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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点小小的意见, 最近比较忙, 其实也没有空跟同学讨论, 所以应该有很多谬误的地方,抱歉。 1.有没有主攻着作权法的律师? 有。 很多书後面的法律顾问萧雄淋律师就是, 我大学时还有修过他的着作权法课。 律师考试并没有专考一科叫作着作权法, 或是智慧财产法, 只是有些学校的法研所考智财法 (例如:政大财经法组、辅大财经法律研究所), 或者一些大学的科法所也会专研 (例如交大科法所), 也有一些律师执业後自己研究, 因此会有这方面的律师。 2.影印在法律上称为什麽? 是"重制"的一种方式。 (着作权法第 3 条第 1 项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3) 3.未经授权而重制有什麽责任? (1)刑事的部分:着作权法第91条、91-1条, 依情节不一,处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科75万元以下、200百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罚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1-1) (2)民事的部分: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 被害人得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先与被害人民事和解, 通常刑事部份,法官就会斟酌轻判。 4.各项国家考试、学校段考考试及其备用考试的题目有无着作权? 没有,可自由运用。 因为是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着作权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 但全民英检为民间办理, 非依法令举办之考试, 其题目为着作权之标的。 5.停售的讲义,其内容是否还有着作权? 有。 着作的重制、散布, 专属於着作人, 但着作人可以移转其所有权。 A 着作人编写了某题目,拥有着作权, 可将其所着作财产权(例如重制的权利)出卖或出租给 B 出版社。 B 出版社将所有题目编辑成书, 对该些题目其该书也拥有着作财产权 (书的重新编辑称为改作,也有独立的着作权)。 简单的说, 书就算停售了, 出版社还在, 重制他的讲义就侵害他的着作权。 6.学校老师跟补习班老师影印讲义给学生练习, 责任有无不同? 有。 学校老师属着作权法第 46 条, 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 其为了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重制着作,而不会构成侵权。 补习班授课乃为营利, 没有着作权法第 46 条的适用, 非经同意而重制会侵害着作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6) 7.除了学校老师、公家机关、图书馆博物馆之外, 有没有影印而不侵害着作权的例子? 通常以非营利为前提, 例如个人或家庭之使用,而在合理范围内(着作权法第 51 条)。 或是为了报导与评论, 或是为身心残障者而服务者。 除了这些, 着作权法第 65 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65 统括规定合理使用不侵害着作财产权。 则是一个衡平的观念, 由法官个案衡量。 有板友提到百分之十的引用, 其实研究生为了研究, 在其论文里适当引用别人的着作, 通常会遵守百分之十的规则(copyright 10% rule)。 此规则似乎是来自於英美法系(我没有研究), 但这是一个用来做合理使用范围的一个标准, 法官可能会援引外国法来做个案判断的参考。 补习班之使用,其目的为营利, 难适用着作权法第 44 条至 66 条的免责规定(着作权限制规定)。 8.难道单纯把讲义内的公式引出来也侵权? 不会。 着作权保护着作、创作, 但不保护观念, 否则将有碍於文明进步。 单纯的公式、定理,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9.着作权维持多久会消灭? 原则上存续至着作人死亡後 50 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不具名或别名发表,存续至公开发表後五十年。 但着作人死亡後期财产权归国库者例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42) ※ 引述《feelingdupom ( 爷 )》之铭言: : 推文中提到,学法律的朋友说.... : 问了女友(待过四大事务所) : (是称四大吗,我不确定,因为平常不跟他聊这个) : 他说,智慧财产权在台湾有钱的案子多吗~ : 他们的律师有的主攻政府采购法,有的主攻..... : 红的那几个,每次出手都可以拿回很多钱 : 但红的那几个好像没有主攻智慧财产权的 : 上面四句表示~事务所的律师,对於智慧财产权这块比较不熟 : 他继续说 : 目前的企业,具规模的,一定都会养自己的法务人员 : 中型规模的,案件都委给外面的事务所(金安的书的确注明了某一家事务所) : 所以常听到的康轩翰林这种书商,应该都有自己的专属律师 : 这种书商的律师,因为多数的案件都差不多(相较於什麽都接的事务所) : 所以是比较擅长打智慧财产权案子的(原则上) : 但不可讳言的,智慧财产权在台湾,保障不如国外 : 这一页要看之前,我家那口子说因为他完全没有经手过智慧财产权的案子 : 所以他也没有那麽有把握(如果对上高手(律师)的话) : 所以请老师们自行斟酌,虽然他是学法律的 : 而智慧财产权,很多地方没有定的很明确(例如某老师说的~合理范围) : 不管是对哪方,都有不利的状态 : 例如对书商而言,怎麽举证这个题目是他们原创的 : 所以一般常见的题目,应该不会有问题,较特别的请小心选用 : 一整页都是常见的题目,但一整页的排序一模一样,连数据都一样 : 那可能就是律师攻防战的地方 : 最後是我的声音 : ※ 引述《pigapple (皮卡波)》之铭言: : : 强者朋友说: : : 不要整本整本印 : : 一次只印你需要的一小部份 : : 就不会有版权上的问题 : : 相关法规好像是说 : : 相同的部份要超过几%才违法 : : 用这种方法似乎可以闪避法规? : : 看有没有强者版友可以说明? : 1.公司还没倒,书有没有停产是没有关系的 : 2.一直听到"相同的部份只要不超过几%,就没有事"这是哪听来的 : 有人可以提供明确的法条吗(抱歉,别叫我问女友,没特别的状况我几乎不问他法律问题) : 长期以来,这句话让我觉得跟"拔到狮子的鬃毛,掉落的头发就能长回来"很类似 : 3.如果老师的自编讲义是以一本为主体,然後多点补充 : 而不是收集很多资料,然後用自己的逻辑整理,请小心 : (这还没谈到自己打字,更改数据等网友常提的建议) : 4.道德诉求:将心比心,自己的讲义被改写後,但仍看得出是你的影子,你的情绪会是... : 5.如果真的很想继续用那本讲义,打个电话去那家书商,一般都会有库存书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226.138
