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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称:C_ChatBM 申诉人ID:kalen123 申诉对象ID:laptic 申诉原因: 1.违反C Chat版规1-2-2与1-3之平衡精神。 2.在撤销之前版务决议的同时,仍使用C Chat 版规7-1 Ⅲ约束与已无效版务决议有关之 提案。 欲平反之结果: 1.於C ChatBM的B-2-1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罪名不成立,并消除因本案在C ChatBM 版的30天水桶及退文。 2.因申诉人原提案只在C ChatBM版公开了四天就被退文,相当於是被外力中止,相关版规 并未提到此状况的处理原则,希望若最後能还之清白,申诉人可立即於C ChatBM版重提议 案。 所附证据: 由 2020年 C Chat版版务决议案 #1ViMJife (C_Chat) 2021年 C Chat版版务公告 #1X8HZX8V (C_Chat) 对申诉人之判决 #1X9kAKCv (C_ChatBM) 申诉人申诉与版主回应 #1X9oT7lx (C_ChatBM) C Chat版版规 #1Wf9NT5O (C_Chat) 所组成 <事件经过> 2020年11月16号 因应当时的版务提案,当时的版主群决议4-4不明订上限 2021年08月21号,C Chat版公告修订4-4,将一小时内的发文上限订为三篇,超过即水桶 七天 08月22号,申诉人於C ChatBM依流程提案”4-4过严,要求放宽” 08月26号,申诉人於C ChatBM因上述提案被判B-2-1 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水桶 30日加退文 同日,申诉人於C ChatBM提起上诉,遭到驳回 <申诉事项> 申诉驳回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 思考之後,我会维持原判 理由:就申诉人的原文章来看,假如真的允许在热门看板实施这样的规范,反而会造成更 大程度的混乱,同时这与「是否属於本板业务」的问题无关 同时,现阶段也是 #1VdLO88- (C_ChatBM)的冷却期,理应等到期限终了後,才可以提出 类似修订案 补充:重新提出 * ------------------------------------ 申诉人认为可将之分类为两个理由,下面分别说明其问题点 一、申诉人之提案会造成更大程度的混乱 1.版主在此引用的是C Chat版版规1-2-2 ------------------------------------ 在各ACG言论上,追求在ACG爱好者与ACG爱好者之间、ACG爱好者与ACG 客体人事物之间、 ACG总体和这现实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 ------------------------------------ 此条是後面所有限制的法源之基础,同时也赋予版主对C Chat作出限制的权利。 然而无论是1-2,或是同版规的1-3 ---------------------------------------------------------------------- 上述两要素,没在互相有冲突时,以1-2-1为优先精神。若两要素在讨论异议扩大而互相 冲突,以1-2-2为暂时优先精神。先取互相平衡,再论沟通和交流。 ----------------------------------------------------------------------- 均明确提到”追求的是平衡”、”先取平衡”。 1-2-2与1-3并没有允许单方面的进行限制,如果限制过头,反而违背1-2-2与1-3之精神。 依2021年 C Chat版版务公告,在明显正常使用者有可能触法的情况下,版主群并未公开 解释或制订 (A)订定4-4的3篇上限之计算方式或依据。 (B)正常发文者触及此法的排外条款或自救条款。 进行一刀切的同时又没有解释选择这样限制的理由或计算方式、在正常使用者明显有可能 触法的背景下却又没制订对正常使用者的补救方法或排外条款;申诉人认为此次公告之公 布与执行上显然有违上述”平衡”之精神。 有监於此,申诉人站在与1-2-2同等地位的1-2-1立场,依流程在C ChatBM版提出异议议案 之行为,应亦符合1-2-2、1-3所言之平衡精神。 纵使版主出於管理立场偏向使用1-2-2的限制含意,主张版主有权限制,但基於4-4修正案 的冲击影响,依1-2-2、1-3之平衡精神也应保留申诉人在C ChatBM提出异议版务提案之权 利。 2.版主此一理由也未考虑到 ”此提案之细节存在大量灰色空间”与 ”执行细节并非提案 者一家之言”两件事。 首先,此提案之细节具高度争议性,洗文的定义是什麽? 先前的版主群认为要看情况,现 在的版主群认为要看数量,可是这数量又该是多少,此细节问题并不是,也不该是申诉人 一人就要解决的。 尽管申诉人基於前述理由判断新版4-4太严,有违C Chat版规1-2-1之言论自由、1-2-2、 1-3之平衡精神,有放宽之必要,但要放多宽非常有争议性。 在此当下申诉人能做的仅有 (A)找到提案背後之法规依据。 (B)说明提案的迫切性与不修改的可能影响。 (C)既然是提案,那提案人自己觉得不会影响正常使用者的合理最大范围为何。 (D)说明(C)的理由。 而上面申诉人都已经在原来的提案与答辩做了。 