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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rantella (Arithen Jacks Zhang)》之铭言: : 刚刚去自己youtube部落格时,收到一张youtube的警告,说我张贴违反智慧财产权的影片 : ,後来调查之後才知道是自己改编的吉卜力钢琴作品被官方认定为侵权,所以才通知 : youtube说我侵犯智慧财产权。 : 看到这个警告,我认为感到好笑,因为一般来说同人志创作大都不是拿来贩售,而且同人 : 志改编创作通常都会帮原创作公司制造成广告效果,我自己辛辛苦苦把两首吉卜力作品改 : 编成钢琴版本,而且也没有拿去贩售,就这样被吉卜力官方认定有侵权行为,我自己认为 : 他们未免太过小心眼了。 : 如果是有人把他们全部的影像档案放入youtube里,然後再控告他们侵权,这我可以理解 : ,但问题在於我只是把他们作品拿来二次创作,然後再放入几张图片制成影片档,这样也 : 被列入侵权行为,那我会认为吉卜力是拿自己的石头砸自己的广告形象。 : 由於吉卜力对我这样改编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之後将不会为吉卜力进行改编创作, : 顶多只是会制成琴谱张贴在自己另一个部落格里。 ma 这里是C洽所以讲一些跟同人创作的法律概念好了 一方面是补充大家正确的法律概念 另一方面是骗稿费...我是说让有在创作的人对於二创了解其违法性跟灰色地带的操作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所谓的智慧财产权的历史好了, 这概念最早是从威尼斯对於一些纺织图样买卖要经过登记而来 不能随意私下买卖 不过这部分已经被归类为专利权的始祖 跟这边要讲的copyright比较没有关联 而copyright也就是㊣ 或是所谓的版权,这些最早在18世纪法国有所谓的作者权法, 目的在於保障创作小说或是当时一些表演 而版权的用意在於保障以及鼓励创作,表彰作者还有给予合理报酬, 进而保障人类对於发挥创作力创作新物时候能够不因他人抄袭或是滥用而流於劣质创作 像是以当初17-18世纪法国,就是有些宫廷乐师不去创作新曲, 而只是一天到晚你抄我我抄你,导致很多当时的曲子听起来千篇一律,了无新意, 但是因为琴谱便宜所以大量被复制,以至於真正创作的新曲价值不得不因此压低, 最终变成劣币逐良币(听起来好像人类的历史不断重复对吧XD) 而後再美国正式确认了版权的重要性 许多国家的版权法或是智慧财产权法也都是来自美国 (台湾也是一堆抄DMCA的规定) 在美国的版权法中对於着作权的保障相当严谨, 以至於有这样的制度性保障,让人较少有抄袭的空间, 一方面是强迫创作者不断的产生新意,一方面也是保障创作的实质利益 而一般所谓被侵害着作权究竟是啥呢? 以最基本的分类就是5种专属於着作权人的必须要经由授权才合法的权利: 1.重制权 (reproduce the copyrighted work) 2.改作权 (derivative based on the copyrighted work) 3.公开散布权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4.公开表演权 (to perform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5.公开展示权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虽然在各国法律会因应各国法律而有所改变或者是一分为二,但是大原则架构是不变的 以日本法律来看的话(http://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 它们还分成上演权,上映权,演奏权,口述权,翻译权...很多种XD 对於"谁"来创作"甚麽"以及"如何表演",相当严谨, 比方说今天要是铃置洋孝还活着,谁敢随便去当舰长的声优口白看看, 马上被告得半死赔的一屁股债 好了有点扯远了,回来主题,所谓的同人创作是甚麽? 原则上,同人创作就是利用原本既有的剧本跟脚色, 进行其他作者或是构思的改作衍生物 这也就是着作权中的改作权, 这些改作权的权利来自於原始作品, 那为啥要保障改作权? 