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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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律] 着作权法知多少
时间Sun Nov 30 20:03:34 2008
单独就法律来讨论,
虽然老实说,
补教老师没办法用这些法条,
因为补教老师就是营利的教学,
完全受着作权法规范与限制。
※ 引述《melances (米兰)》之铭言:
: 老话一句 法律是用来保护 懂法律的人的(坏人><~)
: 常常看见有些补教老师会有疑问 使用题库光碟是否有违反着作权法?
:
: 1. 着作权法第三条之三、着作权 :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 2. 着作权法第三条之12、散布 :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着作之原件或重制物提供
: 公众交易或流通。
: 3. 着作权法第三条之15、公开发表:指权利人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
: 示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提示着作内容。
: 简单的来说 如果题目是厂商请人会自己研发的
: 只要你散布了 就是侵犯着作权法 没有是否营利的问题
: 所以版上老师常会有误解说 我没有营利的话就没有问题
: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
这种想法在许多情况下是正确的。
着作权法 第 44 条 ~ 第 66 条 (该法第四款部分),
就在说明许多情况下,
你非营利,
你可以重制或用其他方式利用他人的着作,
不违反该法。
例如:
第 46 条 - 各级学校教师为了在学校授课需要的重制,
在合理范围内。
第 51 条 - 为个人或家庭,非营利目的之使用。
第 52 条 - 正当目的之 "引用"。
第 53 条 - 为视听障碍者所做的重制。
简单地说,
非营利,
或者为了公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等,
可以使用他人的着作。
其原因可以了解,
如果学校教育为了教学而无法使用着作,
对於学术发展,整体国力都会有影响。
只是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因为我们是补习班老师,
教学为了营利,
没办法主张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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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35.124
※ 编辑: longbow2 来自: 218.161.35.124 (11/30 20:04)
1F:→ ventusboy:有老师可以讲清楚一点嘛?满想进一不了解的 11/30 22:29
2F:→ ventusboy:曾经去应徵一家补习班的时候 那个班主任提醒我说 11/30 22:29
3F:→ ventusboy:要我把题目上的人物名称、数据、选项顺序等等 都换过 11/30 22:30
4F:→ ventusboy:那像这样就不算抄袭了吗?y 11/30 22:30
5F:推 GENGARGENGAR:纯推 12/0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