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vanasrin (( ̄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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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adst513的判决
时间Wed Mar 7 13:25:32 2012
※ 引述《Rainlilt (秋山小~~雨)》之铭言:
: ※ 引述《oidkk (啧啧)》之铭言:
看完两位的文章了
我想提一点不同的想法
我认为两位讲的其实都没错
oidkk大是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去讨论
但是,其实版规有一个比较类似天条的规定是「版主拥有解释版规的权利」
这样一来,就变成两位大大的观念有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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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自己的看法来说,还是让「版主拥有解释版规的权利」这条存在较佳
1.C洽是个让洽民们聊天的地方,
我想大家并不希望在轻松聊天的地方还被一堆杂七杂八的规定束缚着
2.因第1点,所以将版规写得像是刑法那样,把逐项定义详细列出,然後依法执行
是比较不可行的。首先,状况很多,如果每次都要因为特殊状况而修改版规的话
,不论在效益或者法律效力上都不是很好的选择。此外,万一还有人喜欢挑战版
规,每次都在版规的灰色地带做一些事的话,对版主群以及洽众我想都是一种困扰
3.承第2点,因为目前版规仅针对重大事项明确订定罚则,
而究竟何种事项会违反并未完全明确的定义,而是依靠版主的主观判断
所以造成了此次判决在洽众间有所争议。
然而,版规的目的主要还是在於避免比较不懂法律的洽众们不小心触法,所以先以
版规的方式来限制洽众们作某些事,而不是要求洽众一定只能作哪些事
因此,针对此次的事件,我想可以考虑在转载网址的这个行为上是否有可能
触犯现有法律作为一个考量点
另外,也可以针对此次事件做个讨论,看是否要建立一个类似「判例」之类的方式,
这样子也不一定需要修改版规
一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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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话 似乎在课堂上听过的样子 第 2话 那真是太令人绝望了
第 3话 已经没什麽好期望了 第 4话 被当、21都是存在的
第 5话 怎麽可能会all pass 第 6话 这考卷绝对有问题啊
第 7话 你能面对真正的分数吗 第 8话 我,真是个笨蛋
第 9话 这样成绩,教授绝不会让我过的 第10话 再也不依靠考古题
第11话 最後留下的补考 第12话 我最爱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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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7.67.11
1F:推 Rainlilt:板规写太细反而才容易被钻空 60.250.130.151 03/07 13:28
2F:推 Rainlilt:我不想造成文字狱 60.250.130.151 03/07 13:28
3F:推 Rainlilt:再来 希洽板主判决都是会参考前面的判例 60.250.130.151 03/07 13:28
4F:推 Rainlilt:基本上板规定大方向 然後板主解释 60.250.130.151 03/07 13:29
5F:推 Rainlilt:对於板主解释不满就请小组长 群组长解释 60.250.130.151 03/07 13:29
6F:推 Rainlilt:如果上级和板主解释都一样那就是这样 60.250.130.151 03/07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