有一个简单的说法是, "要是没有原作品的构思,同人作家还能搭这班顺风船去摇旗呐喊吗?" 不可置否,同人作品的"改作行为"确实让其他人对於作品本身感到兴趣, 让原作品能有更大的收益,但是终究只是"祭典抬轿"而已,要是没有神明这轿是抬不起来的 所以在避免过於泛滥的改作而导致喧宾夺主的效应,所以才会对於改作权有限制 但是日本长期的二次创作文化已经根深蒂固,而台湾也渐渐有这种风潮, 所以大家一般都认为同人好像没关系,为啥同人要受罚? 甚至有"我表演你的东西表示我看得起你耶"这种言论的存在(不夸张 真的有这种人..) 实际上在着作权人未授权的状况下 一般人是没有权利改作的,这是着作权人的专属权 但这终究是相当灰色的地带,很多时候不是着作权人不告,是告了也没经济价值, 一来同人遍布广泛真的要告的话诉讼费用相当昂贵, 二来告赢也没钱拿因为你根本赔不起 三来有损作品形象,我今天赢了这官司但我也破坏了粉丝对作品的购买欲望, 所以不是每间公司都玩得起诉讼或是很喜欢玩诉讼,多半是真的相当不爽了才告下去 (但是N社D社K社还有$社的沸点相当低 三不五时就告一次....) 另外像是原PO想说我又没有商业用!我只是散布我改编的琴谱跟演奏! 是的,你觉得你没有用此赚钱,但是不代表你可以肆无忌惮地做! 回头看前面讲的五种权利中的散布权,散布权这名字只能说中文翻译得很难看懂...嗯 他的意思是说把着作的物品的原内容或是重制物或改作物向不特定大众散布, 比方说我买了office2012(举例), 但是我觉得用了很好用,我於是把他的内容灌到公司每台电脑希望大家也能爽一下 这时候我就已经是向不特定大众散布了,就算我是无偿行为(就是不要求报偿的行为) 也已经对於着作权侵害了 除非我今天是相当严谨的不涉及"不特定大众"或是实体物的散布 因为实体物来说有个散布权耗尽理论(first sale doctrine) 这个(first sale doctrine)又有人翻译作第一次销售理论(有够....直观) 因为买家藉由买卖而取得作品所有权之後,对於作品本身有物权上的绝对效力 这个效力是来自於所有权的,所以你能就物的外观跟实体进行处分, 比方说我要把这东西当飞盘,或是借给同学,或是合理使用下的烧录(比方说备分重制物) 但是这个散布权耗尽理论并不包含无体广播或传输 所以就算我买了星海2 我也不能到处灌内容... 还有就是像是原PO的表演涉及到公开表演(台湾来说叫做公开播送还有公开演出)权利 的侵害,同样也不以有无实际利益为限,而是以你是否有无经过授权观之, 没有经过授权却表演其内容仍然还是侵害其权利的 所以光上述的行为来看,原PO已经至少侵犯三种着作权的形式了, 人家警告你而没藉由查IP到你家抓你就该偷笑了 另外谈个趣闻跟真实案例, 像是写哈利波特的JK罗琳,他也曾经跟自己粉丝大闹一番, 曾有个粉丝帮他把书中人物关系图全部架构好还把每个人物在书中的特点一一分类好, 甚至连罗琳,写到後面还要参考他这位粉丝的网站,才知道他之前写了啥东西 但是这位粉丝因为这网站太出名了 於是他想要出两本HP的设定集 这就侵犯到JK罗琳的着作权了,所幸之後双方有和解, 不然我想JK罗琳可能会博得不少骂名 另外着作权并未因为我今天换个方式或换个媒介而消失 比方说他是电脑上的文章 我用笔记自行抄写在投稿有没有着作权侵害? 这用很基本的法感就能理解,当然是不行,因为媒介中立理论告诉你着作权不因为媒介物的 转变而丧失,另外再媒介中立理论衍生出来像是BT的问题, BT本身是无罪的软体他只是用来加速下载或是上传用途, 所以会罚通常是罚到P2P的网站,因为它们侵犯公开传输跟公开散布, PPS更侵犯到公开播送的权利...现在虽然都是在抓网站但不难保收听的人就无罪, 因为BT算是架构了一个共犯体系,你收听的同时也上传着流量去帮别人传输播送, 所以这类的软体能免则免,避免哪天传票寄到你家,而BT本身则是"死道友,不死贫道" 还有像是集合着作来说, 比方说jump,他就是一本最典型的集合着作, 就算我今天经过jump同意取得这本着作权的公开播送权利,让人家可以在网路上看整本 但是我并没有获得实际上里面各个单篇作者的授权(假设该作者并未把版权卖断给出版社) 所以不能把每一期的JUMP撕开把各个作品放一起 (比方说我把JUMP里面的七龙珠全部装钉成一本,这反而是侵害七龙珠作者的着作权) 之前有个案例 忘了是国家地理频道还是哪个科学期刊,总之它们在架设网站的时候, 把过去的期刊文章采用单篇独立的方式提供他人下载, 因而破坏了原作者的版权,虽然杂志社本身拥有整本杂志的着作权, 但不代表它可以因此侵犯单篇内容的版权 编辑着作之权利并不及於内容,同样的,亦不使其内容之着作权消灭 当然讲了一堆看起来好像是限制的东西 我想有人不禁会开始想, 那我今天创作的时候,如果用到别人的梗或桥段是否会被告?! 