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u (踏入社会 面对挑战)
看板CareerLady
标题Re: [闲聊] 请教一下~~~离职要和旧公司要的东西??
时间Sat Jan 5 15:02:03 2008
※ 引述《allison110 (La-la la-la la-la la-la)》之铭言:
前面删光
: 离职前一个月向主管提出,会太早吗?
後面也删了
劳工须预告之辞职
劳基法第十五条规定,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
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期间预告雇主。劳工依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不得
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其预告期间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
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http://www.104.com.tw/project/changejob/save_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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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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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au:有m 谢谢板主 01/08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