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eooxx (小薰鸡)
看板CareerLady
标题[闲聊]银行业延长营业时间,触法问题
时间Fri Dec 16 22:56:04 2011
以下是我的好奇心,跑去问劳委会的问题:
主 旨: 银行业营业时间到五点是否会违反法
Q:
一般工作的时数是8小时。但现今银行业者,都将营业时间调整至五点。
银行业的上班时间约为八点或八点半,中午轮流休息半小时,不含结帐及开会时间,每日
的工时已为九小时,超时工作一个小时。当然结帐、开会还有日常内控作业的时间,己经
明显为超时工作,为何银行业者还可纷纷营长营业时间,这样不会触及到法令吗?
A:
您好:
查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应从事之工作、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
息时间及轮班制之换班等有关事项应於劳动契约中约定。同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劳工每
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
,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前开正常工作时间,经中央主管机
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依同条第
2项(或第3项)规定,将2周内2日(或8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16小时(或336小时)加以
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或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
时,实施所谓「2周弹性工时」(或「8周弹性工时」)规定;或依同法第30条之1规定,
得将4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即168小时)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且当日正常工时达10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另每2周内应有2日之
休息,作为例假,实施所谓「4周弹性工时」规定。所陈「银行业」系本会指定可适用前
开规定之行业。惟其如有使劳工於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时工作者,仍应依同法第24条规定
给付延时工资。
至事业单位究否适法,仍应依前开规定厘清以判。如您尚有疑义或发现有事业单
位涉及违法,请您迳洽事业单位所在地之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
社会局(处)】或本会(李小姐,电话:02-85902731),当有专人进一步为您协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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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2.204.119
1F:→ ding3:所以是说一天10小时工时是可以的吗..? 12/16 23:10
2F:→ Eriny:蛮想知道,什麽工作是真正只有8小时的 12/17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