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beaut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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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本票&支票
时间Fri Nov 21 00:31:32 2008
网路上找来的
补教好像常听到本票这种东西
那~~ 顺便认识一下?
认识支票本票、权利不跳票
文/颂恩
近来经济不景气,房地产严重低迷,许多建筑相关从业人员找不到工作,再加上一些劳力密集的工厂相继迁往大陆及东南亚,大量裁员的结果,很多人重回农渔牧的老行业或做起小生意。又因最近菜价不振及猪价下跌,更使得许多人资金周转困难,倒会及跳票等财务纠纷时有所闻,不仅造成许多人财富「归零」,也使得一些亲朋好友因资金往来纠纷,而伤害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的情感。
现代人重视理财,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基本的法律概念才能避免风险,所谓「预防胜於治疗」,但是法律文字艰涩难懂,法令又多如牛毛,让一般人望而生畏,如何在收受支票、本票时确保自己的「债权」,就成了现代人不可不知的基本常识。
支票:指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财政部核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之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渔会於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之票据。
本票:指发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受款人或执票的的票据。
本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票款,债权人可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提出声请裁定强制执行,债权人只要缴纳少许裁判费,即可达目的。本票声请裁定强制执行,是属於非讼事件。所谓非讼事件是指法院并不依照通常的审判程序开庭调查证据及双方言词辩论的案件。法院只就本票外观,从形式上加以审查,如果应记载的事项没有欠缺,法院很快就会裁定,裁定书由法院送达执票人与发票人,发票人在裁定送达後十日内如果没有提出抗告,裁定就归於确定,发票人如果起抗告,亦不能阻止执行,抗告一般欠缺正当理由,会被法院驳回。确定後,执票人可以声请付与裁定确定证明书
,连同裁定正本,提出於民事执行处,查封拍卖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偿还本票债务。债务人如果名下并无财产,法院会发给债权人债权凭证,等日後债务人有财产时,再进行执行程序。
而支票退票,债权人可依支票的票据关系,向发票人起诉,请求给付票款,此外可持遭退票之支票依督促程序,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
由以上本票、支票债权之保障比较,可以知道本票比支票在行使权利时,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们特别列出以下六点收受支票时,保障自己权益的注意事项:
一、最好先向付款的金融机构查询发票人的信用及是否为拒绝往来户。
二、支票如非交付者所签发(一般所称的客票),应请其背书,最好亲自看他签名盖章,但实务上认为如果支票背面所盖图章本身标明专用於某种用途(如收件之章)之字样,而与票据之权利义务无关者,则所盖图章,不生背书效力。
三、检查支票上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共有六项:发票人签名、金额、支票二字、付款人商号、发票年月日、付款地、无条件支付之委托。
四、发票人的印章必须清楚,不可模糊或重叠。
五、发票日已超过一年的支票不要收。因为对支票发票人的追索权只有一年,超过一年发票人可主张消灭时效。
六、记载受款人的支票,背书的签章,与正面所记载之姓名或名称是否相符。
总之,收受票据宁可睁大眼睛,看清楚问仔细,免得日後出了问题,後悔莫及。
票据的时效性
票据的时效性是指,票据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丧失票据之权利。
票据的请求权有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及对付款人以外的追索权之分,依照票据法第22条规定,因票据债务主体的差异,有其不同的时效期间。
票据的时效是短期时效,而发票人所以签发票据,通常亦有其原因(例如买卖、借款等),因此,如果票据权利人因时效消灭无法行使权利时,发票人将蒙受其利,有欠公允。票据法为求平衡起见,特予明定「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执票人对於发票人或承兑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赋予执票人在丧失权利後,可以行使权利得请求偿还,以弥补损失。
http://wantan.tacocity.com.tw/wantan/imfor/imfor6.htm
其他
http://www.abss.com.tw/MAGAZINE/02/CHEC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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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惧怕我的理由,是因为这个老师「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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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elances:查文章的结果,要签五万的本票ㄆㄆ.... 11/21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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