1F:推 feelingdupom:为了避免其他老师误会我的文章,回应第一点 06/11 08:51
2F:→ feelingdupom:当然有专攻着作权的律师,但相较於其他常发生的事件 06/11 08:52
3F:→ feelingdupom:例如遗产处理事件(在法律纠纷上比例可能比较高)只要 06/11 08:53
4F:→ feelingdupom:以会处理这种案子的律师比处理着作权侵权的案子多, 06/11 08:54
5F:→ feelingdupom:所以只要一般的老师遇到被书商控告侵权,一般的老师 06/11 08:55
6F:→ feelingdupom:是比较难找到"专门处理着作权"的律师的,而那些比较 06/11 08:56
7F:→ feelingdupom:有经验的律师,多数就是中型出版社委任的律师,例如 06/11 08:58
8F:→ feelingdupom:我说的金安出版社委任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北辰着作 06/11 08:59
9F:→ feelingdupom:权事务所,我查了一下,南一也是委任这间,而且就是 06/11 09:00
10F:→ feelingdupom:前版大举例的萧律师~,而我的文章指的是当一般老师 06/11 09:01
11F:→ feelingdupom:遇到这种状况,我们能找的的律师,在这个领域的等级 06/11 09:01
12F:→ feelingdupom:大概是如何 06/11 09:01
13F:→ feelingdupom:我说的跟前版大说的没有冲突,只是怕被误会我的意思 06/11 09:02
14F:推 nokton:原po跟楼上都好威,看你们回文,受益良多~ 06/11 10:04
15F:→ longbow2:其实律师们都会处理这种案件,所以只要找律师就会处理. 06/11 14:12
16F:推 sisistar:推 06/11 14:12
17F:→ longbow2:专门处理着作权法案件的律师,又较为有名的(当然也贵)的 06/11 14:12
18F:→ longbow2:除了萧老师以外,还有罗明通律师,在业界也相当有名,并且都 06/11 14:13
19F:→ longbow2:着有着作权法相关的论着(罗老师的好像六七版了~) 06/11 14:14
20F:推 BOYISH:阿律师不是只要能付钱就可以找吗? XDD 06/11 14:42
21F:→ melances:个人认是专门告着作权法的人,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律师 06/11 17:05
22F:→ melances:他说,告就稳赢的,不需要律师= =... 06/11 17:05
23F:→ melances:要不就和解,要不就前科,简单 06/11 17:06
24F:推 melances:不和解,还是会叫你赔民事责任,所以一般人都会和解 06/11 17:14
25F:→ longbow2:官司还有稳赢的,XD,蛮利害的嘛` 06/11 17:16
26F:推 murmur:请问真的是用民法184第一项前段吗?有绝对权受侵害吗? 06/13 16:56
27F:→ murmur:还是说用同条第二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会比较好呢? 06/13 16:57
28F:推 murmur:不好意思还请多多指教了 06/13 16:59
29F:推 murmur:或是用民法179不当得利亦或是767所有物(讲义内容)返还 06/13 17:04
30F:→ murmur:不过讲义内容是属於无体物(智财)可能无法用767,讲义本身 06/13 17:07
31F:→ murmur:可能没有所有物的问题,内容必须跟讲义分开讨论,可能还是 06/13 17:08
32F:→ murmur:要回到智财法去讨论 06/13 17:09
33F:推 murmur:另,就合理使用范围大小乙事实务似乎倾向个案认定,可参酌 06/13 17:15
34F:→ murmur:智财局94年04月01日智着字第09400020960号与09416001350号 06/13 17:16
35F:→ murmur:函示 06/13 17:16
没想到会被讨论到纯法学的问题, murmur老师大概是法律系毕业的吧。 着作财产权是不是绝对权? 其实绝对权就是要排除像是债权这种相对权。 我不知道有没有教授主张着作财产权、着作人格权不是绝对权, 但我觉得是, 而且我看到许多的智慧财产权法院判决也都如此。 随手查了一下, 较近的例如 98,民着上更(一),2 , 里面不仅提到着作权被侵害,此种"权利", 也提到184I前段。 另外如 98,民着诉,2 判决也是。 97,民着诉,16 则同时提到 184I前段、後段。 反而没提到你说的184II。 我倒觉得这部分没有太大的争议, 绝对权的概念近代在放宽, 有许多民法教授渐渐检讨, 是不是应该放宽 184I前段对"权利"定义的限缩, 检讨的论文有许多, 例如台大陈忠五教授的"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 着作权、智财权、专利权这些权利, 被近代经济社会所重视, 是文明进步所必须保护的无形资产。 如果不把它列於 184I 前段保护的范围, 似乎有点开倒车。 所以我觉得我列举的这些智财法院判决认定很有道理。 另外, 要 184I前段,还是 179请求, 应该都可以选择。 184I 我觉得会好一点, 179 返还范围会因善恶意范围有所不同, 184I 前段在涉及人格权时,还可以顺道请求195。 至於合理范围, 我本来的文章就写的是法官依个案认定, 10%的概念本来就是参考。 ※ 编辑: longbow2 来自: 125.227.191.151 (06/15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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