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看板C_GenreBoard
标题[申诉] #1Zp-jvBx(AC_In)不服判决结果
时间Fri Jan 27 22:56:50 2023
看板名称:AC_In
申诉人ID:Kirihime
申诉对象ID:albb0920
申诉原因:我因违反该版禁止於请神後删除文章的规定,遭该版版规处以时长等同终身水桶的惩罚,我对水桶惩罚本身并无意见,但我联络版主希望能考量我个人隐私、言论自由的保障,请版主将其所复活并加入的文章全数去除我的ID,板主略以「明知故犯、无为删文者删除加入之ID的先例」两大理由驳回,然而本人认为基於以下理由,本人的请求应属有理:
1.本人的请求,是基於判决文章中的「如有需求,可联络版主删除ID後收」而来,然而版主却表示此一规则已经删除,那麽奇怪的点在於已经删除的规范何来再於水桶文中提及?所以版主说已经删除这件事因为其自身创造的信赖外观,而不应有理由,假设组长认同此段推论的逻辑,则该规定在版主自行贴出的个案中继续适用,接着便是有无适用於自删者的问题,查旧制仅是「没有先例」,并不代表「明文排除」,在此情形存在规范漏洞,基於对个人资料保护的观点,可以也应该类推适用此一删ID收的规定,盖其如前述,未明文排除。
2.本人不否认是明知故犯,但本人并非是「因为觉得不在乎而删文」,而是因为「有需求,为了我自己的权益,我必须删文」,然而在这种情形下,假设旧规定关於删ID收精华一事确实已经删除,且组长不认同继续适用於个案的论述,那麽是否代表在新制时代,因为无法使用此一旧制规定而令个别使用者没有任何管道得以在必要时决定其ID、发文等不出现在板上,或至少断开二者间的连结?从而纵使本人是明知故犯,也无解於本人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这种情形下自删者水桶固然合理,但如果再规定一定要复活後原名收,是否有过度侵害使用者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
虞因此违反民法72条之规定而无效?
(水桶通知信有提到PTT与使用者间是民事关系,自然有民法的适用)
3.假设组长不认同类推适用旧制或使复活後原名收的规定无效两个论点,则不妨开启AC_In版版规2.,可以看见其处罚乃「水桶2^累犯次数周」,并无「复活後原名收」此一处罚,或有认为「此一行为只是回复原样而非惩罚,无须明文」,但是否为惩罚,本即不应视其对原始状态的变动与否,而是对他人是否造成侵害。而对於删文者而言,无论是否违反版规,删文者都是在以其行为表达「我不欲继续保留此些内容」,自然的,复活後原名收即系违反前开删文者意愿,自然有侵害存在,而成为惩罚的一环,板主自然不能以造福版友为理由,以无明文的方式ꬊI害删文者的一般行为自由、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欲平反之结果:综上理由说明,本文认为「最低限度」的平反结果应系「删除内被复活的文章中本人的ID」,但如果可以,本文认为甚至应该是「在版规无明文之前,不应在处罚水桶後,又将删文者的文章复活」,倘若组长认为此一最高限度的平反结果为无理由,方审理最低限度之请求,谢谢
所附证据:
1.AC_In版规
#17vHm--v(AC_In)
2.与版主的沟通过程
https://imgur.com/a/1bWgbih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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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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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useman1104: 本案受理,请a板主说明判决理由 61.230.36.144 01/3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