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lilt (秋山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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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adst513的判决
时间Wed Mar 7 12:57:30 2012
※ 引述《oidkk (啧啧)》之铭言:
: 1.「因直接呈现文章原本之内容,实际上等同於该篇文章本身」
本板板规 6-1-5 规定
未经同意转录他人文章。采当事人检举制,检举者须负举证责任。
此行为采只删文不警告或删文警告处份
规定不可未经同意转录,但并未明确表示转录方式,所以由板主认定违反之事实
我不想玩文字游戏,板主拥有解释板规的权利
举例来说,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也未规定杀人方式,若我今天用刀子杀人了
去跟法官说因为法律未规定用刀子杀人的刑罚,你觉得会怎样?
若你的认定和板主的认定相反则由板主认定为主
有意见请向上申诉
再来,改动板规是大事,不能能因为这个鸡毛蒜皮的文字游戏就立刻修改
不过这事件可以考虑未来改动板规时一并写入板规中
: 2.「以上图片禁止用任何方式转载」
同上,板主的认定是转载等同於转录
就算如你所说,转录不等於转载好了
板规 6-1-5 表示的转录含转入希洽板以及转出希洽板
Augustus5 板友构成转出希洽板文章
adst513 板友构成转入文章希洽板
此两位均达到违反板规 6-1-5 标准
不过说真的,一般情况来说只贴网址是不会有事
所以也不太可能因为这样而修板规
因为希洽转录规定要当事人才可检举
只是刚好此二位板友之转录文章行为刚好是同一篇文章同一作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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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130.151
※ 编辑: Rainlilt 来自: 60.250.130.151 (03/07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