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CS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停售参考书的版权问题
时间Fri Jun 11 04:05:00 2010
一点点小小的意见,
最近比较忙,
其实也没有空跟同学讨论,
所以应该有很多谬误的地方,抱歉。
1.有没有主攻着作权法的律师?
有。
很多书後面的法律顾问萧雄淋律师就是,
我大学时还有修过他的着作权法课。
律师考试并没有专考一科叫作着作权法,
或是智慧财产法,
只是有些学校的法研所考智财法 (例如:政大财经法组、辅大财经法律研究所),
或者一些大学的科法所也会专研 (例如交大科法所),
也有一些律师执业後自己研究,
因此会有这方面的律师。
2.影印在法律上称为什麽?
是"重制"的一种方式。
(着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5 款)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3)
3.未经授权而重制有什麽责任?
(1)刑事的部分:着作权法第91条、91-1条,
依情节不一,处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科75万元以下、200百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罚金。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1)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1-1)
(2)民事的部分: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
被害人得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先与被害人民事和解,
通常刑事部份,法官就会斟酌轻判。
4.各项国家考试、学校段考考试及其备用考试的题目有无着作权?
没有,可自由运用。
因为是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着作权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5 款)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
但全民英检为民间办理,
非依法令举办之考试,
其题目为着作权之标的。
5.停售的讲义,其内容是否还有着作权?
有。
着作的重制、散布,
专属於着作人,
但着作人可以移转其所有权。
A 着作人编写了某题目,拥有着作权,
可将其所着作财产权(例如重制的权利)出卖或出租给 B 出版社。
B 出版社将所有题目编辑成书,
对该些题目其该书也拥有着作财产权
(书的重新编辑称为改作,也有独立的着作权)。
简单的说,
书就算停售了,
出版社还在,
重制他的讲义就侵害他的着作权。
6.学校老师跟补习班老师影印讲义给学生练习,
责任有无不同?
有。
学校老师属着作权法第 46 条,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
其为了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重制着作,而不会构成侵权。
补习班授课乃为营利,
没有着作权法第 46 条的适用,
非经同意而重制会侵害着作权。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6)
7.除了学校老师、公家机关、图书馆博物馆之外,
有没有影印而不侵害着作权的例子?
通常以非营利为前提,
例如个人或家庭之使用,而在合理范围内(着作权法第 51 条)。
或是为了报导与评论,
或是为身心残障者而服务者。
除了这些,
着作权法第 65 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65
统括规定合理使用不侵害着作财产权。
则是一个衡平的观念,
由法官个案衡量。
有板友提到百分之十的引用,
其实研究生为了研究,
在其论文里适当引用别人的着作,
通常会遵守百分之十的规则(copyright 10% rule)。
此规则似乎是来自於英美法系(我没有研究),
但这是一个用来做合理使用范围的一个标准,
法官可能会援引外国法来做个案判断的参考。
补习班之使用,其目的为营利,
难适用着作权法第 44 条至 66 条的免责规定(着作权限制规定)。
8.难道单纯把讲义内的公式引出来也侵权?
不会。
着作权保护着作、创作,
但不保护观念,
否则将有碍於文明进步。
单纯的公式、定理,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9.着作权维持多久会消灭?
原则上存续至着作人死亡後 50 年。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不具名或别名发表,存续至公开发表後五十年。
但着作人死亡後期财产权归国库者例外。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42)
※ 引述《feelingdupom ( 爷 )》之铭言:
: 推文中提到,学法律的朋友说....
: 问了女友(待过四大事务所)
: (是称四大吗,我不确定,因为平常不跟他聊这个)
: 他说,智慧财产权在台湾有钱的案子多吗~
: 他们的律师有的主攻政府采购法,有的主攻.....
: 红的那几个,每次出手都可以拿回很多钱
: 但红的那几个好像没有主攻智慧财产权的
: 上面四句表示~事务所的律师,对於智慧财产权这块比较不熟
: 他继续说
: 目前的企业,具规模的,一定都会养自己的法务人员
: 中型规模的,案件都委给外面的事务所(金安的书的确注明了某一家事务所)
: 所以常听到的康轩翰林这种书商,应该都有自己的专属律师
: 这种书商的律师,因为多数的案件都差不多(相较於什麽都接的事务所)
: 所以是比较擅长打智慧财产权案子的(原则上)
: 但不可讳言的,智慧财产权在台湾,保障不如国外
: 这一页要看之前,我家那口子说因为他完全没有经手过智慧财产权的案子
: 所以他也没有那麽有把握(如果对上高手(律师)的话)
: 所以请老师们自行斟酌,虽然他是学法律的
: 而智慧财产权,很多地方没有定的很明确(例如某老师说的~合理范围)
: 不管是对哪方,都有不利的状态
: 例如对书商而言,怎麽举证这个题目是他们原创的
: 所以一般常见的题目,应该不会有问题,较特别的请小心选用
: 一整页都是常见的题目,但一整页的排序一模一样,连数据都一样
: 那可能就是律师攻防战的地方
: 最後是我的声音
: ※ 引述《pigapple (皮卡波)》之铭言:
: : 强者朋友说:
: : 不要整本整本印
: : 一次只印你需要的一小部份
: : 就不会有版权上的问题
: : 相关法规好像是说
: : 相同的部份要超过几%才违法
: : 用这种方法似乎可以闪避法规?
: : 看有没有强者版友可以说明?
