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Sabina (睡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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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小六社会-血缘团体
时间Tue Sep 8 13:13:46 2009
1F:→ XXXX:收养後应该就可以哩 收养:把外面生的接回家中并合法化 09/08 09:06
在婚姻状态下受胎的孩子:婚生
不在婚姻状态下 :非婚生
非婚生(或者你要说外面生都好),
没有合法化的问题。因为合法化只适用在
非法的情况;而非婚生只是表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
牵扯到继承问题而已。
充其量也只是「权利有无」之别!你没有权利卖我的笔,
难道你就违法了吗?
出生时为非婚生,如何取得继承资格?方式有二,「但
就是没有叫做收养」
其一,认领;其二,准正。经此中认一手续之後,取得与婚生子女同一地位。
收养,螟蛉子。是根本没有血缘关系之下过继过去,通常是为了避免无後,
继承家业之用。
例如:日本战国时代的西方不败「立花宗茂」
生父为吉弘镇理,为了立花家有人能够继承,而把儿子过继给立花道雪。从
此改姓为立花,并继承立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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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学弟写收养就被亲属法老师当掉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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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3.126
2F:→ smallnei:在台湾,收养的法律应该是有改过的,因为我在十几年前 09/08 14:41
法律本来就是会一直修改没有错。
3F:→ smallnei:被生父用收养的形态入户口(我出生时,母亲尚未和前夫离婚 09/08 14:43
4F:→ smallnei:,六岁读书报户口只能先入前夫的),当时就算我们确认有血 09/08 14:44
5F:→ smallnei:缘关系,可是法院仍是以"收养"的方式,我的户口名簿上到 09/08 14:45
我帮你算二十年。翻开法典可以看到历次删、改纪录。20年前是民国78年,於是我们上溯
修改纪录到那年即可。有关准正、认领,在民法第1064、1065条定有明文。
从78年之後,这两条没有任何删改纪录。但是国家考试倒是考到疯狂…
也就是说,比较合理解释有几个:
1.你记错用语
2.法官为了便宜行事想办法把法律语言转换成你能懂得语言,结果讲错了。
3.户政机关疏漏
※ 编辑: loveSabina 来自: 114.39.3.126 (09/08 14:49)
6F:→ smallnei:现在还是养女 = ="""""" <害我娘每次看户口名簿就念> 09/08 14:45
去改吧…
收养规定在1072条,刚开始几个字就令人发毛:「收养
他人之子女为子女」
※ 编辑: loveSabina 来自: 114.39.3.126 (09/08 14:51)
7F:推 rescueme:我们施老师就是写收养就当的...... 09/08 15:59
8F:推 HighMe:原来是这样啊! 我之前是在户政机关实习时户籍员跟我说的XD 09/09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