:渔船长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业於有限水域
之渔船船副。
(五)三等船长:渔船长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四公尺之渔船船
长。
(六)三等船副:渔船长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满二十四公尺之渔船船
副。
二、轮机员:
(一)一等轮机长: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
轮机长。
(二)一等大管轮: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
大管轮。
(三)一等管轮: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渔船管
轮。
(四)二等轮机长:主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未满七五0千瓦之渔船轮
机长。
三、电信员:
(一)无线电子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选
择在船上维修方式之渔船电子员。
(二)普通值机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
行於A2海域以内或选择在岸上维修方式及双套设备,航行於A3、A4海
域之渔船值机员。
(三)限用值机员: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航
行於A1海域以内之渔船值机员。
(四)一级话务员:非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
航行於无限水域之渔船话务员。
(五)二级话务员:非设置全球海上遇险及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台,
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渔船话务员。
第 四 条 本考试一等船长、一等船副、一等轮机长、一等
大管轮及无线电子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二等
船长、二等船副、一等管轮及普通值机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
人员普通考试;三等船长、三等船副、二等轮机长、限用值机员、一
级话务员及二级话务员考试,相当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初等考试。
第 五 条 本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遇有必要,得临时举行之
。
第 六 条 本考试采笔试方式行之。但一、二级话务员考试
采笔试及实地考试方式行之。
第 七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八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渔船船员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八 条 (删除)
第 九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一所列资格
之一者,得应本考试各该类科考试。
第 十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附表二所列资格
之一者,得申请本考试各该类科全部科目免试。
第 十 一 条 本考试各类科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三之规
定办理。
第 十 二 条 应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资格之一,申请各该类科
全部科目免试者,其案件之审议,由考选部设渔船船员考试审议委员
会办理。审议结果,由考选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前项审议结果,经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
给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照。
第 十 三 条 应考人依第九条规定,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
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
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报名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报名,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十 四 条 应考人依第十条规定,向考选部申请全部科目免
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全部科目免试申请表。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民身分证影印本。华侨应缴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
或侨居地之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
出具之侨居证明。
四、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五、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审议费。
六、体格检查表。
前项申请全部科目免试,得随时以通讯方式为之。
第 十 五 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
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
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文件之影印本、中文译本。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
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他外交部授
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 十 六 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以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满六十
分及格。
前项笔试应试科目总成绩之计算,以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或电话收发实地考试科目成绩未达
规定标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十 七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
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照。
第 十 八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
由考选部或委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办理。
第 十 九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
形,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二 十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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