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8888 (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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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所以动画抽菸没加注标语就需要下架?!
时间Fri Aug 21 21:42:43 2026
※ 引述《Ragdolg (布偶)》之铭言:
: 刚刚听说下架事件的原因说词有了新版本
: 看了一下新闻 好像是说尼古喵喵除了商标以外
: 也没有加注警告标语
: 但就我的认知啦
: 菸盒商标这件事事情是很可能违反12条 所以下架打码没问题
: 但没加注标语 这个有哪条法律有强制力吗?
: 好像没有吧? 顶多口头劝导了不起
: 所以动画抽菸没加注标语就需要下架?!
: 有可能吗?
小弟对「尼古喵喵」是否违反《菸害防制法》,看法如下。
菸害防制法 第 12 条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其促销或广告,不得以下列方
式为之:
一、以广播、电视、电影片、录影物、电子讯号、...
因此条文极明,
第12条禁止的是菸品「促销或广告」以电视、网路、报纸等方式宣传。因
此,并非媒体出现香菸、菸盒或厂牌名称就违法,它还必须是「促销或广告」,真正的问
题是:
什麽才叫「促销或广告」?
而什麽叫「促销或广告」,目前小弟看到的版友引述资料都采相似定义(感谢
#1gX_5ijU 一串的 raincole 大和 laptic 大及诸位版大提供资料还有纠正 QQ)
「中央主管机关就菸品广告之认定,系指以任何形式之商业宣传、促销、建议或行动,其
直接或间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对不特定之消费者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
(114 年度地诉字第 139 号判决)
「此条文明确规范禁止之菸品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促销、建议或行动,其
直接或间接的目的或效果是在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并包括透过
各种媒介(如电视、网路、报纸、海报等)或方式(如赠品、赞助活动、打折等)推广菸
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简字第 22 号判决)
问题在於,不能把後半段「目的或效果在於促进菸品使用」单独抽出来解释,而忽略前面
的
「商业宣传」。
司法院释字第794号对此已解释:
「系争规定一所称之「商业」宣传、促销、建议或行动,应系指菸品「广告」或其他菸品
促销之行为,亦即直接或间接具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 之效果,
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
益之经济活动」而
这个限缩条件,也是大法官认定相关规定尚无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所
以没有因此导致违宪)的重要理由之一。
换言之,不能因为某作品碰巧让一个观众看完想买菸,就倒推它是菸品广告。依释 794,
必须存在「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益」的商业活动。
因此,即使假设菸商可能采取「自爆商法」,故意黑自己制造流量、增加品牌知名度,也
不能只靠想像。至少仍须有事证足以认定该表意行为具有追求菸品销售财产利益的商业性
质,例如菸商委托、业配、利益交换、行销合作等。
这也能解释前述两个案例。电子菸皮套本身是电子烟相关商品,业者具有使电子烟使用增
加、进而带动皮套需求及销售的商业利益,所以皮套网页上显示电子菸厂牌名称可以是广
告;而地诉139号的「退坑,10条卖21000」更直接,本身就是公开贩售加热菸,这些都与
「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益之经济活动」有关
因此,依释 794,「广告」固然可以涵盖各种菸商非典型手法,但判断结构仍应是:
存在「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益之经济活动」
→ 在此商业脉络下从事宣传、促销、建议或行动的行为
→ 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具有推销/促进菸品使用的目的或效果
→ 为菸品广告或促销。
这也是为什麽教父电影中出现香菸,不会仅因有人看完想买烟就变广告。若电影的拍摄目
的,中间出现烟品的原因都与菸品销售财产利益没有商业关联,仅有产生偶然的促进效果
,则不能成立「(菸品)商业宣传」这个要件。否则任何小说、电影、漫画只要描写菸品
,都可能因阅听人的偶然反应而触法,不仅使「商业宣传」的判断条件成为具文,
违背司
法院大法官会议的解释,也会产生法律明确性与创作自由上的重大问题。
回到「尼古喵喵」,如果
作品本身是在嘲讽吸菸,又
没有证据显示这是菸商的「黑暗兵法
」:存在菸商委托、业配、利益交换、行销合作或其他追求菸品销售财产利益的商业关系
,那麽仅以作品可能客观产生品牌曝光,少数人看完反而想买菸,尚不足以证明它就是释
794所称「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益之经济活动」。
至於民间团体若认为上述定义不能完整涵盖菸商的黑暗兵法,因此提出更广泛的「广告」
概念,则该见解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更不能取代司法院大法官对相关规范所作的解释。
甚至行政机关亦同,主管机关若去掉「以求获得菸品销售财产利益之经济活动」这个前提
,那就是
行政机关挑战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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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7.27.19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_Chat/M.1787319766.A.D29.html
※ 编辑: d8888 (114.27.27.193 台湾), 08/21/2026 21:43:34
1F:→ excercang: 菸害法是行政法,不关大法官的事,主管机关全责处理 08/21 21:45
2F:→ excercang: 只要机关认为你是就是,不需经法院同意 08/21 21:46
3F:→ qazw222: 出现品牌就是广告啊 08/21 22:00
4F:→ qazw222: 这哪有那麽复杂 08/21 22:01
这个解释谁说的?有比大法官解释更大吗?
※ 编辑: d8888 (114.27.27.193 台湾), 08/21/2026 22:02:46
5F:推 qazw222: 不然娘家滴鸡精一般人也只看过标题而已还不是都知道 08/21 22:05
6F:→ qazw222: 不就普通的置入性行销 08/21 22:05
7F:推 lsjean: 纯好奇,大法官现在可以运作吗? 08/21 22:08
8F:→ excercang: 大法官管不到这事,立委修法才行 08/21 22:09
9F:推 offstage: 那你去请大法官出来教训卫福部吧 08/21 22:55
10F:推 ellies510628: 一堆人不知道释宪文效力等同宪法吗 08/21 22:56
11F:推 jonestem: 卫福部里面似乎真的很多鸡督人,上次卫福部长也是 08/21 22:57
12F:→ jonestem: 先出来说话结果又被立委压回去?这次感觉也是… 根 08/21 22:57
13F:→ jonestem: 本就没有做好功课就出来乱讲… 08/21 22:57
14F:→ excercang: 这事和宪法完全沾不上边 08/21 23:52
15F:→ excercang: 所以没释宪的必要也没 08/21 23:52
16F:→ hiyonikki: 甚麽动画抽菸?剧集抽菸就不用管? 08/22 08:42
17F:→ hiyonikki: 如果出现品牌就是广告,那麽一堆军武片到处都拿出实际 08/22 08:43
18F:→ hiyonikki: 存在的枪械武器,演员还非常写实的示范怎样操作,莫非 08/22 08:43
19F:→ hiyonikki: 又是广告??? 08/22 08:43
20F:→ offstage: 建议检举代替提问。不过武器适用的法条跟香菸不同。 08/22 12:23
21F:→ offstage: 如果你觉得画面出现军武非常不宜,可以促进立法要求打码 08/22 12:23
22F:→ offstage: 对酒反感也是一样,现在的普世价值就是酒类可以广告但 08/22 12:23
23F:→ offstage: 菸品不行。你可以不同意普世价值,但你要遵守法律。 08/22 12:24
24F:→ offstage: 恶法亦法,如果你觉得代理商很委屈,可以捐款给他们帮 08/22 12:24
25F:→ offstage: 他们请律师打官司。 08/2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