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C_GenreBoard
标题[问题] #1WQAWx62与希洽板规4-5-4之认定
时间Mon Apr 5 00:36:39 2021
先说因为找不到适当的TAG,所以用问题
若有其他更适合的麻烦再告诉我
首先先对C_Chat板规4-5-4进行讨论
4-5
〔人身攻击违规〕
Ⅰ 发文、回文、推文对现实存在之人物或群体为人身攻击,
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Ⅲ 前二项之违规,对个人之人身攻击需经当事人检举方成案。
Ⅳ
主词明确且
使用之言词有负面攻击之意义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虽然解释板规的权力在於小组长与板上,但很明显不能超越合理的解释范围
就我对於4-5-4之文义解释,仅以1. 主词是否明确
2. 使用言词是否有负面攻击的意思
此二项目作为量刑的依据。
甚至4-5-4第二点构成要件,还要比4-5-1更宽松
因为负面攻击不一定会构成人身攻击,但因为针对的是更明确的个人
因此给予较宽松的标准,此可理解亦合理。
然而在本人判决
#1WQAWx62 (C_GenreBoard) 中
小组长指示其已经违反板规4-5-1 (上述判决文中第三项),
且认定明确针对本人 (上述判决文中第二项)
也就是说都已经符合4-5-4第一点与第二点之构成要件了。
为何还交由板主「依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是否违反4-5-4?
就上述4-5-4板规看来,并无此判定要件。
能否请小组长解释一下
#1WQAWx62 (C_GenreBoard) 与4-5-4之认定
以厘清是否有超出板规合理解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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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schenlemn (1.175.124.133 台湾), 04/05/2021 00:37:14
※ 编辑: jschenlemn (1.175.124.133 台湾), 04/05/2021 00: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