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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做这块的 虽然我不关这块的业务 但是大概了解一点点 也只能给部分解答 如有错误请指正. 作者 WANDC (甜甜的幸福) 看板 OfficeLady 标题 [求助] 请帮我看一下这两份保证书的内容 时间 Thu Jun 14 22:50:51 2007 : 今天是上班的第三天 : 公司人员拿了几张纸给我 : 说下星期一再交给她就可以 : 我刚毕业 没有看过这种东西 搜寻一下前面一偏相关的保证书 : 内容也不一样 : 所以还是写上来请大家帮我看一下这样子的保证书 以及雇用契约书 : 到底该不该签? : : 先谢谢大家了 倩仔注解: 这份其实很类似保密协定, 基本上一般而言都不会犯到吧@@" ---------------------------------------------------------------- 员工保证书 立保证书 今保证 现年 岁,在XXX有限公司服务,决遵守一切法令以及贵公 司颁行之一切规章,倘有亏短公司款项,侵占窃盗,毁损财物,移交不清或违背公司规章等 情事,保证人愿连带责任照数赔偿,并放弃先诉抗辩权,且愿遵守保证书归约办理,特此 保证 连带保证人 身分证字号 地址 与被保人关系 被保险人 身分证字号 地址 对保人 身分证字号 保证规约: 1保证人如需退保时,应先通知本公司转令被保人另行觅保 2无论被保人自动辞职或本公司辞退或发生其他事故均需自离职之日起满六个月经本公司 查无未了手续或亏短款项情事,迳将保证书发还保证人,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 倩仔注解: 劳基法在员工离职有规定,员工依照工作年资在离职前N天提出正式文件离职,在离职当日 必须办理好所有交接动作,假设公司没做,就是公司自己的问题. 如果他用这个要求你,你也可以相对要求你的所得. 雇用契约书:这份契约书里面我只提出比较有疑问的挤点请大家帮我说明 受雇人称乙方 公司代表称甲方 8乙方不得为雇用契约关系终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意思是万一被资遣就没办法拿资遣费吗?另外请教资遣费是任职多久被资遣才可以拿? 当然我希望我不要被资遣拉) 倩仔注解: 非自愿性离职可以要求公司发资遣证明,并给付两个月的薪资. 通常适用於已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 相关法规-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第十七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9契约期未满,乙方欲终止契约时,应於七日前通知甲方,未经通告即中止契约,致甲方工作 停顿或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 (那万一临时出了车祸无法继续这个工作又怎麽办?) 倩仔注解: 基本上...他不能随便动你, 主要还扯到车祸是怎麽发生的 (劳健保及公司团保及责任归属相关问题) 相关法规-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营 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但 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雇 ,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 第十五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劳动基准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数,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 From: 220.141.154.172 ※ 编辑: WANDC 来自: 220.141.154.172 (06/14 23:02)
1F:推 iloveannasui:当财会的都会要找保人来,因为公司怕你卷款潜逃. 06/14 23:08
2F:→ iloveannasui:另外雇用契约书中,如果有和劳基法抵触的部份,是无效 06/14 23:09
3F:→ iloveannasui:的,所以如果8的这种情况就不成立了~ 06/14 23:13
4F:→ iloveannasui:出车祸这种情况并不是自愿终止契约,所以不成立9的这 06/14 23:13
5F:→ iloveannasui:种情况.其实公司都会给员工签这种文件,不过只要不是 06/14 23:14
6F:→ iloveannasui:劳基法规范的部份,还是可以力争的. 06/14 23:16
7F:→ iloveannasui:像有一种规定是"从本公司离职後XX年内不能在同类型公 06/14 23:16
8F:→ iloveannasui:司上班"这根本抵触了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是不成立的. 06/14 23:17
倩仔注解: 基本上可以成立, 但是前提是该公司必须支付该资遣员工薪水, 薪资为在原来 该公司的1/3薪水, 我记得没错的话是两年. 基本上一般中小企业根本就没这规定...也不 想多花那麽多钱吧? 以法而言 此约只有特殊专业相关人士适用,并不适用於一般劳工.
9F:→ iloveannasui:以上是我有询问过法律顾问或老师得到的答案,如果有更 06/14 23:17
10F:→ iloveannasui:专业的板友还请指正. 06/14 23:18
-- 女人的价值 决定於男人的数量 By 庶务二课 坪井千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7.16
11F:推 WANDC:噢 太感谢你了~^^ 我回去比较知道怎麽跟家人交代了 06/15 12:25
12F:推 momoguy:推喔 很详尽的解说 :D 06/1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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