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iw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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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露骨色漫 竟获文化部补助
时间Wed Jun 12 03:56:43 2013
也许大家觉得讨论得差不多了,
不过我想再谈谈这次的事件。
我对法律完全不懂,也是刚才才四处查资料恶补的,
如果有人能提供更专业的意见,请不吝指教。
文章有点长,没时间的人请到第6页。
首先是文化部补助要点的争议:
http://goo.gl/lhn8p
「漫画题材不拘。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这条。
违反什麽法?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http://goo.gl/IMIbq
第 3 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第 5 条 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列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过当描述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者。
四、过当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
或裸露人体性器官者。
第 9 条 出版品之内容无第三条或第五条情形者,列为普遍级,一般人皆可阅听。
依以上三条可知,出版品不同於录影节目,只分为普遍级与限制级。
至此我们可以回去检视龙少年,如果被认定「过当」而违反第5条第四项,
问题也许不是出在限制级出版品不得受补助,
而是龙少年当初是以普遍级刊物去申请补助,与事实不符。
所以这新闻也不算乱爆,如果这被认定是过当的情色表现,
龙少年受的补助也许就该被文化部讨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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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第 3 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什麽强制什麽禁止,是指什麽法?
也许我说得不对,不过依我查到可解释的法条,
大概是指刑法第235条(
http://goo.gl/Zf6Dc):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
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但猥亵出版品怎麽定义?於是大法官释字407号(
http://goo.gl/gl8BW)解释:
「惟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
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碍於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
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出版品整体之特性及
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
又有关风化之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
主管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一成不变,应基於尊重宪法保障
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
2005年,晶晶书库因进口男体写真杂志,被以妨害风化罪起诉,判决有罪。
隔年其负责人提出释宪,大法官作第617号解释回应(
http://goo.gl/DFuQy)
,其中对猥亵资讯、物品传布的认定如下:
(一)「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
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物品为传布」 或者
(二)「对其他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
堪呈现於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物品
,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例如附加封套、
警告标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场所等)而传布」
同样在2005年,大学教授何春蕤在性解放网站连结人兽性交图片,被认定
「具有学术目的」,不符合上述(一)定义而获判无罪。也就是,如果案
例不符合(一)定义,即使符合(二)定义,也不会被认定为猥亵物。
那麽,如果色情漫画等创作主张具有艺术性价值,是否可能被判为无罪?
又,艺术性如何认定?假设你是创作者,你又如何主张你作品的艺术性?
这是我想问大家的问题。
(附注:晶晶书库案里,负责人主张那些写真杂志是有做到
「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的,与後来617号释文矛盾,
於07年1月提出非常上诉,但我怎麽找都找不到这上诉
的下文。有人知道详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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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Ender 或看完全反而看不懂的人:
简单说,如果被法院认定有「过度」情色表现,
就该事先打上限制级标示才对,
而龙少年当初申请补助的时候一定是以「普遍级刊物」
的身份去申请的,这样就变得与事实不符,
也许会成为取消补助款的理由吧?
另外,其实漫画只分为普遍级和限制级两种,
不过要是越过某条界限,可能会因为「散布猥亵出版品」
而触犯刑法235条被判刑。
而法律对猥亵物的认定,有种回避的可能,
就是这个「猥亵物」具有艺术、医学或教育的价值。
想向大家提问,如果漫画,或透过其他载体表现色情,
其艺术性如何认定?
如果你是创作人,你要如何主张作品的艺术性?
最後,
不提法规,不提补助案。
在龙少年官网最新文章底下的回应,
我从10楼开始说了些对台湾漫画的看法,
因为有些偏离这次的新闻,这篇文也够长了,
我就把网址附在下面,愿意讨论的人请移驾:
http://goo.gl/IwI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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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3.205.102
※ 编辑: luiway 来自: 1.173.205.102 (06/12 03:57)
1F:推 waterandice:用心给推 06/12 04:20
2F:推 h90257:龙少年不管是实务或理论上都离猥亵很遥远 06/12 08:05
3F:推 h90257:猥亵的界线在台湾其实挺肤浅 06/12 08:07
4F:→ h90257:基本上就是露点 性交 生殖器 06/12 08:08
5F:→ devilclot:我也来回篇当天早就打好的文章XD 06/12 08:10
6F:→ a12073311:猥亵的定义不就是高官贵人看不惯的就能算猥亵 06/12 08:16
7F:推 scvb:印象中还有什麽社会观感之类的东西? 06/12 08:19
8F:推 Vladivostok:实际上原始那篇报导就能看出政府根本没要管啊,罐头回 06/12 08:23
9F:→ Vladivostok:应而已。 06/12 08:23
10F:推 babylina:稍补充一下,617的(一)就是所谓的「硬蕊」猥亵物,这种 06/12 08:37
11F:→ babylina:只要合於该段内容,不管包再紧都直接OUT(大法官会透视~) 06/12 08:37
12F:→ babylina:(二)则是「软蕊」,即较正常的妨碍风化(?)物,有包紧就OK 06/12 08:38
13F:→ babylina:然而「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与「不能忍受而排拒」在文字 06/12 08:39
14F:→ babylina:上其实是相互矛盾的,所以一般都认为大法官有说等於没说 06/12 08:40
15F:推 doyouknowhow:不过总算是有解释成软蕊的空间,只是认定标准要看 06/12 08:52
16F:→ doyouknowhow:个案法官个人对不能忍受的底线在哪吧 06/12 08:53
17F:推 killord:艺术性本来就是很模糊的东西...或者说 这是个众口铄金的东 06/12 09:23
18F:→ killord:西 很知名的一个艺术作品不过是把同一张相片变色之後贴一 06/12 09:24
19F:→ killord:起 这样也是艺术呀...说穿了 就是弱势 出版社也觉得自己弱 06/12 09:25
20F:→ killord:势 也不敢有甚麽强势的反驳 我认为这不是对错或恰当与否的 06/12 09:28
21F:→ killord:问题 就是一个势的强弱倾折问题...今天龙少年读者众多的话 06/12 09:29
22F:→ killord:我相信记者根本不敢报这个新闻... 06/12 09:29
艺术性的认定我想本来就不可能客观而明确地界定,
但遇上法律问题而不得不主张时,我想还是得画出一定范围以供判断。
我想的定义是:
以完整的论述为基础,或以一定水准的工艺技巧完成的文字、
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可视为具有艺术性价值。
在文学上以工艺技巧来称呼文笔也许怪怪的,不过这里看得懂就好。
这个定义当然也是混着暧昧的字眼:
怎样是完整的论述,怎样水准的技巧才足够称作艺术?
不过艺术性终究不是法律,明确地锁死成文字,肯定会出问题。
只是法律里出现艺术性一词而我查不到进一步的解释,
让我感到不安──艺术监赏能力本需培养,
以法官或一般民众观感认定是否具有艺术性,
是否没得过奖、没进过美术馆、没有名气的争议性创作,
在不符合法官或一般民众对「艺术品」的期待的情况下,
一律被打成猥亵物?
若是依我认定,绝大部分的色情漫画是「缺乏艺术性价值」的,
照法律来判,如果内容尺度过大,就会被当作猥亵物。
但我在乎的是,「我认为具有艺术性价值」,
而可能不被公众如此认为的部分。
举Guido Crepax的作品为例,经常出现性虐待情节与画面,
但我家人在旁边瞥见却叫一声「唉唷。」
实例我怕贴了连结会犯板规,有兴趣的人google一下很容易就能找到。
※ 编辑: luiway 来自: 111.254.63.94 (06/1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