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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底下有结论 ※ 引述《bachelorwhc (单身老王)》之铭言: : 文章代码: : #1OCN8aE4 (C_Chat) : 内文: : -------------------------------以下为内文------------------------------------- : 作者 houseman1104 (长门房子人˙雷恩哈特) 看板 C_Chat : 标题 [公告] oz5566水桶一个月 6-2-3-5 : 时间 Sun Nov 20 17:51:28 2016 : ─────────────────────────────────────── : ...... : 经板主讨论後认定违反本板板规 : 6-2-3-5 将私人事务恩怨带到板上并公开互相针对者。 : 6-2-3-6 发文、推文、昵称、签名档适用於本条。 : 虽然板主群认为小组长(前板主)於私人领域的发言 : 已经污辱到PTT之制度且有渎职之嫌,应该被举发且可受公评 : 然而将其言论公布至希洽板仍然属於将私人恩怨带到板上公开 : 所以仍依照板规水桶一个月 : 以上 : -------------------------------以上为内文------------------------------------- : 原争议文章内部之签名档并未将噗浪使用者昵称与PTT用户ID连结, : 但在公告中特强调该噗浪用户为前板主 小组长。 : 公告之本意,应为处理oz5566之违规事项;却又於文末写道: : 「虽然板主群认为小组长(前板主)於私人领域的发言 :  已经污辱到PTT之制度且有渎职之嫌,应该被举发且可受公评」 : 除此之外 本次处理亦有一矛盾之处, : 公告内写道前板主之发言「可受公评」 : 却又主张oz5566引述该以「私人事务恩怨」处置 ... 让我们回头来看看6-2-3-5 将私人事务恩怨带到板上并公开互相针对者。 I.*[1;33m私人事务恩怨*[m* 以讨厌来说 私人事务恩怨应该包含三个要素 主体(讨厌者) 行为(讨厌) 客体(被讨厌者) 1.主体 只能是人,不过私人事务恩怨没有注明是谁的恩怨 以这次签名档来说,主体可以是a.oz5566 b.图档噗主 但是如前面讨论所说,很难连结oz和图片的恩怨 所以其实图档噗主(以下简称P主)是比较可能的「讨厌者」 (在这事件之前我并不清楚小雨是谁 单就OZ发文的确也不能知道 所以我会用噗主这词 阐明被推文前的oz文章中 噗主的状态) 2.行为 主体确定 那麽讨厌的行为是甚麽? https://i.imgur.com/ZpCReGj.png 噗中说「在PTT抹屎就是先抹先赢」 「看小丑跳脚很有趣」 解释成 讨厌者描述并揶揄PTT风气或使用者 揶揄不是人人都喜欢的行为 (这里是借用 推 dderfken: 是说没人能否定那图的内容是在酸ptt风 101.11.19.157 11/21 00:08 → dderfken: 气或使用者? 在我前一篇讨论中的推文) 3.被讨厌者 作为一行为受体,跟主体不同的地方在於 被讨厌者可以是物件 (例:我最讨厌部落啦!) 从2.行为可以得知 被讨厌者可以是a. ptt风气 b.ptt使用者 c.两者都有 假设1. 2.成立 3.也一定成立 (错误例子:我最讨厌!) I.综上来看 这个私人恩怨用一句话总结 是 「P主揶揄ptt风气或/和ptt使用者」 那麽这个P主的恩怨跟oz有关系吗?没有。 没关系我们先把板规读完 II.带到板上并公开 教育部重编国语词典修订本对於「公开」的释义如下 1 不加隐蔽。如:「为了扫荡贪污,他率先将自己的财务公开,以徵信於人。」 2 开放、人人可见。如:「这家博物馆将公开展览私人收藏品。」 3 揭露。如:「他已经把你的事公开了,你就不要再狡辩。」 举刚刚亚里安的例子, https://i.ytimg.com/vi/7j39AEw5pTY/maxresdefault.jpg
假设我贴一张图是亚里安大喊我最讨厌部落,我公开了亚里安的 私人恩怨。(前提是亚里安是实际存在人物) 用2的解释带回本案,把房子人对於oz的判决中有关公开的部分 paraphrase成「oz5566让(噗主的)私人恩怨版上的洽众人人可见」这样没有问题吧? 注意到公开时只要有公开的行为就算是公开,什麽意思呢? 不管读者懂不懂瓦里安和部落,读者都看得懂 「讨厌」这个动词 读者不需要知道暴风城、魔兽世界或BZ,单靠我提的 例子就能清楚了解 有人讨厌一个东西。 III.互相针对 如果你知道我在解构板规就会知道我现在要干嘛 是的 互相针对的主体是谁? 1.oz 2.噗主 3.ptt使用者 一个巴掌拍不响 互相一定是两者一组 三种可能 a.oz与噗主 b.噗主与ptt使用者 c.ptt使用者与oz (前後顺序没差) I.提及私人恩怨无关oz(至少看不出来) 删掉oz相关的选项 因此是b. 噗主与ptt使用者 ---------进入推文找到两者相对的证据------ ============================================================================== 推 jeeyi345: 原来打做过的事是抹屎啊 11/20 17:09 ============================================================================== → leegiway: 雨皇自己不也在那串开分身呛人丧家犬? 