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doo (床母我已经长大了...)
看板CYSH91Y322
标题林家豪同学~
时间Tue Aug 2 01:06:38 2005
跟你有关的解释文~
看看吧~
大法官解释第602号
解 释 文:
中华民国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
定:「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
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
不得为之。」其中所称「主要」、「合理市价」之认定标准,系以参加人
取得经济利益之来源,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价格为判断,其范围应属
可得确定。且多层次传销之营运计画或组织之订定,传销行为之统筹规划
,系由多层次传销事业为之,则不正当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行为人,对於该
事业之参加人所取得之经济利益,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参
加人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依其专业知识及社会通念,非
不得预见,并可由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及判断,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又同
法第三十五条明定,以违反上开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与罪刑法定原则中之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尚无不符,且为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健全市场机能,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所必要,并未
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身体自由
及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上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之管理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中央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上开授
权,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订定发布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其第五条 (
已删除) 规定,涉及人民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之权利义务事项,已
非单纯行政机关对事业行使公权力之管理办法,显然逾越上开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授权之范围,违背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法律保留原则
,应不予适用。
理 由 书:一、八十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旧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五条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三条
并无抵触人民身体之自由与财产权应予保障,固为宪法第八条、第十
五条所明定;惟国家以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对
於特定具社会侵害性之行为施以刑罚制裁而限制人民之身体自由或财
产权者,倘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无违,即难谓其抵触宪法第
八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释字第四七六号、第五五一号、第五九
四号解释参照)。又法律明确性之要求,非仅指法律文义具体详尽之
体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时,仍得衡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之复
杂性及适用於个案之妥当性,适当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而为相应之规
定。在罪刑法定之原则下,处罚犯罪必须依据法律为之,犯罪之法定
性与犯罪构成要件之明确性密不可分。有关受规范者之行为准则及处
罚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义非难以理解,且个案事实是否属
於法律所欲规范之对象,为一般受规范者所得预见,并可经由司法审
查加以认定及判断者,即无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本院释字第四三二
号、第五二一号、第五九四号解释参照)。
多层次传销系指就推广或销售之计画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
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
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行销方式(旧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第一
项参照,又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第一项规
定亦同)。多层次传销,如其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其计画或组织,而非基於参加人所推广或
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乃属不正当之多层次传销,盖此种主要
以介绍他人参加而获利之设计,将成为参加人更加速介绍他人参加之
诱因,而使後参加人成几何倍数之增加,终至後参加人将因无法觅得
足够之「人头」而遭经济上之损失,其发起或推动之人则毫无风险,
且获暴利,破坏市场机能,严重妨害经济之安定与繁荣。是旧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
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广
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违反前开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者,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显在维护社会交易秩
序,健全市场机能,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其目的洵属正当。立法
机关衡酌前述多层次传销事业统筹规划行为人之不正当传销方式,对
於参加人之利益、社会交易秩序、经济之安定与发展危害甚钜,乃对
该不正当传销之行为施以刑罚制裁;并考量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态样
,而选择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之刑罚手段,与罪刑法定原则中之构成
要件明确性原则及罪刑相当原则尚无不符,并未逾越必要之范围,符
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身体自
由及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所谓「主要」、「合理市价
」之认定标准,系以参加人取得经济利益之来源,推广或销售商品或
劳务之价格为判断,其范围应属可得确定。且多层次传销之营运计画
或组织之订定,传销行为之统筹规划,系由多层次传销事业为之,则
不正当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行为人,对於该事业之参加人所取得之经济
利益,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参加人所推广或销售商品
或劳务之合理市价,依其专业知识及社会通念,非不得预见,并可由
司法审查予以认定及判断,无悖於罪刑法定原则中之构成要件明确性
原则,符合法治国原则对法律明确性之要求。又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
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研释字第○○八号解释,就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三条「主要」及「合理市价」之认定标准案,其研析意见:「一
、『主要』 - (一)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利润来源若可清楚划分
为二,一为单纯来自介绍他人加入,一为来自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
务之价格,此时先认定其利润来源,若主要系来自介绍他人加入,即
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至於『主要』如何认定,
