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wolfs (美丽的回忆)
看板CS_TEACHER
标题[请益] 请问补习班的负责人与设立人之分
时间Sun Jun 29 21:33:12 2008
不知该在哪边请益, 所以先用此版请教各位罗~
事情是这样的:
几年前, 一家文理补习班设立之初, 那时我还很年轻...
负责人(即现在的出资人,也就是现在该补习班的主任)需要所有老师的毕业证书,
其中, 负责人要用我的毕业证书去立案,
说"设立人"那一栏要用我的名字申请.
当时我本来就不太愿意淌这混水, 但後来听负责人说"负责人是有法律责任,而设立人无需
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这句话是真的吗?
而我到现在也没拿到任何股份...
我用google查, 有人说没有, 有人说有,
说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当负责人跑路时, 民事上就要由共同设立人负责.
说没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设立人(即班主任)是受雇於人,因此不需负责.
请问谁说得对? 深怕我以後离职时, 过了N年有不明不白的责任要扛;
毕竟我也没得到任何利益...自始至终我只是挂名的班主任...
麻烦各位先进有过此种经验的人告知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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