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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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1Zp-jvBx(AC_In)不服判决结果
时间Wed Feb 1 02:41:34 2023
非常感谢a板主的回应,针对此答辩,本文在此逐一回应
1.板主提及2021年始需在文章中宣示禁删,则在此前的文章仅包含有版规禁删而无宣示自行禁删,您所谓「知悉所有禁删版规上路後的请神文章均须无限期保留」此一论点为凭空臆测,不符合本人主观认知,如须证明主观事项,请提出更加有利的证明而非推定。否则至少在2021年宣示规定上路前的文章,本人的请求仍应属有理由
2.系统上未禁止删除的逻辑上并不等於在自由删除的现状下就删除後文章进行复原乃合理,这期间的相等关系在宇宙热寂的尽头均不成立,故站在理性的角度,本文完全无法理解何谓「系统上可禁删,所以虽然未禁删,但删後复原并未不合理、未造成侵害」一语。正如本文在申诉文中提及的,要将文章复原并追加,构成惩罚的一种,不论其是否合理,在版规明定前均属突袭处分,不应被接受
3.本文明白有所谓使用者条款,然而这些条件建立在「文章尚存」,本文翻遍使用者条款任何一条关於管理阶层得编辑使用者文章的规范,均未提及此一编辑包含「将已删除文章复原後再为编辑」,此种明显侵害使用者言论自由、隐私权、一般行为自由的行为在定型化契约有疑惟利非拟约者的基本民法契约解释前提下,应可得出「不包含此一行为」的结论,因此单纯针对来不及收纳的文章此一部分,本即不得将之复原,您所谓「合理操作」一语,并不符合基本的逻辑论证与经验论理法则
4.版规所谓「如有需要」在本文提出申诉前,也似未见有明确於某处说明此一需要的含义包含「基本条件」、「裁量空间」,如果任何规范都能将「二字」扩张解释为「数十字」的详细内容,那麽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全部只用模糊的话语带过,待有需求时留待当局者解释成其「有需要」的样子?这也是本文申诉文中提及的,请「明文规范」
5.本文并无恶意特别纠正版主的用字遣词,但在中文学与各种相关领域中,「明知故犯」均不能与「恶意」、「心存侥幸」等同视之,本文承认的明知故犯,文义仅包含「知悉有禁删规定,但因为有需求不得已删除之」,却遭板主上纲到恶意、心存侥幸,为对本人人格之抹黑,且该二词的文义显然也与本文在申诉文中提及「因为已删除删ID收精华,在无其他资讯管道,也不可能知道可以联络版主商量(何况藉由您的答辩文字,已经可以知道本人就算向您商量,也只会得到反对的答覆),所以不得已采取违规的方式将之删除」不符,就此而言便已完全不符合恶意的定义。加上本
文第三度提及的,贵版并未明文会复原文章,本文根本无从知晓可以删ID收精华、删了也是无用功二事,怎麽可能存在所谓恶意或心存侥幸希冀可藉此完全删掉文章?论理上完全没有一丝符合逻辑之处,反而是一再以臆测推定本人主观认知,是以本文也不欲争执是否看过水桶文(无法理解从标题便可得知与自己无关的水桶,与资源共享完全无涉,为何需要点进去,难不成要除了版规知悉为义务以外,连每一次对版友的惩罚都变成知悉义务了?)
6.板主非常强调「未侵害申诉人权益」,却在答辩文中无数次提及「协助解答者与将来有需要者」的权益将因本人的行为受损,然而令本文不解的是,本文在申诉文中尚且针对如何侵害本人权益提出完整的论证过程,板主未针对本文到论述提出有力的反驳尚且不论,就其他不知道究竟什麽权益受侵害的解答者,以及潜在的、根本不知道会不会出现的将来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却踩的死死的,令本文完全无法理解个中差别待遇的正当性与理由
7.最後,板主答辩文末提及所谓「已经消耗大量板务成本」因此不可能再配合将本人的文章删除ID的「自私请求」,本文已经不知道强调了多少次,在版规明文前,根本无从知悉文章会被复原,为何答辩文的文义却形同指摘本人刻意使版主工作量增加後再来找麻烦希望删除ID?
以上反答辩,为针对版主答辩内容实在令本文不解之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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