事实上,着作权法是挺自由的,他只设限"你怎麽做"而不会去设限"你怎麽想" 这个简单的说法就是"概念表达二分法"(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也就是说着作权法保障的是表达的方式,像是西城故事,罗密欧与茱丽叶这些仇家子女相恋 的桥段虽然一再地出现现代舞台戏剧或是动画情节中,概念虽然相同相似, 但是表达手法若是不同,则没有受到着作权限制,而各种表达方式亦受到着作权保障 像是音乐本身也有类似的东西, 比方说今天同样是月光奏鸣曲第三乐章 *这是要强调一下是公共财,所以无着作权问题, 如果今天是伊藤贤治或是revo的作品就有问题了 我弹奏的跟Wilhelm Kempff大师弹的同样受着作权保障 因为我们的表达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这也就是之前一堆有人会喊看似抄袭可是到最後不了了之的原因, 可能客观上他真的就是能举证出他在表达方式上不同的地方 而且这客观是"是普罗大众皆能接受的客观" 如果只是内行人或专家才看的出来差异的话 可能还是有机会被判为抄袭 最着名的案件就是GROSS v. SELIGMAN 这个案件原摄影师将一张艺术照把权利卖断给了别人,然而两年後又用同一个模特儿 摆出几乎相近的姿势拍另一张照片,虽然专家证言两幅照片的表达意境不同 然而一般大众却难以分辨 所以最後判他败诉 这也是告诉我们要抄可以 但是请不要把内容抄得太像XD 我们以前教授就说"所以考试作弊要抄考卷也别抄到人家姓名 除了作弊被抓以外 还有机会被苦主告侵害着作权(胡扯)" 以上算是基本对於着作权的架构说明了 基本上着作权并不鼓励二创, 因为说难听是一种寄生的行为,如果你真的是有好的创意的作者或网路作家, 不妨试着自己写出属於自己的同人作品(EX.月姬 东方都是同人作品起家...etc) 着作权其实相当欢迎你的独立创作 并且保护你的创作 -- 四十グラム、亚铅二十五グラム、 ニッケル十五グラム、照れ隐し五グラムに、 恶意九十七キロで、私の暴言は链成されている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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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62.115
1F:→ belmontc: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币 看了好爽(大误) 04/02 05:47
2F:→ pirrysal:那请问MAD二次创作呢? 04/02 05:53
3F:→ belmontc:用人家的影片 用人家的音乐请问有授权吗? 04/02 05:55
4F:→ belmontc:而且MAD本身很难说不是改作吧 既然是改作那当然涉及着作 04/02 05:56
5F:→ pirrysal:嗯哼~看来还是得低调就是了...谢谢你的解说 04/02 05:57
6F:推 jeanvanjohn:b君的法律素养确实不错. 04/02 05:59
7F:推 tsukimikusa:专业中肯,很有参考价值.受教了. 04/02 05:59
8F:→ jeanvanjohn:看你的法律专业文,对我很有帮助. 04/02 05:59
9F:→ pirrysal:请问一下本篇文章可以转录嘛?谢谢 04/02 06:00
10F:→ lamune:全都是侵权行为啊 除非真的强到影片和音乐都是自己原创 04/02 06:01
11F:→ lamune:这种MAD我倒是有看过 04/02 06:02
12F:→ pirrysal:东方或V家的很多 04/02 06:03
13F:→ belmontc:请转 04/02 06:03
