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aelLung (随风而去)
看板CS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第一份工作
时间Fri Jun 27 08:48:09 2008
※ 引述《nightlight39 (夜光)》之铭言:
: 丙方愿保证乙方於受聘甲方担任教职期间,无任何不法情事,如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致
: 甲方受者,丙方愿付连带保证责任,并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
: 丙:保证人
: 乙:我
: 甲:补习班
: 他这样写有任何的问题或是危险吗?
(原文吃掉一些些)
在下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 但有些看法提供给您参考一下
1.补习班签约问题:
目前在我所待的4家补习班当中,只有一家有做签约动作,另外三家均为口头约定
就搞定,遇到那种说出来跟实际做的不同时,下学期就不要接那间补习班的课了;
其中一家的契约内容,有16点,其中的内容大致上是说「薪资算法」、「工作内容」
、「请假方法」、「违规处理办法」......完全不需要第三保证人去签约。
看了一下您的契约内容,您并非要跟银行借钱,为什麽要第三保证人呢?只是来
教书,有问题有事情找本人负责就好了,第三保证人的效用并不大,只会变成替
死鬼而已。
2. 合约内容问题:
比较想问...何谓「不法之情事?」光这句话你就要问清楚了,契约上应该要清楚
得把不法情事的范畴规定清楚,例如:不得将本班讲义拿出去使用,不得在本班
任课之後又再别处兼课(有些连家教也不能接)......诸如此类的。
再来,您要特别留意契约上的一句话:「放弃先诉抗辩权」!
所谓的「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说当你做了违反补习班契约的事情的时候,你的
老板可以针对你和保证人提出赔偿要求,所以要你们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有规定:若甲、乙双方有赔偿请求时,甲方只能够针对乙方提出赔偿请求,
不得对丙方(保证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若乙、丙方皆已放弃先诉抗辩权,
则甲方即可对乙方或丙方提出赔偿要求。
3. 综合以上两点,个人觉得你...不要签约!对你太没保障了,而且你不容易找到
第三保证人!要签这种合约,我通常都不会去签,光看书面就觉得老板对员工
没啥信任感在,正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以上给原PO做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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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5.73
1F:推 mudgame:推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06/27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