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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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於师生恋?!
时间Tue Sep 2 06:29:49 2008
※ 引述《GREENSKY1229 (小林)》之铭言:
: <对不起原文吃光光>
: 记得我还年轻时,
: 那时在台北大x捷运站上的补习班打工,
: 那时里面有一个蛮帅的导师,
: 根据侧面了解他是当完兵後才考上x北大学的,
: 所以年纪是有一点点了,
: 後来听说是他跟一个高二的学生在一起,
: 而且更过份的是……好像有发生xx哩!!
性行为的话,
先提醒大家关於
性交 的法律定义,
依照刑法第10条第五项: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简单的说,
口交、肛交在法律上都是属於性交。
正当目的部分,医疗目的是一例。
至於老师跟学生性交,
是不是有违反法律呢?
就要依照学生的年龄来讨论,
而且讨论需要负的是刑事上或民事上的责任,
很麻烦,而且也会让人懒得看~XD
简单的结论讲一下:
(1)
如果违反学生意愿的话,很严重。
未满14岁,加重强制性交罪(7年以上,未遂也罚),
满14岁,强制性交罪(3年~10年,未遂罚)
另外学生本人、父母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关很久、赔很多钱,依劳基法你的工作也一定丢。
(2)
学生同意的话:
未满 14 岁,准强制性交罪(3年到10年)
父母亲可请求亲权受损的损害赔偿。
14 ~ 16 岁,准强制性交罪(7年以下)
父母亲可请求亲权受损的损害赔偿。
16 ~ 20 岁,无刑事责任。
父母亲可请求亲权受损的损害赔偿。
也就是一旦满 16 岁,就不用被关,
但是父母亲可以告你,要你赔钱。
你的工作也可能会丢。
20 岁 以上,无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但是补习班依劳基法订立了工作规则,
你可能会被解雇,而且没有遣散费。
(3)
需要注意的是:
就算对方同意也违反刑法,这个部分的年龄是 16 岁,
不是 18 岁。
这个部分很多人搞错,很多老师有时也会口误。
对方满了16岁也同意,刑法就不管了,
剩下了只是民事责任而已。
: 当下的我觉得有一点不可思议,
: 为人师表的…怎麽可以这样呢?
: 後来我离开後也就不想再去想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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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utterbread:挖喔,专业的跳出来了~ 09/02 09:36
2F:推 sweeties:L版主专门提醒大家哪些地雷不能踩的 面包你要看清楚嘿~ 09/02 09:38
3F:→ butterbread:在下乃一股清流管他18或88,都不会中招啦~ 09/02 09:41
4F:推 daniellai:意思是~~89以上的要小心面包了(年次还是年龄?) 09/02 10:33
5F:推 kkabcd:应该是年龄-.- 09/02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