至於实际执行细节,因为这次是C Chat版首次明订,在此之前C Chat版并无公开之标准或 计算方式,可以说C Chat版版友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看法。申诉人认为若要真要修订4-4 ,其实行细节应在之後的版务讨论中进一步凝聚共识。 其次,在C ChatBM之提案是否有意义,其重点应在其精神是否符合版规,而不是其执行面 。这是因为在C ChatBM版的提案并不是完整不动的通过或否决,而是在C ChatBM连署通过 後进入C Chat版接受C Chat版友全体的讨论,最後由版主群作出决定。 在之前的其他版务讨论中,就曾经发生过版主表示细节再议的事: -------------------------------- #1ViMJife (C_Chat) “板友提案第三点限制转文数量。经讨论或许可以列为下次修改的项目 详细内容与细节 则留待後续讨论而定。 -------------------------------- 足见细节并非是提案人说了算,提案人能做的就是起个头,引起他人的重视,实行细则是 由之後全体C Chat版友与版主来商量,。 “就申诉人的原文章来看,假如真的允许在热门看板实施这样的规范,反而会造成更大程 度的混乱”。此理由显未考虑本次提案之细节争议性,并将把本该是在讨论凝聚共识後的 实际执行面认定为提案者应负责之项目。 3.如果放宽会有混乱,那照4-4新规执行同时也会产生混乱。 申诉人整理了近期C Chat版面上的73篇水桶(如有需要可以补充上来),当中没有一篇是因 为4-4。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此之前,4-4定义不明的情况下还要人工去数,要是版主认定 非洗文岂不白作工,正常人或版主根本不可能花心力在这上面。 但是随着新规执行,会有两种人跟着出现 (A)报仇者: 新版4-4会成为一个地雷,就等着对方哪天无意间踩上去,对这些人而言, 他们有充分的动机去把仇家盯的死死的,只待机会踩这麽一下。 (B)好事者: 新版4-4提供了合法的机会踩人就是一个好理由了。 无疑的,新版4-4会成为有心人士利用的温床,变成一种报复或另类的闹版工具。 正常使用却触及新版4-4的人一方面会觉得这限制合理性何在?凭什麽正正经经的发文也要 受此待遇,还没有救济机制; 另一方面也可能减少在C Chat的发文,与其还要算过去发了 几篇,不如闭嘴少讲话比较省事。无论何者,都不利C Chat之发展。 补充:申诉者已在之前的申诉中说明推文功能并不能取代回文,因为它无法排版、无法修 正或删除、字多时阅读不易,要贴连结甚至还得先缩网址。 二、laptic版主提的另一个理由是”现阶段也是 #1VdLO88- (C_ChatBM)的冷却期,理应 等到期限终了後,才可以提出类似修订案 补充:重新提出” 此处版主所引用的是C Chat版规 7-1 Ⅲ “一年内曾有相同或相似议题於主板讨论将不予 受理” 7-1 Ⅲ保护版务决议做成之後,在之後一年内不会再受挑战。 但问题是在这个案子中,版主群自己先把去年的版务决议否定,从原来的”维持不明订 ”改为”明订3篇”,那於8月21号公告之後,7-1 Ⅲ保护的对象是谁? 明显不会是之後的4-4新版,4-4新版并不是经版务决议决定,其内容更是直接否定去年的 版务决议(不明订vs明订),要说继承去年的决议也太牵强。 尽管7-1 Ⅲ并未明订"若对应之版务议案失效之後其保护也跟着失效";但若客体消失,与 其有关之约束也跟着失效之道理应是显而易见的,不然就会有”依已不存在之客体进行约 束”的矛盾状况。 如果觉得这概念太抽象,申诉人举个例子说明这种矛盾: --------------------------------- 民法第 1084 条 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由於此条例并未提到子女死亡的状况,如果完全只照字面解释,会变成此法对丧子的父母 依然有约束力的荒谬现象。 --------------------------------- 在这里未成年子女就是客体,民法1054的效力除了到字面上所明示的成年(到期)外,其 实也包含死了(客体失效)的概念,只是没有写,因为也不用写,此道理显而易见。 无论一开始是设计将维持多久,当客体不能时,除非有另外明订,不然应合理推论因原来 客体而存在的状态也跟着失效。 在这边补充一下,这并不代表版主群就此要疲於奔命应付一再提出的相同议案,因为能够 导致此状况的只有版主。如果依照7-1Ⅲ原先所设计预想,版主群在一年内都没有自己否 决最初结论,那其实根本不会有这种情况。 2020年议案的一年保护期,在版主群公告4-4修正案,否定2020年议案的那时就已经结束 了,怎麽会有议案结论都被撤销了,其保护期却还在生效的道理呢。 因本申诉案涉及之面向与概念较多,所以字打的多了点,如看的有点累,还请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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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aptic: 该案为多数决认定,并非我一人独自认定, 110.159.154.82 08/31 23:16
2F:→ laptic: 在此先行说明 110.159.154.82 08/31 23:17
3F:→ houseman1104: 本案受理,请板主群说明判决理由 111.243.39.175 09/0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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