美国法院解释『主要』为『显着地』,并曾以五○%作为判定标准之
参考,届时再依个案是否属蓄意违法及检举受害层面和程度等实际状
况做一合理认定。(二)多数之多层次传销,参加人利润来源无法明
确分割多少纯系来自介绍他人,多少纯系来自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
,即兼含此两种报酬,此时欲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之规定,应从其商品售价是否系『合理市价』判定之。二、『
合理市价』 - (一)市场有同类竞争商品或劳务:此时欲认定是否
系『合理市价』时,国内外市场相同或同类产品或劳务之售价、品质
应系最主要之参考依据,此外,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获利率,与以非多
层次传销方式行销相同或同类产品行业获利率之比较,亦可供参考,
其他考虑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别技术及服务水准等。(二)市场无同
类竞争商品或劳务:此时因无同类商品或劳务可资比较,认定『合理
市价』较为困难,不过只要多层次传销事业订有符合多层次传销管理
办法退货之规定,并确实依法执行,则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
价格,基本上应可视为『合理市价』。」其有关「主要」部分之研析
意见,与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尚无不合。惟有关
市场无同类商品或劳务可资比较,只要多层次传销事业订有符合多层
次传销管理办法退货之规定,并确实依法执行,则其所推广或销售商
品或劳务之价格,基本上应可视为「合理市价」部分之研析意见,与
上开条项规定之意旨则有未符,并此指明。
二、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订定发布之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
反法律保留原则,应不予适用人民权利之限制,依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应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权以命令补充规定者,则授权之目
的、内容及范围应具体明确,始得据以发布命令。又契约自由为个人
自主发展与实现自我之重要机制,并为私法自治之基础。契约自由,
依其具体内容分别受宪法各相关基本权利规定保障,例如涉及财产处
分之契约内容,应为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组织结社之契
约内容,则为宪法第十四条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约自由亦属宪法第
二十二条所保障其他自由权利之一种(本院释字第五七六号解释参照
)。
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之管理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中央主管机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
上开授权,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一)公秘法字第○○三号
令订定发布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其第五条(已删除,业於八十八年
二月三日增订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至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
:「前条第一项第八款(即多层次传销事业於参加人加入其传销计画
或组织前,应告知参加人退出计画或组织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
义务)所定内容,应包括左列事项:一、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
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二、多层次传销事业应於契
约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
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於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
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三、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
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於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
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
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四、参加
人於第一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後,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
传销计画或组织。五、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後三十日内,多层
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
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六、参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
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
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第一项)。前项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五款关於商品之规定,於提供劳务者准用之(第二项)。」其中关
於参加人契约解除权,多层次传销事业对於参加人应负接受退货、返
还价金及加入费用之义务,参加人契约终止权,多层次传销事业负买
回商品之义务,且不得对参加人请求因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
偿或违约金等规定,增加民法所无之参加人得自订约起十四日内以书
面任意解除契约(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
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参照),或於订约十四日
後,得随时以书面任意终止契约之规定,且变更民法有关契约解除或
终止之效力规定(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
三条、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二
百五十条参照),涉及人民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之权利义务事
项,已非单纯行政机关对事业行使公权力之管理办法,显然逾越上开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授权之范围,违背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之法律保留原则,应不予适用。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王和雄
谢在全
余雪明
曾有田
杨仁寿
徐璧湖
彭凤至
许玉秀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15、16、22、23 条 (36.12.25)
民法 第 254、255、256、359、362、363 条 (91.06.26)
公平交易法 第 23、35 条 (80.02.04)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第 5 条 (8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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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99.191
※ 编辑: kendoo 来自: 140.119.199.191 (08/02 01:06)
※ 编辑: kendoo 来自: 140.119.199.191 (08/02 01:07)
1F:推 Pharmanex:这篇值多少银呀?? @@ 218.175.165.65 08/02
2F:推 markhuang:14银... 220.143.235.52 08/02
3F:推 markhuang:我也在卖羽球用具耶....哈哈 220.143.235.52 08/02
4F:嘘 kendoo:想也知道不可能是我打的好不好....140.119.199.191 08/03
5F:推 catraiser:我只觉得看完不知所云218.162.107.102 08/04
6F:→ catraiser:会不会以後翁贯育讲话我们都听不懂啊= =218.162.107.102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