所以小丑也包含 11/20 17:23 → leegiway: 他自己的意思? @@ 11/20 17:23 ============================================================================= 上述很明显是在描述签名档中的文句,不是讨论oz文章本文 也就是说ptt使用者针对噗主的言论做出回应 IIII.结论 将私人事务恩怨带到板上并公开互相针对。 将噗浪某使用者的私人恩怨 带到C洽上公开 使得ptt使用者与该P主互相针对的oz 水桶一个月 板规中说的者说的是公开者不是针锋相对者(如果包含後者 就会写成 「公开和互相针对者」) 因此不罚推文者 但是推文的确是促成判决的要件 可能是我太龟毛 但是我认为这条板规有上述语意不明确的地方 使得判决可以有如我这种解(ㄏ)构(ㄌ)的方式 一边打一边看其他文章,我认为删除或修改/释义6-2-3-5 的确是可行的办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03.71.78.21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BM/M.1479715971.A.74E.html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13:40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17:58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25:52
1F:推 bachelorwhc: 真的好长QQ 114.45.67.81 11/21 16:27
2F:推 SOSxSSS: 可是看推文不能判断推文者早就知道这张 210.60.122.151 11/21 16:27
SOSxSSS: 图的发言 重申一次 读者不需要知道前因後果 只要读者知道噗主揶揄PTT使用者 OZ就等於用签名档公开了这件事情 ,原po不是拿推文者和噗主以前发 210.60.122.151 11/21 16:27
3F:→ SOSxSSS: 生过的事来当签名档,却还是让推文者针 210.60.122.151 11/21 16:28
4F:→ SOSxSSS: 对那张图做出负面反应,这不就只是噗主 210.60.122.151 11/21 16:28
SOSxSSS: 自己惹人嫌的吗? 这不改变双方针锋相对的行动 不管噗主和PTT使用者事先是否知晓「以前发生的事」 使用者针对噗主发言,噗主针对PTT使用者发言 就构成针锋相对 再补充释义 两针尖锋相互对立。比喻双方的势力、行为、言辞等尖锐的对立着, 不相上下。《儿女英雄传.第九回》:「这十三妹,本是个玲珑剔透的人 ,他那聪明,正合张金凤针锋相对。」 从出处来看,针锋相对甚至不用是负面的。 更何况原po完全没有加 210.60.122.151 11/21 16:28
5F:→ SOSxSSS: 注任何说明就能有如此反应,反而代表这就 210.60.122.151 11/21 16:28
6F:→ SOSxSSS: 算是客观事实了,不然下面有人知道是噗主 210.60.122.151 11/21 16:28
7F:→ SOSxSSS: 後说好棒棒吗?没有啊。 210.60.122.151 11/21 16:28
8F:→ SOSxSSS: 如果这张图有什麽误会,请噗主自己来检举 210.60.122.151 11/21 16:28
9F:→ SOSxSSS: 、来澄清啊,又不是没有管道,对不对? 210.60.122.151 11/21 16:28
没错,如果噗主澄清自己不是在揶揄PTT使用者,这条板规就不适用。
10F:→ SOSxSSS: 乾 我推文好长好恶 :p 210.60.122.151 11/21 16:29
推文大概有30像素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54:56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56:58 ※ 编辑: Dsakura (203.71.78.213), 11/21/2016 16:58:28
11F:推 kaorucyc: 假如噗主说是揶揄PTT使用者 59.126.180.90 11/21 17:23
12F:→ kaorucyc: 他自己也是PTT使用者不就是揶揄自己 59.126.180.90 11/21 17:24
「像我一样的白痴可以洗洗睡啦w」 我记得这个好像是OK的? 不太记得 当然前提是噗主以噗主的身分自己澄清啦 ※ 编辑: Dsakura (1.172.14.177), 11/21/2016 17:28:41 ※ 编辑: Dsakura (1.172.14.177), 11/21/2016 17:29:30
13F:推 dderfken: 妈 我在这 101.11.19.157 11/21 21:01
14F:推 dderfken: 互相针对者有引战条文或是人身攻击可用 101.11.19.157 11/21 21:05
15F:推 dderfken: 另由於噗主身分实为ptt管理者,所以以pt 101.11.19.157 11/21 21:08
16F:→ dderfken: t使用者身分澄清为自嘲不合理 101.11.19.157 11/2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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