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5 (]街舞[)
标题[公告] 新定洗钱规范
时间Sun Feb 11 15:50:04 2007
※ [本文转录自 j5 信箱]
作者: PPbaby (小P)
标题: [通告] PTT金融局函
时间: Sun Feb 11 14:36:23 2007
各群组群组长、十大热门板板主:
今年又将接近尾声了,这一年来辛苦各位群组长、小组长、板主对批踢踢
的的无私奉献,在此先向各位说声新年快乐。
近年来由於PTT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所以使用者有日渐增加的趋势,在
这当中也夹藏了为数不少的违规事件急待处理,然而网路金融秩序的维护,攸
关使用者的权利是相当大的。正逢年节将近,金融局部分,连日来发现的线上
金融违规也有日渐增加的趋势,或许有使用者希望在新年以P币赠与亲朋好友
,使用者喜爱PTT对PTT而言固然可喜可贺,但是,却也让金融局陷入查
核使用者获取P币来源的一大工作负担。
接连几天金融局的干员都发现有使用者编辑了获取P币甚高的文章,但干
员们欲查其内容时,却发现使用者经由修改文章大E的方式,将内文删除,空
留标题,这队干员的查核有极大的不便,大写E原先开放的原意是希望可以给
使用者方便修改错字或是修改内容,今日却造成查核金融秩序之隐忧,实在可
惜。
依据学术网路PTT洗钱防制法草案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利用系
统瑕疵进行无意义内文之洗钱者,视为洗钱,但是学术网路PTT洗钱防制法
草案目前还是草案阶段,所以希望各位板主配合宣导禁止使用者以大E删除全
部内文,宣导期间内,希望贵 群组长、小组长、板主配合巡察版面上若有空
有标题却无内文之文章请以
『小D』进行删除动作。待学术网路PTT洗钱防
制法草案通过立法後,这类的文章将会自动被金融干员加以检举,并追回款项
。
感谢贵 群组长、小组长、板主的配合协助,烦请贵 群组长、小组长转
达该组之所有板主,以避免造成使用者权利受损,谢谢。
附件附上学术网路PTT洗钱防制法草案以供群组查阅。
PTT金融局秘书处
秘书PPbaby 敬上
附件如下: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Anti_robot
标题 [法规] 学术网路PTT洗钱防制法草案
时间 Tue Jan 23 15:44:52 2007
───────────────────────────────────────
第 1 条
为防制学术网路PTT金融犯罪,特制定本草案。
第 2 条
本草案所称洗钱,系指下列行为:
一 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金融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二 掩饰、收受、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金融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
三 利用系统瑕疵进行非正常程序之财产转移、让与者。
四 利用非系统许可之程式进行帐号数值之变动者。
五 利用系统瑕疵进行无意义内文之洗钱者。
因前段所列者变得之物或财产上利益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
本草案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下列机构:
一 PTT银行。
二 PTT赌盘。
三 PTT量贩店。
四 PTT养鸡场。
五 PTT游乐场。
六 PttEarnMoney版。
七 其他经PTT金融局指定之金融机构。
PTT各版或其他有被利用进行洗钱之虞之机构,经PTT金融局会同各组小组长
指定後,适用本草案有关金融机构之规定。
前二项之版面所属群组认定有疑义者,由PTT金融局指定该版所属群组。
第 4 条
金融机构应订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报请各组小组长及PTT金融局备查;
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防制洗钱之作业及内部管制程序。
二 指派专责人员负责协调监督注意事项之执行。
三 其他经各组小组长及PTT金融局指定之事项。
第 5 条
PTT金融局对於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有权确认使用者帐号及留存交易纪
录凭证,并交付PTT金融局秘书处备查。
前项所称一定金额、通货交易之范围、确认使用者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纪录之方
式与期限,由PTT金融局会商PTT法务部、PTT帐号部定之。
第 6 条
金融机构对疑似洗钱之交易,应确认使用者身分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PTT
金融局申报。
第一项所称指定之机构及受理申报之范围与程序,由PTT金融局会商PTT法务
部、PTT帐号部定之。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处罚单一张处分。但该金融机构如能证明其所属无故意或过失
者,不罚。
第 7 条
金融干员於侦查中,有事实足认被告利用帐户、转帐、通货或其他支付工具从事洗
钱者,得声请PTT金融局如列该日交易纪录,对该笔洗钱交易之财产为禁止转帐
、付款、交付、转让或其他相关处分之处分。其情况急迫,有相当理由足认非立即
为上开命令,不能保全得没收之财产或证据者,金融干员得迳命执行之。但应於执
行後三日内,报请PTT金融局备查。
前项禁止转帐、付款、交付、转让或其他相关处分之处分,金融法务於审判中得依
职权为之。
对第一项、第二项之处分不服者,准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抗告之规定。
第 8 条
犯第二条第一款之罪者,处以P币归零处分。
犯第二条第二款之罪者,处以罚单一张,所得款项扣回之处分。
犯第二条第三款之罪者,处以P币归零处分。
犯第二条第四款之罪者,处以P币归零处分。
犯第二条第五款之罪者,处以P币归零处分。
受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执行而赦免後,两年内故意再犯本法规定之刑者,为累犯
加重本刑并报请帐号部列为不受欢迎使用者。
裁判确定後,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但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後发
觉者,不在此限。
第 9 条
犯本草案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
,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为保全前项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追徵或财产之抵偿,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财产。
第 10条
依前条第一项没收之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得由PTT法务部拨交PTT金融
局、PTT法务部、PTT帐号部或其他协助查缉洗钱犯罪之机关作公务上使用。
前项没收财产之管理、拨交及使用办法,由PTT法务部定之。
第 11条
本法自公布後施行。
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二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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