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Owen (夙兴夜寐枉徒劳)
看板CS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请问板主ccowen请进
时间Sat Nov 14 01:14:00 2015
回应一下此次议题
有关该次引起争议之活动,如先前公告之说明
审核时由於管理者我个人疏失,许可了此次活动於板上宣传
之後活动结束并在板上引起争议,管理者日後针对类似活动会更谨慎把关
但对於已结束之活动,认为无回头再行处理之必要
而此疑虑已有板友向组务提出检举,也希望板友讨论时勿再纠结於此
本板的走向仍然不会开放特定公司团体或个人之营利活动与行为
这方面一定会尽力严格把关,也欢迎板友帮忙提醒与反应
这次的讨论串正反两方意见内容均相当丰富,可供许多板友参考
但目前并不会影响本板的运作走向,谨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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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hemie: 请问paul5566的处理了吗 11/14 01:14
3F:→ diego99: 还是这篇其实根本没有徵得版主您的同意? 11/14 01:18
4F:→ shemie: 不论骂谁,那些字眼都不好 11/14 01:18
5F:→ CCOwen: 谢谢diego99提醒,已删文处理 11/14 01:52
6F:→ shemie: 谢谢版主明快处理。希望版务越来越好。(我说真的 11/14 01:52
7F:推 happy138: 保罗只是骂洪秀柱,竟然也会被水桶? 11/14 02:03
8F:推 KDDKDD: 我只想问。以往徵师文是退文加禁言一个月。为什麽这次只是 11/14 08:31
9F:→ KDDKDD: 因爲活动结束就不用禁言加退文 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11/14 08:31
10F:推 happy138: 就说法律不溯及既往,版主当下说没违法,事後再鞭是? 11/14 09:46
11F:推 diego99: 症结点在於我上面推文说的那一篇,版主到底有没有同意, 11/14 09:48
12F:→ diego99: 要不然不应该只对一篇有印象,是吧? 11/14 09:48
13F:→ KDDKDD: 我实在很懒得电你 溯及既往这样用?! 亏你自称是法律系 11/14 10:15
14F:→ KDDKDD: 还是你只是修个社区大学法律学分就在卖弄一知半解的知识 11/14 10:16
15F:推 averagekuo: 感觉应该是请社会科老师解释的时候了,行政疏失与信 11/14 15:40
16F:→ averagekuo: 赖保护原则,以及行政程序法119条中信赖不值得保护的 11/14 15:40
17F:→ averagekuo: 情况是否适用!!咱们回归补教,请社会科老师提出看法吧 11/14 15:40
18F:→ averagekuo: ~ 11/14 15:40
19F:推 happy138: 还社区大学咧,我正统法律系毕业,哪像你? 11/14 20:13
20F:→ happy138: 连波波都有落日条款了,你懂不懂信赖保护原则啊? 11/14 20:13
21F:→ happy138: 版主认定没有违规,就是合法,事後版主道歉也不能影响判 11/14 20:14
22F:→ happy138: 决 11/14 20:14
23F:→ happy138: 事後改版规或是改认定标准,根本不能回溯既往~ 11/14 20:15
24F:→ happy138: 这就是法律的安定性! 11/14 20:16
25F:→ happy138: 版主的疏失,根本不是可归责事由,怎麽可以归责在詹浩~ 11/14 20:17
26F:推 j0958322080: 咦你不是医学系吗? 11/14 21:09
27F:推 averagekuo: 信赖保护不是无条件无限上纲哦,而且 不是版主核可就 11/14 21:11
28F:→ averagekuo: 具有合法性。 今天就是因为事件本身违法(版规),版主 11/14 21:11
29F:→ averagekuo: 却核可造成行政疏失,所以才讨论信赖保护原则 11/14 21:11
30F:推 averagekuo: 所以需要讨论的是行政程序法119条中,信赖保护原则不 11/14 21:12
31F:→ averagekuo: 保护的部分是否符合,以及对应公益的保护及私益大小是 11/14 21:12
32F:→ averagekuo: 否应撤销 11/14 21:12
33F:推 averagekuo: 不保护部分:(1)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 11/14 21:16
34F:→ averagekuo: 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2)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 11/14 21:16
35F:→ averagekuo: 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 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 11/14 21:16
36F:→ averagekuo: 行政处分者。 (3)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 11/14 21:16
37F:→ averagekuo: 不知者。 11/14 21:16
38F:→ averagekuo: (2)(3)有讨论空间哦 11/14 21:16
39F:推 averagekuo: 法规无修订无溯及既往问题哦 11/14 21:25
40F:推 shemie: 太专业了,看不太懂。但是愿意打这麽多字,佩服佩服 11/14 21:27
41F:→ averagekuo: 另外,招募限年龄本身就真的违反就服法罗~ 11/14 21:50
42F:推 shemie: 跟diego的意见一样耶。但是我只是比较好奇,那到底什麽可 11/14 22:00
43F:→ shemie: 以当作标准?学历?或是都是不能拿出来当成标准? 11/14 22:00
44F:推 shemie: 但是行政机关包含ptt的版面吗?这我不太了解 11/14 22:15
45F:推 averagekuo: 因为用行政程序比喻比较适当~情境也较符合(行政机关常 11/14 22:19
46F:→ averagekuo: 需核可一般人民申请事务) 11/14 22:19
47F:推 KDDKDD: 学历可以 年龄不行 11/14 22:21
48F:推 shemie: 好妙!难怪很多人不懂这个标准,因为我觉得不太合大家的 11/14 22:29
49F:→ shemie: 预期 11/14 22:29
50F:→ shemie: 如果是我,我可能会觉得,假设我就是要年轻人,男生要役毕 11/14 22:30
51F:→ shemie: 女生比较细心就会写上去了 11/14 22:30
52F:推 diego99: 要求役毕也是违法的喔XD 11/14 22:46
53F:推 shemie: 我站在一般没有认知到这样的人立场想的 11/14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