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uscell (脸书只用来看研讨会讯息)
看板CVS
标题Re: [抱怨] -4饮料涨价?
时间Tue Jul 19 05:39:03 2011
基本上,
「建议售价」仅是建议性质,不得强制要求店家依建议售价出售货品;
我国公平交易法第18条明文规定「限定转售价格之禁止」:
「事业对於其相对人,就供给之商品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售时,
应容许其自由决定价格;有相反之约定者,其约定无效。」
目的在於保护交易相对人有订定转售价格之自由,
维持市场价格竞争,避免有公定价的产生。
白话一点就是,为了保障下游零售厂商的自由订价权,商品上建议售价只是参考,
无论卖贵或卖低,都可以。
因为这是市场法则支配的结果,
法律人对此的解释,交易的对象并非仅限特定对象,
消费者或买受人自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与数量,或交易时机。
(意思就是,请您移尊就驾到其他地方买吧,买卖是你情我愿才会成立)
那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店家的贩售价格呢?
原则要依民法154 Ⅱ项:「商品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因此实际价格应依
货架的价格标示,
商品建议售价与超商的货架标示卡有不同,应该依货架标示卡为准。
前一阵子,泡面涨价时,某连锁超商率先涨价,致有人结帐比建议售价贵还上了报纸,
消基会董事谢天仁指出,商品在陈列架上就要标示价格,
如果包装上建议售价还没贴上新价格,中间差价就应该由商家承担。
但这其实没有法源依据就是了,
纯粹是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意旨」所做的「个人(无权)解释」。
(注意,与基於「消保法」的解释有所不同)
基於消基会的立场与态度无可厚非,
但法律上倒也拿不出有力的手段对付那些无良商人就是了。
(商品制造人责任就又是另一回事了,但同样实务上有很多科科科的回避方法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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