: 1.公司还没倒,书有没有停产是没有关系的
: 2.一直听到"相同的部份只要不超过几%,就没有事"这是哪听来的
: 有人可以提供明确的法条吗(抱歉,别叫我问女友,没特别的状况我几乎不问他法律问题)
: 长期以来,这句话让我觉得跟"拔到狮子的鬃毛,掉落的头发就能长回来"很类似
: 3.如果老师的自编讲义是以一本为主体,然後多点补充
: 而不是收集很多资料,然後用自己的逻辑整理,请小心
: (这还没谈到自己打字,更改数据等网友常提的建议)
: 4.道德诉求:将心比心,自己的讲义被改写後,但仍看得出是你的影子,你的情绪会是...
: 5.如果真的很想继续用那本讲义,打个电话去那家书商,一般都会有库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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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226.138
1F:推 feelingdupom:为了避免其他老师误会我的文章,回应第一点 06/11 08:51
2F:→ feelingdupom:当然有专攻着作权的律师,但相较於其他常发生的事件 06/11 08:52
3F:→ feelingdupom:例如遗产处理事件(在法律纠纷上比例可能比较高)只要 06/11 08:53
4F:→ feelingdupom:以会处理这种案子的律师比处理着作权侵权的案子多, 06/11 08:54
5F:→ feelingdupom:所以只要一般的老师遇到被书商控告侵权,一般的老师 06/11 08:55
6F:→ feelingdupom:是比较难找到"专门处理着作权"的律师的,而那些比较 06/11 08:56
7F:→ feelingdupom:有经验的律师,多数就是中型出版社委任的律师,例如 06/11 08:58
8F:→ feelingdupom:我说的金安出版社委任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北辰着作 06/11 08:59
9F:→ feelingdupom:权事务所,我查了一下,南一也是委任这间,而且就是 06/11 09:00
10F:→ feelingdupom:前版大举例的萧律师~,而我的文章指的是当一般老师 06/11 09:01
11F:→ feelingdupom:遇到这种状况,我们能找的的律师,在这个领域的等级 06/11 09:01
12F:→ feelingdupom:大概是如何 06/11 09:01
13F:→ feelingdupom:我说的跟前版大说的没有冲突,只是怕被误会我的意思 06/11 09:02
14F:推 nokton:原po跟楼上都好威,看你们回文,受益良多~ 06/11 10:04
15F:→ longbow2:其实律师们都会处理这种案件,所以只要找律师就会处理. 06/11 14:12
16F:推 sisistar:推 06/11 14:12
17F:→ longbow2:专门处理着作权法案件的律师,又较为有名的(当然也贵)的 06/11 14:12
18F:→ longbow2:除了萧老师以外,还有罗明通律师,在业界也相当有名,并且都 06/11 14:13
19F:→ longbow2:着有着作权法相关的论着(罗老师的好像六七版了~) 06/11 14:14
20F:推 BOYISH:阿律师不是只要能付钱就可以找吗? XDD 06/11 14:42
21F:→ melances:个人认是专门告着作权法的人,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律师 06/11 17:05
22F:→ melances:他说,告就稳赢的,不需要律师= =... 06/11 17:05
23F:→ melances:要不就和解,要不就前科,简单 06/11 17:06
24F:推 melances:不和解,还是会叫你赔民事责任,所以一般人都会和解 06/11 17:14
25F:→ longbow2:官司还有稳赢的,XD,蛮利害的嘛` 06/11 17:16
26F:推 murmur:请问真的是用民法184第一项前段吗?有绝对权受侵害吗? 06/13 16:56
27F:→ murmur:还是说用同条第二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会比较好呢? 06/13 16:57
28F:推 murmur:不好意思还请多多指教了 06/13 16:59
29F:推 murmur:或是用民法179不当得利亦或是767所有物(讲义内容)返还 06/13 17:04
30F:→ murmur:不过讲义内容是属於无体物(智财)可能无法用767,讲义本身 06/13 17:07
31F:→ murmur:可能没有所有物的问题,内容必须跟讲义分开讨论,可能还是 06/13 17:08
32F:→ murmur:要回到智财法去讨论 06/13 17:09
33F:推 murmur:另,就合理使用范围大小乙事实务似乎倾向个案认定,可参酌 06/13 17:15
34F:→ murmur:智财局94年04月01日智着字第09400020960号与09416001350号 06/13 17:16
35F:→ murmur:函示 06/13 17:16
没想到会被讨论到纯法学的问题,
murmur老师大概是法律系毕业的吧。
着作财产权是不是绝对权?
其实绝对权就是要排除像是债权这种相对权。
我不知道有没有教授主张着作财产权、着作人格权不是绝对权,
但我觉得是,
而且我看到许多的智慧财产权法院判决也都如此。
随手查了一下,
较近的例如 98,民着上更(一),2 ,
里面不仅提到着作权被侵害,此种"权利",
也提到184I前段。
另外如 98,民着诉,2 判决也是。
97,民着诉,16 则同时提到 184I前段、後段。
反而没提到你说的184II。
我倒觉得这部分没有太大的争议,
绝对权的概念近代在放宽,
有许多民法教授渐渐检讨,
是不是应该放宽 184I前段对"权利"定义的限缩,
检讨的论文有许多,
例如台大陈忠五教授的"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
着作权、智财权、专利权这些权利,
被近代经济社会所重视,
是文明进步所必须保护的无形资产。
如果不把它列於 184I 前段保护的范围,
似乎有点开倒车。
所以我觉得我列举的这些智财法院判决认定很有道理。
另外,
要 184I前段,还是 179请求,
应该都可以选择。
184I 我觉得会好一点,
179 返还范围会因善恶意范围有所不同,
184I 前段在涉及人格权时,还可以顺道请求195。
至於合理范围,
我本来的文章就写的是法官依个案认定,
10%的概念本来就是参考。
※ 编辑: longbow2 来自: 125.227.191.151 (06/15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