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aru3456 (白河)
看板C_ChatBM
标题Re: [问题] 请假期间争议意见蒐集
时间Sun Jan 22 23:07:48 2017
※ 引述《houseman1104 (长门房子人˙雷恩哈特)》之铭言:
: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在经过与法务站长之讨论後,我认为规范台湾地区有代理之部分即可
: 这部分小组组规也是如此,但是不知道为什麽在漫画部分特别规范
: 我会到小组组务板建议将所有版权规范设定为台湾有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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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 於现行之智慧财产权法,台湾无代理之作品在台湾的确不受着作权之保护
: 虽然听起来颇不直观的,但是即使有散布之事实
: 版权所有者也难以跨海提告
: 以本板之性质,我认为台湾未代理之作品可不纳入板规限制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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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9-3 缺乏规范范围
: : 也就是造成之前大量检举文的原因,在於5-9-3所要规范的「范围」就跟5-9不一样了
: : 然而在条文中却没有写明,所以根本无法用。
: : 根据#1OVRGmjQ (C_ChatBM),板主提出了规范范围为「无公司代理」之创作作品
: : 然而,这依旧有一些要厘清的问题。
: 考量到实务面上的问题
: 这部分规范应该会删除
: 或是针对无公司代理作品,若原作者有表示禁止散布则依照5-9之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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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有一个问题:
台湾未代理之作品不就是无公司代理吗..
这两个差距是在哪我不太能理解耶?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这两个有什麽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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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useman1104: 主要是像同人作品之类连日方都没有 140.114.23.233 01/22 23:19
2F:→ houseman1104: 公司代理的部分 140.114.23.233 01/22 23:19
3F:→ houseman1104: 算是某种程度於法律规范以外保障 140.114.23.233 01/22 23:19
4F:→ houseman1104: 个人创作者 140.114.23.233 01/22 23:19
5F:→ houseman1104: 当然这条也不是必要 140.114.23.233 01/22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