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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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跟离职的补习班学生还有联络
时间Sat Feb 7 00:20:38 2009
※ 引述《ilfbenz (苦练的篮球人)》之铭言:
: 之前因为一些原因没在补习班做了 ( 跟学生太好)
: 但是并没有发生甚麽事 之後 主任要求我不准再跟学生有联络
: 我当下答应他 不会主动跟学生有联络 但是我的学生我都把他们当我的好朋友
: 我不太可能 都不理他们 而且我和女学生并没有甚麽
: 主任竟然说 她有掌握通联纪录 说我恶性不改
: 她只好采取法律途径 请问 我如果只是和学生传简讯 有出去过
: 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事情....我有犯法???
不知道内情如何,
补习班会把话说得那麽难听,
那麽强硬,
有一种可能是你跟学生感情好到超出友谊。
可能是你自己没守好份际,
让学生喜欢上你。
如果学生喜欢上你,
而你又收她当乾妹妹,
那学生就会愈陷愈深。
我的经验大概是学生的日记或纸条之类的东西被家长看到,
说她喜欢上某个老师,
某个老师对他很好,
甚至说出一些奇怪的话,
所以家长很紧张。
或是学生的电话费忽然暴增,
查了通联之後就发现是打给某个老师。
班主任因为老师没守好师生份际而开除老师是可以想像的,
毕竟这种事情传出去很难听。
未成年的学生如果跟你有性关系,
那麽有准强制性交罪的问题,
那就严重地要命,
不过据你的文章看起来并没有。
如果学生有那种想你私奔的倾向,
那麽所谓的法律途径,
大概就是对你提出以下几条的告诉:
刑法 第 240 条
和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诱有配偶之人脱离家庭者,亦同。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41 条
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性交,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和诱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你说我没有啊~
那小孩还不是早就回家。
家长可能会认为你有和诱或是略诱的行为,
只是尚未达到目的,
目前是未遂的情况。
一个老师,
因为跟学生的关系太过密切而被迫离职,
表示家长已经对这个老师不满。
而老师继续跟学生私下外出,
家长有理由怀疑老师想要和诱学生脱离家庭。
说真的,
我想劝老师一句话,
你是成人,
她是小孩,
尤其你又曾经是她的老师。
小孩未成年,
他的人际关系、教养是家长的权限,
家长已经明白希望你不要跟他的女儿有连络,
老师可能要自己稍微控制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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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Fan:此言深得我心.我也是孩子的爸了.说得真好..要尊重家长... 02/07 00:49
2F:推 whitebig0930:果然是法学博士版主呀!!! 02/07 00:53
3F:推 YuChHa:好文!! 02/07 00:54
4F:→ whitebig0930:那个那个那个谁....可以M起来了!! 02/0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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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butterbread:推,老师跟学生之间的分际还是要有 02/07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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