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看板C_WorkBoard
标题Re: [申诉] #1dyVVSdJ (C_GenreBoard) 不服判决
时间Sat Apr 19 15:45:09 2025
这部分我也是支持上诉的板主,故我想表达
我个人支持上诉的原因
同时回应小组长的前篇叙述。
所以这篇文章所有引述的内容,都是小组长
#1d_Jd9n2 (C_WorkBoard) 的文章内容
这篇文章总共可分为五大项
一、B-2-1之违规认定
二、上诉的动机
三、对於〈佐仓flos案〉小组裁定的疑问
四、对於〈珍娜案〉小组裁定的疑问
五、新任板主对ACG点的要求较为严格之说
一、B-2-1之违规认定
1. 考虑一篇内文为「草帽海贼团的鲁夫好帅」的C_Chat文章:
(1) 没看过海贼王、不认识鲁夫,不可以吗?
我觉得可以。
(2) 没看过海贼王、所以认定这文章有4-1违规嫌疑而去检举,不可以吗?
我觉得不可以。
(3) 不认识鲁夫、查了之後觉得海贼王的鲁夫没有ACG点,去检举该文章4-1呢?
我仍觉得不可以,因为草帽海贼团的鲁夫查不出ACG点是不合理的事情。
2. 所以,去检举上述「草帽海贼团的鲁夫好帅」文章4-1违规,
我认定是
明知道这有ACG点还检举的乱板文章。
3. Peurintesa 两篇4-1检举文,我之所以给 B-2-1 违规判定都是因为这个理由。
二、上诉的动机
1. 小组长的裁定,如同群组长的裁定,将会成为板主之後判案的重要参考项目。
所以当改判的裁定出现的时候,我需要了解改判的考量并尝试去融入我的板务执行
2. 小组长在此案的两篇裁定文章
#1dyVVSdJ (C_GenreBoard) 以及
#1dyVVnAq (C_GenreBoard),写得相当简约,
有些部分,比如 「受理不违规/不受理/恶意检举 三者之区别」
甚至已经到「晦涩难懂」的程度。
3. 板主群与小组长有一个为了方便沟通而开的私人群组,但在一些讯息交换後,
许多难解之处仍然需要厘清
4. 因为以上原因,我个人支持上诉。
三、对於〈佐仓flos案〉小组裁定的疑问
: 回到案件本身,根据我查询到的资讯
: 文章中指的是vtuber(Vライバー)佐仓ゆかり翻唱初音未来的原创曲flos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w6K1FsvBY
: 就4-1部分我会给予无违规
: 我认为vocaloid的歌曲算是广泛ACG中的一部分
: 经由翻唱後此歌曲依然具有ACG属性
: vtuber与其4-1判定的争议较多
: 以二次元形象翻唱vocaloid曲我是认为明确有ACG点
:
: 知名如初音未来,初音的歌曲有成千上万首,不太可能大众每首都知道
: 以知名度作为有无ACG点的标准也不太合理,冷门ACG也应有相同权利
: 所以板主判决前有需要适当查询资讯
:
: 在原始文章合乎4-1有ACG点的前提下
: 通常结果会是无违规,结案
: 为何会直接进展到认定恶意胡乱检举我不甚理解
1. 如同小组长所说,初音的歌曲有成千上万首,不太可能大众每首都知道。
2. 但 Peurintesa 原篇的检举文中,内文的「佐仓唱的flos」,
主张「不知道这flos跟初音有关」是不合理的。
flos找下去,除了那个跟照明有关的公司,
要宣称"flos 歌"要找不到跟初音的关联非常牵强。
而如果是"佐仓 flos"的相关歌曲,
你也只找得到 佐仓ゆかり翻唱初音未来的原创曲flos。
(佐仓ゆかり 还是个Vtuber)
3. 以上是为什麽我认定 Peurintesa 检举原文章4-1成立 B-2-1 违规。
: 因此我在小组判决 #1dyVVSdJ (C_GenreBoard) 中提到
: 「请明确分出 受理不违规/不受理/恶意检举 三者之区别」
: 合乎检举程序,多数决判定无违规->受理,不违规
: 不合乎检举程序->不受理
: 诸如检举非辖下看板文章、不存在的文章->恶意检举
: B-2-1的惩处对象: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
: 检举没过就直接等同於乱板文
: 我认为不合理所以於小组判决时改判
4. 现在我看得懂 受理不违规/不受理/恶意检举 的描述了。
看起来应是
对於 恶意检举 的认定,小组长跟板主群有不一样的判定标准。
5. 除此之外,小组长认为「检举没过就直接等同於乱板文不合理」,
但板主群明显不是这样进行裁定
否则
#1dtzh7uM (C_ChatBM) [ptt.cc] [检举] Peurintesa B-2-1
这篇 Peurintesa 遭到B-2-1的检举就不会是无违规了
6. 而如果小组长想主张「任何合乎格式、受理的4-1检举文都不该成立B-2-1」,
这我同样不认同。
理由是我认为检举「草帽海贼团的鲁夫」这就是典型的无意义的文章。
四、对於〈珍娜案〉小组裁定的疑问
: 根据我查询到的资讯
: 会法术、有时白发有时金发、有时裤装露肚肚有时裙装、胸部小的珍娜
:
: 可能是几个来自不同游戏的角色其中之一
: 英雄联盟 珍娜
: 神魔之塔 魔刀掠空‧珍娜
: 魔兽世界 珍娜‧普劳德摩尔
:
: 虽然我对上述提到的几个游戏不熟悉也不知道珍娜是谁
: 从白发金发这点我倒是有查到不同skin的英雄联盟珍娜
: 英雄联盟与魔兽世界应该是不同游戏?
