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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板主同意,本人於本板回覆b君之疑问与建议
1F:嘘 belmontc: 你说你法律系我就信?而且政见七是要废除版主依职权调查?02/07 23:03
2F:→ belmontc: 另外放宽政治文规定你是想毁了这片净土吗...02/07 23:04
3F:嘘 belmontc: 另外删除过多版主主观认定虽为好事,但明显的蓄意引战也? 02/07 23:09
4F:→ belmontc: 删除? 举例说,在LL群里就直接讲果果就是婊 这不构成现实 02/07 23:10
5F:→ belmontc: 人身攻击,但应该已经可认定为对於LL群的蓄意引战了吧? 02/07 23:11
6F:嘘 belmontc: 个人认为明显意图引战至少应该给个警告而非通盘删除罚则02/07 23:13
7F:→ belmontc: 第六 法律尚有微罪不举 而通盘删除轻微违规安捏乾厚?02/07 23:15
总括而言,b君之疑问有四: 一、政见七「举证责任条款」是否废除板主依职权调查违规事实? 二、放宽政治文规定是否会引起板面混乱? 三、删除蓄意引战规定是否适当? 四、删除轻微违规规定是否适当? 我将在此一一回覆如下。 一、政见七「举证责任条款」是否废除板主依职权调查违规事实? 依政见之板规建议第十一条内文,「举证责任条款」为 「板主仅依检举人所提供之证据进行判决,检举人对被检举人应负举证责任。」 ,而板主也须依职权调查检举人所提证据是否正确无误,并非废除板主职权。 仅为板主权力之自我约束,而现行板规也是以板主被动处理为原则,主动调查为例外。 可参见本板板规3-5-1。 二、放宽政治文规定是否会引起板面混乱? 依政见之板规建议第五条内文,政治文规定之修改方向为:  (一)攻击中华民国政党及其支持者者。  (二)擅加声称他人为某一中华民国政党支持者者,并由相对人检举。 现行规定只要提及中华民国政治即会处罚,而本政见并非废除全部规定,而是改为 负面攻击声称他人为某政党支持者才予以处罚,避免讨论政治相关作品时误踩板规 至於有板友担心使用者发文偷渡政治,但发文除了政治文规定外,也须通过ACG点判断。 我认为不必担心此类文章会影响板务秩序。 三、删除蓄意引战规定是否适当? b君举例「果果就是婊」之类引战是否应该处罚,其实先前早有判例: ============================================================================== 作者 m3jp6cl4 (幽狄) 看板 C_Chat 标题 [公告] eateate04 水桶一个月 时间 Wed Apr 6 19:32:23 2016 ─────────────────────────────────────── #1N0zgBe- #1N0zkkiR #1N0-uPOQ 多篇文章内的推文
8F:→ eateate04: 果果不是处女是为了钱可以任人干的母猪 宅宅大崩溃04/05 23:33
抱歉,方才引用板规错误,攻击acg角色并不违反板规,攻击支持该acg角色的人才会 经提醒後修改判决如下,根据: 6-4-3-1 短时间发同样推文於大量文章,定义为「蓄意推文洗板」, 由板主主观判定,一个月以上水桶处理。 eateate04 水桶一个月 ============================================================================== 既然旧板规对攻击ACG角色皆以无违规论,那何来更为宽松的板规应该处罚? b君及其它使用者或许疑惑,难道此类行为通通都不规定吗?请容我解释。 依本人政见,板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中之内文: 若无达到恶意辱骂,人身攻击程度,实无处罚必要。 若达到辱骂攻击程度,可准用4-5人身攻击之相关规定。 何谓达到辱骂攻击程度,请容我举例: EX:某角色是垃圾母猪    无违规,属对角色之攻击   某角色粉喜欢垃圾母猪  违规,「喜欢垃圾母猪」已达辱骂攻击程度。 这样的举例应该可以明白,对「人」的攻击才是必须规范的要点。 若如此,则不需要这种主观的引战规定也能维持基本的看板秩序。 四、删除轻微违规是否适当? b君提出微罪不举,其实刑法学说上称作「可罚违法性」 举例而言:某甲偷窃白纸一张,是否构成刑法第320条之窃盗罪? 学说上有日派与德派两种见解: 日派主张,纵行为有违法性,但该违法性在整体法秩序下不具刑罚之必要性,即过低的不 法内涵,应可作为一种实质性的阻却违法事由。 德派主张,刑法对违法的判断只有适法与不适法两种可能,不可能存在既适法又违法,或 有较高或较低程度违法之存在,而行为人仍成立犯罪,检察官可以不起诉或其它方案解决 我国实务上依74年台上字第4225号判例采日派说,而我国学说上以德派为主流说。 但无论上述二说如何,微罪不举之概念,绝非现有之「累积」罚则。 上面说得太文言,我讲白一点,微罪不罚那就别罚,不罚还搞个累积很奇怪啦! 总之感谢b君认真阅读完本人政见并提问,若其它板友有问题还请不吝指教。 -- 小埋☆骑士 weichipedia 参上!!! http://i.imgur.com/8hvw6l9.jpg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7.247.99.5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BM/M.1486531813.A.5DF.html
9F:→ K2135356: 这只是好奇问一下啦 那个微罪不罚啊 211.72.12.140 02/08 14:03
10F:→ K2135356: 如果说 微罪 水桶一小时 那这样算是有罚 211.72.12.140 02/08 14:03
