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rakis (DukeL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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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adst513的判决
时间Wed Mar 7 18:32:42 2012
我以板规制定者之一的立场表达一些观点。
从网路的古早年代开始,有无数名词存活至今,其中一个叫作"盗连"
或者另一种说法,叫"无断连结"
这两种名词都是用来指称未经作者同意,就任意用超连结散布资讯的行为。
而其负面意义之明显与流传之广与久,也证明了这类行为的非正当性,
具有一定水准以上的公认价值。
另外,我国司法体系对於张贴超连结行为,亦曾有过以下判例。
智财局函释951213: ...(略) 有可能成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人公开传输权之共犯或帮助犯,
由於着作权系私权,行为有无涉及侵权?应於发生争议时,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个案事实调
查认定之,并予指明。
高雄地院易字408刑事判决:...(略) 系犯刑法第30条第1项、着作权法第92条之擅自以公
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罪之帮助犯。
台北地院易字1285刑事判决:... (略) 亦知下载者会在其使用之电脑内再复制一份该音
乐档案,而仍提供超连结供人下载,显然其与各该下载者就此部分之重制行为,亦具有
犯意联络,且有提供档案之分工行为甚明。
PTT伺服器既位於中华民国领土,其上之一切行为,亦当遵守中华民国法律,
或从其精神。进一步说,综观各国现今着作权或智财权法规,其主要精神之一,
便是尊重创作者与权利所有者之意愿。
因此,
今若作者表明不愿供人散布,本板管理群亦无权力加以曲解。
最後
板规不可能穷尽,同於现实法律之不能穷尽,若要玩文字游戏,则一切规则
则皆将因文字之变化,与指涉之无穷,变得毫无讨论价值可言。执行机制亦
将因此而产生无谓的投鼠忌器与僵化,进而导致运作延宕,实非看板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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