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uya312108 (每日晴天)
看板C_WorkBoard
标题Re: [申诉] 警告处置撤销请愿
时间Fri Jul 13 16:09:26 2007
※ 引述《orangedaily (orangedaily)》之铭言:
: 卡漫梦工厂j5厂长先生,您好午安.
: 我也希望能冒昧的请问j5厂长先生,
: 卡漫梦工厂- C_Center-BL-
: 4/20 sakuya312108 □ [公告] BL版版规 Ver4.0 (07/04/20公布)
: 哪1条规定可以依信件往来记我3个警告?这个处置本身就於其自身版规法条无据.
: 是否只要版主意愿,便可以用根本不存在的版务规定来执行处罚?
: 既然行政法院edwinking法官先生认为,这信件具备合法条件.而,sakuya312108却将人
: 信件往来涵盖在其版规未标明的管辖范围内,这是怎麽解释?
orangedaily,关於这个部分,请容我稍做说明。
拿信件骚扰BL版版友,这种案例在BL版版史中只出现过一次,
详情请参阅BL版z-3-7-4-3中的推文。
wildbag也曾因寄骚扰信件给版友及其他恶意因素,
被版主CATHYSHU处以终身水桶。
由於仅发生过一次此类案件,因此当时制订新版规时,
并未料及还可能再出现类似事件,故未将信件骚扰定义至版规中。
orangedaily此次信件骚扰案,於BL版已有判例,
同时,因情节不若wildbag严重,也未曾触犯现有法条。
所以我并没有以「版规」处置orangedaily,
仅以三次警告略为警示,希望其勿再做出此等令版友困扰之行为。
因为orangedaily没有犯版规,
所以我自然也没有用版规办理此案,
仅给予书面警示,
一方面给予orangedaily改过自新的余地,一方面维护受骚扰版友的权益。
仅发与书面警示,
这应该还在版主可行使的权限之内。
: 同1案件,行政法院判决合法,个别版主却以非法处理,1罪2罚.到底合法,还是非法?
现在C版友告状告了两个地方,
一个是BL版,一个是violation版,
两个地方对於信件骚扰的定义不同,一罪二罚,有何可争之处。
杀人在其他国家不用判死刑,不见得在台湾就不用判死刑,懂吗?
: 是C_Center的版主对私人信件也有管辖惩处权?与violation共有信件管辖惩处权?
: 职权重复相叠,这不是不太合乎ptt执法条理?如您所见,Violation版与PttPolice
我的处理是根据BL版既有判例来决定,
而且,现在orangedaily骚扰的人不是别人,是BL版的版友,
而且信件内容和BL版有极大的关系,
之前在orangedaily的抗告讨论串里也曾提及,
--------
我的信件原文原文:
..... because there are 6000-7000 articles on Your forum...........
该版至2007.17:24:35已经发表了7602篇文.
而所属Cienfilim之发表标题:
1 7 2/12 Cienfilim □ [自介] 硬是想插在一堆建议中间XD
2 23 2/22 Cienfilim R: BL的正当性
3 67 6/11 Cienfilim R: [作品] [拙着]榛名元希调教日志
仅3篇,摆明不可能是针对Cienfilim女士的'你'或'你的'.
而是指'你们'或'你们的'.因这7602篇文章由该版版众共有.
---------
既然这封信指涉对象为全体BL版友,
同时信件内容又可能危及到BL版本身。
那麽,身为版主,对发此信件的人做出警告处置,
我想也还算在情在理。
: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我今天开骇客版(hacker),而且我是版主.平日讨论侵入其他电
: 脑,拿取其中资料,更改其中资料的标题.而,今有人寄信给我,评论要举报我的黑客行
: 为,我也记他3支警告,这样合理与否?
orangedaily此例与本次事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仅就此例与本次事件来判断,不同点如下:
首先,骇客行为本身就违法,然版面上的BL讨论并无违法之处。
其次,BL版主本人虽然也收到orangedaily的骚扰信件,
然而版主并未至Violation检举orangedaily之行径,
也未曾因骚扰对象为「版主本身」,就擅用权限给予警告。
最後,今天骇客版的版主收到的信件是要举报「版主」的骇客行为,
然BL版版友与版主收到的信件却是要威吓整个BL版,
如此事件,版主若不适当给予警告,要版主何用?
orangedaily之发言,其中不合理处甚多,望j5组长详查。
BL版版主 sakuya312108
---
题外话:
基本上,orangedaily的抗告根本漏洞百出,
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随便一戳,orangedaily的合法判决就不成立了。
现在只是C版友不去再抗告而已,
真要去的话,orangedaily这篇大概就自打嘴巴了。
当然,还没发生的事情假设它没什麽意义,
目前的状况仍然是orangedaily抗告成功没有错,
我没有任何恶意或与orangedaily争论的意思,请orangedaily不要自行衍义揣测。
(也请orangedaily不要与我争论这点)
(没什麽,只是看到orangedaily在其他版的行事作风,
让我想藉机谆谆教诲个几句罢了,
orangedaily看不惯可以不要看,要回也是你家事,
不过跟我争这个我不会理你就是了。)
--
It's time to say goodbye, but how to fly?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27.34
1F:推 PsMonkey:举「免除刑事责任不代表也免除民事责任」可能比较贴切 XD 07/13 16:28
2F:推 sirius0727:看到s大就会忍不住想趁乱告白...版主我爱你>///< 07/13 17:14
3F:推 shinome:推一楼,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来就是两回事 07/13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