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Dest (红油)
看板C_GenreBoard
标题[公告] C_Genre 小组 菸害防制相关规范
时间Fri Aug 21 19:12:56 2026
依据本站公告
#1f9g470C (SYSOP)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YSOP/M.1764139271.A.00C.html
请使用者多加注意并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法规限制,
并请小组辖下板主协助宣导并依规定处理相关违规行为。
本组新增以下规定:
1.禁止以张贴文字、图片、影片、连结等方式,
宣传菸品、类菸品(包含纸菸、电子烟、加热菸)与
菸品容器(贩卖菸品所用包装盒罐)。
a.包含菸品本体、品牌、包装容器(含菸盒所摺成的菸牌)、部件(如菸丝、滤嘴)
b.包含强调吸菸之形象
c.任何技术性规避本规范者,得以从严认定之
2.若涉及第1点内容,应适当删减、遮挡内容或标注警语。
3.非宣传菸品之菸味/二手菸议题、禁菸议题、私菸案、
菸品健康福利捐、菸品相关新闻或法规
不在本规范限制范围内,
但仍需与看板主题相关并遵守各看板规定。
注:
一、
依菸害防制法第12条第1款规定,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其促销或广告,
不得以广播、电视、电影片、录影物、电子讯号、
电脑网路、报纸、杂志、看板、海报、单张、
通知、通告、说明书、样品、招贴、展示或其
他文字、图画、物品或电磁纪录物宣传。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条第1项规定,
不得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或广告下列物品:
(一)与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状近似之糖果、点心、
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类菸品或其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经核定
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
要之组合元件。
三、
依菸害防制法第25条规定,
电视节目、视听歌唱、戏剧表演、
运动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别强调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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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8.164.77.4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GenreBoard/M.1787310778.A.BA7.html
※ arrenwu:转录至看板 C_Chat 08/21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