14F:→ pirrysal:谢谢 04/02 06:04
15F:推 roj349:那cosplay一样违法搂?只是不想告而已? 04/02 06:06
16F:→ belmontc:另外,基本上 东方由於神主对於虚拟脚色的改作权释放给大 04/02 06:07
17F:→ belmontc:家用所以东方的东西再写同人文案并不会涉及侵权(已授权) 04/02 06:07
18F:→ belmontc:cosplay本身并无明确的衍生侵权 这算是目前比较有争议的 04/02 06:12
19F:→ belmontc:因为有些人认为虚拟脚色的改作(衍生物)权利并不及於服装 04/02 06:12
20F:→ belmontc:然而这边日本人的看法比较不一致 我可以提供网址 04/02 06:16
21F:→ belmontc:http://www.animeanime.jp/law/moe4-1.html 04/02 06:16
22F:→ belmontc:当然也是因为实务上还没有明确的判例所以这块还很模糊 04/02 06:17
23F:推 kyonkun:推一个 我觉得这真的很重要 04/02 06:25
24F:推 Newdaylife:总觉得某几家搞太硬了很砸脚...之前有一个刀语X凛花的 04/02 06:36
25F:→ Newdaylife:神MAD应该就是被B社搞掉的...同人市场其实刺激了不少东 04/02 06:37
26F:→ Newdaylife:西的发展,能的话真希望能把这一部分的东西弄清楚.... 04/02 06:37
27F:推 tsunamimk2:终究是要看公司与所有者的利益考量 而不是二创品质多高 04/02 06:43
28F:→ tsunamimk2:不要把这种灰色地带当成创作者应该要放手给二创玩... 04/02 06:44
29F:→ tsunamimk2:说难听点 二创本身是寄生型态的... 04/02 06:45
30F:→ tsunamimk2:比起同人的"市场" 授权金的数字後面多好几个零啊 04/02 06:46
31F:推 tsunamimk2:现在的同人後面都要特别强调是fan book免得惹麻烦.... 04/02 06:48
32F:推 wizardfizban: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拿别人的东西来玩就客气点 04/02 07:01
33F:推 wizardfizban:看到首PO那口气还真的让人有点傻眼。 = = 04/02 07:02
34F:推 adst513:推推推推推 04/02 07:14
35F:推 xxxer:其实就是彻底"尊重"二字就对了 原版权主有权决定一切的事... 04/02 07:26
36F:→ xxxer:在真正的社会 作人远比作事来得更加重要(作事已经是马虎不得 04/02 07:27
37F:→ xxxer:就算你没犯罪(错都能给你凭空捏造法律罪名了...最近有客人 04/02 07:29
38F:→ xxxer:就被盯上了...因为生意太好:Q..那更何况是在法理上就站不住 04/02 07:30
39F:→ xxxer:真想玩你 怎麽被玩死的都不知道 「学生有犯错的权力」by上司 04/02 07:31
40F:→ xxxer:但作人并不分学生跟社会人士 04/02 07:31
41F:推 Jackalxx:推专业好文 04/02 07:32
42F:推 xxxer: 利 04/02 07:34
43F:推 tsukasaxx:专业必推~学了点东西了!! 04/02 07:52
44F:推 hacoolman:专业推 04/02 08:10
45F:推 willy14:法律系推 04/02 08:18
46F:推 TURNA755:推专业 04/02 08:25
47F:推 bm200300127:专业推 有玩同人的一定得注意啊orz 04/02 08:52
48F:推 dongdong0704:推一个 04/02 08:54
49F:推 ran08ran:上C_CHAT长知识 04/02 09:09
50F:推 dongdong0704:借转网志 04/02 09:10
51F:推 rayven:感谢许可收录进网志 04/02 09:17
52F:推 ianlee48:只能推了 04/02 09:18
