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Me (阿七)
看板CS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公民─自由权利之限制
时间Fri Mar 6 02:00:58 2009
※ 引述《merton (研究助理)》之铭言:
宪法第 23 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问题是,在课本中看到这麽一句话,不可诽谤他人名誉,是为了避免妨碍他人自由,
请问,所指「自由」是哪一种自由呢?烦请高手解答,谢谢。
一点拙见:
自由权的定义
来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700377
自由权之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精神自由:
包括思想与价值观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隐私权(包括秘密通讯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身体自由(包括不受军事审判自由)等。
第二部分是经济自由,包括契约自由、工作自由、
经营自由,以及财产权之保障等。
所以名誉可以先被归纳到第一部份的精神自由。名誉可视为人格尊严之延伸。
主要会有疑议的应该是有关於人身自由之论述:
据宪法第八条与第九条有关於人身自由的论述,第八条所阐释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是保障於不受他人拘禁的权利,及其第九条是不受军事审判权。
另据宪法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
所以
我觉得这里所指称的名誉,不能被归类到六大基本自由权内,
但是依然受到宪法第二十二条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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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时代的灰烬中,
创造新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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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4.160.89
1F:→ merton:感谢分享。 ^_^ 03/06 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