: 从原始文章我觉得不好分辨原po在说哪个珍娜
: 总之我认为游戏角色具有ACG点
:
: 即使法术可能联想到游戏
: 将大概是无违规的检举直接认定成乱板
: 我认为不合理所以於小组判决时改判
1. 小组长举的出来的例子,都是标准的ACG角色。
我不大能理解为什麽这种认定下,
却同时能认定这Peurintesa 4-1检举并非无意义之文章?
2. 在之前小组讨论里面也是同样「举出了一堆ACG珍娜」的情形。
Peurintesa 在
#1dvy-CXG (C_GenreBoard) 里面多提到了
"原始文章有提供对於珍娜的描述,但是光是包含小说类别实在是包山包海
甚至这篇文章如果最後注明是出自某中国网路小说都不奇怪"
这等於什麽都没有说、没有改变
「讲了半天不都仍是标准ACG角色的珍娜」的状况。
五、新任板主对ACG点的要求较为严格之说
: 关於需要提及相关作品、能否连结至相关ACG点
: 我认为与近期4-1的案件下,arrenwu与ifulita两位板主补充说明的内容相关
: 两位对ACG点的要求似乎比较严格
: 以下例子是ifulita板主提到会要求补点
: → Pash97143: 那我问 今天我发一篇鲁夫文还要补点? 133.9.52.218 03/25
: → Pash97143: 我发一篇35文 我需要补点? 133.9.52.218 03/25
: → ifulita: 它有自带点那是你认为,检举你的人可不这 36.229.162.105 03/25
: → ifulita: 麽认为。 36.229.162.105 03/25
: → ifulita: 你说服我了但你仍要让人无法挑你毛病 36.229.162.105 03/25
: → Pash97143: 你是板主? 还是检举人是板主? 133.9.52.218 03/25
: → Pash97143: 你都知道了 你还要顾虑检举人? 133.9.52.218 03/25
: → ifulita: 今天你发一篇鲁夫文而被检举,我一样会先 36.229.162.105 03/25
: → Pash97143: 那我今天不认识V的话 我能全部检举一遍 133.9.52.218 03/25
: → Pash97143: 但你同事a板主说这样会退文 133.9.52.218 03/25
: → ifulita: 要你最好去补一下点,这跟之後我怎麽判无 36.229.162.105 03/25
: → Pash97143: 说4-1应该是 判决成立 或检举人退文 133.9.52.218 03/25
: → ifulita: 关。 36.229.162.105 03/25
1. 我们跟小组长在私人群组里面讨论裁定内容的时候,
小组长也举过这个推文的例子,用以解释 Peurintesa 检举文的合理性。
i板主 (ifulita) 这段描述,等於是在说:
「草帽海贼团的鲁夫」如果遭到4-1检举,他同样会先要求被检举人补点。
2. 这段说服力看起来是真的满强的
毕竟如果Peurintesa 当初是因为看了i板主的这些陈述才来检举,
那判定他B-2-1违规就太过严苛。
所以当下讨论的时候,我也表达过认同小组长的论述。
3. 但後来我在重整这个申诉案过程的时候,
觉得Peurintesa的叙述跟这段推文对不上。
我进而发现,i板主这些推文是 3/25 发的,
而 Peurintesa 遭到 B-2-1 检举的文章是 3/23 发的。
所以 Peurintesa 不可能是因为i板主那个「鲁夫补点」的言论才发的检举文
关於改判程序的部分
: (4)ifulita板主原本推文说会配合改判
: 推 ifulita: 了解,会配合改判。
:
: 这篇判决#1dyVVSdJ (C_GenreBoard)下是arrenwu板主要我加上补充说明
: 我记得说是补完会改判
:
: 改判咧
在私人群组讨论的时候,
我当下觉得小组长在上面提到的「鲁夫补点」之推文是唯一我能支持裁定的论点,
故请小组长补充说明;但几个小时後我发现 3/23 和 3/25 在时序上之不合理性,
所以选择上诉。
如果有让小组长觉得「我在耍你」的感觉,
那可能是因为某些讯息没有在私人群组内传达到所造成的误会。
而後来因为退文之故没有马上执行,
这是现在
#1d-UAjg5 (C_WorkBoard) 在讨论的事情。
另外,关於
#1dyVVSdJ (C_GenreBoard) 下的补充说明,
我个人感觉写法过於暧昧。
小组长之裁判是板主群日後判决的重要参考,我认为叙述应当更加明确。
以这案例来说,应把上述i板主的推文附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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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98.45.195.96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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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rrenwu (98.45.195.96 美国), 04/19/2025 15: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