53F:推 outsmart33:专业推 04/02 09:36
54F:→ rayven:请板主考虑一下能否将这篇置底一段时间以推广正确法律观念 04/02 09:39
55F:推 TrueMyHeart:专业推 04/02 09:42
56F:推 EXAM0079:这不推不行 04/02 09:51
57F:推 kowkun:推专业 04/02 09:52
58F:→ fantasystar:怪了,你怎麽没有提半句 fair use ? 04/02 09:55
59F:→ belmontc:合理使用有提阿 问题是二创真的难以主张合理使用 04/02 10:02
60F:→ rayven:要谈fair use去跟法官讲,你管也没义务为二创跟版权主对立 04/02 10:03
61F:→ belmontc:与其说明合理使用遭误解范围 不如依实务限说合理使用范围 04/02 10:03
62F:→ belmontc:而且我要提的是避免上法院 不是教你上法院如何开脱 04/02 10:05
63F:→ belmontc:教你开脱 是律师诉讼的赚钱范围 我可不想捞过界 04/02 10:06
64F:推 yifanyang:推一下最後一段 不过要注意的是一般刚起步的创作者通常 04/02 10:11
65F:→ yifanyang:要做出独立的作品有其难度 大学的教授也都说想走创作这 04/02 10:13
66F:→ yifanyang:条路的人可以试着从「仿写」和「改写」出发 04/02 10:13
67F:→ rayven:二创不是可以让人可以在社会上理直气壮地大声嚷嚷的行为, 04/02 10:16
68F:→ rayven:张○千还没成名前也干过某些勾当,总之想搞二创最重要的是 04/02 10:17
69F:→ superpai:罗贯中表示: 04/02 10:18
70F:→ rayven:要保持低调,被人骂就摸鼻子闪远点而不是像王○忠一样狡辩 04/02 10:19
71F:→ w3160828:罗贯中的年代 作者都死超过50年了吧 04/02 10:25
72F:推 dongdong0704:超过一定时间就会变成公共财 04/02 10:29
73F:推 ron761230:JK罗琳的例子很有趣! 04/02 10:45
74F:推 tsunamimk2:想高调也可以 就是摆明了大家来打官司和律师一起分红 04/02 10:45
75F:→ tsunamimk2:是真的有这种赚钱手段的... 04/02 10:46
76F:→ tsunamimk2:就有人告JK说她抄袭了XD 04/02 10:47
77F:推 SCLPAL:着作财产权存於着作人死後50年 04/02 11:48
78F:推 SCLPAL:"合理使用",若是有把握可以告赢对方,就维持原状吧,不过还是 04/02 12:02
79F:→ SCLPAL:建议先对条文自我检视一下合不合说明 04/02 12:03
80F:推 killeryuan:好文推 04/02 12:28
81F:推 ts01670634:推专业(′‧ω‧‵)b 04/02 13:12
82F:推 kyoto31205: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币 04/02 13:38
83F:推 mackywei:推,原po报告完毕,各位有疑问的可以提出了。XDDDDDD 04/02 15:33
84F:推 yhvhyod:果然专业 给个GJ 04/02 15:40
85F:→ niseloli:JK罗琳的例子主要是要写那本书的人打算把书给其他没有 04/02 16:08
86F:→ niseloli:获得HP授权的出版社出书 这就算作者不出来骂她的出版社 04/02 16:10
87F:→ niseloli:也一定会出来阻止的 04/02 16:11
88F:推 feedingdream:长知识! 04/02 22:35
89F:推 surrogate:好文不推不行 04/02 23:22
90F:推 yamatobar:推! 04/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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