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rpio1104 (Scor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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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问题想请教资深的欧K同仁
时间Thu Aug 11 17:12:08 2011
※ 引述《csrock2000 (洛克斯特)》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有问题想请教资深的欧K同仁
: 时间: Thu Aug 11 11:32:08 2011
:
: 翻了之前的书包 搜出了几张纸~
: 之前读二专 有住学校宿舍
: 期末时会退还 住宿费
: (因为宿舍有冷气 学校怕大家吹太大 所以住宿费里有预缴额度
: 到时候在多退少补)
: 而退的不是CASH 是欧K礼券
: 扯的是现在我还留着 = =
: 礼券上的有效日期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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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现在还有效吗 三张壹百粉红色的唷
: 推 Scorpio1104:关於有效日期空白的部份, 依现行法规是可以使用的, 08/11 16:32
: → Scorpio1104:法规部份再回文解释. 08/11 16:33
-{解释於此线以下}--------------------------------------------------------------
经济部公告 中华民国95年10月19日
经商字第09502428980号
主 旨:公告订定「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并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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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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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
∣
∣ 1.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0165 号令
∣ 制定公布全文 64 条
∣
∣ 2.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200007610 号令
∣ 修正公布第2、6、7、13~17、35、38、39、41、42、49、50、57、58、62条条文;
∣ 并增订第 7-1、10-1、11-1、19-1、44-1、45-1~45-5 条条文
∣
∣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闻字第 0920020214 号令
∣ 发布第 45-4 条第四项之小额消费争议额度定为新台币十万元
∣
∣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400017751 号令
∣ 增订第 22-1 条条文
∣
∣
∣ 第 二 章 消费者权益
∣ 第 二 节 定型化契约
∣ 第 17 条
∣
∣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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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
∣ 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
∣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公告事项:「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如附件)。
部 长 陈瑞隆
(附件:)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本事项适用之行业别包含:
零售业(食品、服饰品、家庭电器及设备、电脑资讯设备、运动用品、
 ̄ ̄ ̄ 百货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贩店、加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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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业、视听歌唱业、一般浴室(三温暖)、理发美发业、K书中心、
游乐园业(仅营利性儿童游乐园,如:汤姆龙亲子堡等)等行业。
本事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
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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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卡或其他类似性质之证券,
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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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请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开证券所载金额之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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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折扣(价)券。
前项所称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现金储值卡(例如:悠游卡)
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质之晶片卡。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
一、商品(服务)礼券之应记载事项
(一) 发行人名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
(二) 商品(服务)礼券之面额或使用之项目、次数。
(三) 商品(服务)礼券发售编号。
(四) 使用方式。
二、发行人之履约保证责任(发行人应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本商品(服务)礼券内容表彰之金额,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
前开保证期间自中华民国○○年○○月○○日(出售日)
至中华民国○○年○○月○○日止(至少1年)。
上开履约保证内容应载於礼券正面明显处。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与○○公司(同业同级,市占率至少5%以上)
等相互连带担保,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上列公司购买等值之商品(服务)。
上列公司不得为任何异议或差别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本商品(服务)礼券所收取之金额,
已存入发行人於○○金融机构开立之信托专户,专款专用;
所称专用,系指供发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使用。
□本商品(服务)礼券已加入由○○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同业礼券
联合连带保证协定,持本礼券可依面额向加入本协定之公司购买等值
之商品(服务)。
□其他经经济部许可,并经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同意之履约保证方式。
三、消费争议处理申诉(客服)专线。
(例如:电话……;网址……;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
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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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记载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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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
三、 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四、 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
六、 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
七、 不得记载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
八、 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Ref.
行政院公报资讯网-经济部公告 中华民国95年10月19日 经商字第09502428980号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2202/ch04/type1/
gov31/num6/Eg.htm
( 缩址→
http://tinyurl.com/3ev7hkh )
全国法规资料库-消费者保护法 第 17 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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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就是为何 礼券不能有使用期限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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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4.191.43
1F:推 laiemperor:专业XD 08/11 20:02
2F:推 muchwater:专业+1,但我只看最後一行字..呵呵... 08/11 20:51
3F:推 csrock2000:多谢解惑 08/13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