11F:→ K2135356: 照这样来讲就算有罚 累积也不会奇怪了? 211.72.12.140 02/08 14:04
12F:→ weichipedia: 但是用累积很怪啊... 27.247.99.57 02/08 14:10
13F:→ weichipedia: 水桶一小时也没有实质效果 那干嘛做 27.247.99.57 02/08 14:11
14F:→ uu26793: 没有实质效果 所以就不做wwwwwwwwwwwwwww140.117.211.110 02/08 14:12
15F:→ K2135356: 那我们再拉长一点好了 你认为要桶多久 211.72.12.140 02/08 14:14
16F:→ K2135356: 算是有实质效果? 211.72.12.140 02/08 14:14
17F:→ K2135356: 桶个一天?桶三天一个礼拜? 211.72.12.140 02/08 14:14
18F:→ K2135356: 那这样子可以累积吗? 211.72.12.140 02/08 14:15
19F:→ K2135356: 我个人认为这比较像前科或案底的概念啦 211.72.12.140 02/08 14:15
20F:→ weichipedia: 看起来你误会我反对轻微违规的理由了 27.247.99.57 02/08 14:20
21F:→ weichipedia: 我在BM看到的轻微违规,就我认为 27.247.99.57 02/08 14:20
22F:→ weichipedia: 都是「没有明确违规」而变轻微违规 27.247.99.57 02/08 14:21
23F:→ weichipedia: 也就是H板主所述「游走板规边缘」 27.247.99.57 02/08 14:21
24F:→ weichipedia: 我认为这不妥当,根本违反罪疑惟轻 27.247.99.57 02/08 14:22
25F:→ K2135356: 啊 我刚刚讲的是 "违规判定後的处置" 211.72.12.140 02/08 14:22
26F:→ weichipedia: 对於累积也是其中一个理由而已 27.247.99.57 02/08 14:22
27F:→ K2135356: 跟你刚刚推的"判定有没有违规"不太一样 211.72.12.140 02/08 14:22
28F:→ K2135356: 那"游走板规边缘"你打算怎麽处理? 211.72.12.140 02/08 14:23
29F:→ weichipedia: 游走板规边缘,若板主无法确信其违规 27.247.99.57 02/08 14:24
30F:→ weichipedia: 则依罪疑惟轻,以无违规论 27.247.99.57 02/08 14:24
31F:→ ezaki: 不特别禁止其实也不会怎麽样 101.13.113.146 02/08 14:24
32F:→ weichipedia: 这是我在政见原文所提及的 27.247.99.57 02/08 14:24
33F:→ K2135356: OK 我了解了 211.72.12.140 02/08 14:24
34F:→ weichipedia: 谢谢K板主指教(鞠躬 27.247.99.57 02/08 14:25
35F:→ ezaki: 看看前面判决,依法行政没错,但这法没意义 101.13.113.146 02/08 14:26
36F:→ weichipedia: 没意义的事情不做,这是法制基本原则 27.247.99.57 02/08 14:26
37F:→ ezaki: 只是不少人喜欢用极端去反驳没意义的东西 101.13.113.146 02/08 14:28
38F:→ ezaki: 我不是很能了解不涉及法律相关的东西有什麽 101.13.113.146 02/08 14:32
39F:→ ezaki: 好禁止的,别无限上纲(乱版不犯法etc) 101.13.113.146 02/08 14:33
40F:→ ezaki: 涉及=>违反 101.13.113.146 02/08 14:33
41F:→ weichipedia: e君懂我xD这是我的大方向 27.247.99.57 02/08 14:35
42F:推 belmontc: 基本上我大概能理解你的想法,但希望仍维 60.249.21.145 02/08 15:24
43F:→ belmontc: 持微罪不举的处理方式,另外感谢回覆 60.249.21.145 02/08 15:25
44F:→ belmontc: 另外日派跟德派建议仍采实务做法 学术仍 60.249.21.145 02/08 15:26
45F:→ belmontc: 是学术...等成为实务通说再考虑看看吧XD 60.249.21.145 02/08 15:27
46F:→ weichipedia: 其实我的处理方式就是板主难以确认违 27.247.99.57 02/08 15:36
47F:→ weichipedia: 规事实者,依罪疑惟轻以无违规论喔 27.247.99.57 02/08 15:36
48F:推 ILoveElsa: 所以你说你法律系我就相信??220.143.111.201 02/08 17:35
49F:推 ILoveElsa: 学生证ㄋ??220.143.111.201 02/08 17:37
50F:推 rochiou28: 极端就是有阿 板规是吓阻大於处罚 114.38.2.23 02/08 18:48
51F:→ rochiou28: 连吓阻都能无视了所以把栅栏拆了无仿? 114.38.2.23 02/08 18:49
52F:→ ezaki: 我想你似乎误解我们在讲的东西了 119.14.159.10 02/0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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