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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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急问补习班兼职老师合约问题(合法与否?)
时间Sat Jan 3 14:07:34 2009
※ 引述《ianlai0108 (伊恩)》之铭言:
: 第六条 合约终止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抄袭或散播甲方所使用之教案内容、
: 教学方式、教材书目或与上述雷同或相似之方法。合约期间内及合约终止後起算一年内,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甲方营业处所及合作校室(含)方圆十公里内之类似收费补习
: 教育机构内任职(超过三人以上之学生家教亦含)
这是劳动契约中关於
竞业禁止 的问题,
是法学上的一个争点,
说实话,
是超过我的法学知识的。
提出一些可以注意的地方。
(1)所谓竞业禁止,
是指劳工在受聘後,
获得的专业知识或业务秘密,
我们禁止劳工离职後,
利用此知识或秘密返过头来与原雇主竞争。
(2)这问题涉及两个权利的衡平,
一是 劳工的工作权、劳动权,
绝不能因为竞业禁止而被完全剥夺。
二是 雇主的业务秘密需要被保护,
私法自治、契约自由。
(3)竞业禁止 是法理学说上讨论的点,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唯一规定的法 - "劳动契约法"
虽然民国25年就定了,
但是至今尚未施行。
(4)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不过各级法院都有判决。
判决中曾有雇主胜诉的情况,
(如 - 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号判决)
也不乏劳方胜诉的情况。
(如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诉字第二三七四号判决)
(5)劳方会胜诉理由不外乎:
原劳动契约可能完全剥夺劳方的工作权、
或劳方原工作之职位并不重要,无从获得业务秘密~
等等。
(6)小结:
目前为止,这种案子都是法院个案判定。
: 第八条 乙方受聘期问若无法符合甲方之教学品质及遵守甲方之工作规定,愿无条件接受
: 甲方之解聘,且甲乙双方合约终止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付任何津贴及退休(职)金。
: 第九条 若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有建反本合约第四条之约定,乙方同意该缺席课程
: 除不得支领教师费用外,亦须赔付四节课程之教师费用予甲方做为违约费用(以此类谁)
: 。
: 第十条 若乙方有违反本合约第五条之情事,除当月之薪资不得支领外,另应赔付甲方每
: 一班级所台币(下同)叁万元做为违约金。若乙方达反合约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或侵害
: 甲方之权利,除愿赔付新台币壹拾万元做为违约金外,并受相关民刑事之法律约束,甲方
: 绝不宽贷。
违约金的部分,
我看不出有甚麽问题。
许多劳动契约都会订有违约金,
这是私法自治的一环。
如果要打违约的官司,
就是认为这违约金不合理,
或是并不构成违约,
可能就是要在法官面前说服他。
法律的部分我了解是这样,
不过,
真的要走到这一步吗?
前面老师们的讲法与建议我觉得还比较实际,
了解这些法律还倒其次,
又或者,
去各县市劳工局请求协调帮助也是比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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