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effrey1015 (frey)
看板CareerLady
标题Re: [职场] 公司同事的言语骚扰
时间Thu May 7 08:58:47 2020
※ 引述《lemon10736 (Ting)》之铭言:
: 第一次在板上发文 想询问一下意见 谢谢
: 最近被公司40几岁已婚的男同事告白
: 我已经明确表示以後除了公事请勿传讯息给我
: 也向特助和主管说了这件事
: 但他们并没有要处理 只是要我别理他
: 结果这几天放假 那位男同事传了一堆讯息
: 其中还透露他曾企图尾随我下班
: https://i.imgur.com/kVUvNeB.jpg
: 虽然不是关於性的骚扰
: 但已经造成我精神压力很大
: 请问这样我除了离职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吗...?
先前已经有站内信回覆原po,
这边摘录一则判决,
关於员工向雇主反应性骚扰,雇主後续未做处理而遭到裁罚,
供有需要的版友参考。
简略整理,
大略就是雇主在知道有性骚扰的时候,
除了要主动介入调查,
并且还要设身处地,具体就员工工作环境进行改善,
比如说调整当事人职务,避免有工作空间上、业务上有接触机会,
再来就是应该要加强宣导。
主动调查是最必要而且最基本的义务,
雇主也不能说,认为不构成性骚扰,就不主动介入调查,
这是诸多法院判决强调的一点。
「
如未能立即、
完善调查,则是否为性骚扰事件?事件之样态如何?即无法
确认,善後处置措施难期有效,且主管机关亦无法为事後监
督。且雇主如能迳自认定非性骚扰事件而不予调查,则所有
之性骚扰申诉事件,
雇主皆能托词不予调查,主管机关更无
从事後监督,性别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显无法达成。尤其
,雇主负责人一方涉及性骚扰,与申诉人双方各执一词,更
应立即展开调查,甚至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如此始能厘清
事件,以臻明确。
略
雇主於知悉员工反映遭性骚扰
情事时,即应启动调查机制,至於该性骚扰事件经调查後是
否成立,并非所问,
雇主不能迳自认定非性骚扰事件而不予
调查。
」
判决另外有提到雇主违反防治义务,
可能面临到的处罚,
版友如果有遇到雇主消极怠惰,不愿意进行调查的话,
可以主动告知雇主遇到员工性骚扰应该要遵守的法定义务,
以及不遵循而将可能面对的裁罚。
如果有申诉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可以询问。
缘申诉人薛○○( 下称申诉人) 自民国106 年12月19日起受
雇於原告,派驻於巴黎花都社区担秘书,申诉人表示曾於10
7 年1 月22日中午休息时间,
向原告之副总经理、王经理及
王课长等人反映遭受同一社区共同工作之总干事陈○○( 下
称行为人) 性骚扰一事,但原告後续未做处理,申诉人遂於
107 年2 月19日向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分局( 下称桃园分
局) 提出性骚扰申诉书,桃园分局则於107 年3 月1 日以桃
警分防字第1070010054号函( 下称107 年3 月1 日函) 通知
原告续为调查;申诉人另於107 年3 月5 日向被告提出性别
工作平等案件之申诉。案经被告进行事实调查,并提经107
年6 月11日桃园市政府性别工作平等会107 年度第4 次会议
评议後,於107 年6 月29日作成府劳条字第1070156719号审
定书( 下称审定书) ,审定原告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
第2 项规定成立,被告乃於107 年6 月29日以府劳条字第00
00000000号裁处书( 下称原处分) ,
依同法第38条之1 规定
,处原告罚锾新台币( 下同) 1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诉愿
,惟遭决定驳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略
本院之判断:
一、本件应适用之法令: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 条规定:「为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
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
制定本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三、雇主:指雇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机构或机关。代表雇
主行使管理权之人或代表雇主处理有关受雇者事务之人,视
同雇主。要派单位使用派遣劳工时,视为第8 条、第9 条、
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19条及第36条规定之雇主。」
第12条规定:「(第1 项)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
形之一:一、受雇者於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
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
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或影响其工作表现。二、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
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
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考绩、陞迁
、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第2 项)前项性骚扰之认定
,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当事人之关系
、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第13条第2 项规定:「雇主於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
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第38条之1 第2 项及第
3 项规定:「(第2 项)雇主违反第13条第1 项後段、第2
项规定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第3 项
)有前2 项规定行为之一者,应公布其姓名或名称、负责人
姓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略
(一)按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3条第2 项规定,雇主於知悉受雇者
有遭受性骚扰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其目的在使受雇者免於遭受职场性骚扰,并提供受雇者
无受职场性骚扰疑虑之工作环境,以保障地位上居於弱势
之受雇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及职场工作表现之公平,期
能达到本法保障性别工作权之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
性别地位实质平等之立法目的,此系法律所明文课予雇主
之义务,并订有罚则以防雇主怠於践行此一义务。又所谓
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当
指雇主於知悉性骚扰行为
发生时,应有立刻、即时( 立即) 且有实际效力( 有效)
之作为,该作为须足以纠正及补救性骚扰之情形;即所谓
纠正及补救,应包括雇主知悉性骚扰行为发生时,
主动介
入调查以确认事件之始末,以及调查完成後设处被性骚扰
者之感受,采取具体有效之措施,给予完善之保障,以免
被性骚扰者处於具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
并进而促使所有受雇者均有免受职场性骚扰疑虑之工作环
境,方与前述立法目的相符。惟若雇主於受理性骚扰申诉
案件时,未以
审慎态度视之,即时设身处地主动关怀,并
采取适当之解决措施,以免被性骚扰者仍处於具敌意性、
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仅一昧陈称查无性骚扰之情
形,则无法认定已符合该项规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5.248.23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areerLady/M.1588813129.A.39D.html
※ 编辑: jjeffrey1015 (42.75.248.233 台湾), 05/07/2020 08:59:34
1F:推 a963: J大谢谢你 你每次的发文都很有帮助! 05/07 10:46
感谢,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 编辑: jjeffrey1015 (42.75.248.233 台湾), 05/07/2020 21:19:37
2F:推 xALCHEMISTx: 推!谢谢如此专业的回文! 05/12 05:04
3F:→ lemon10736: 当初很谢谢j大的帮助!!! 06/15 17:44
4F:推 mooju: 感谢分享! 06/25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