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rt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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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医科院盃 各球类比赛规则
时间Wed May 16 00:06:54 2007
垒球规则
一、男女混垒篇
1.十人上场守备的男女混垒,女生人数在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时人数必须相同,也就是可
以换人,但是要换同性别的,球员受伤时当特例处理(若女球员因为受伤未能参与整场赛
程局数的1/2时,则不列入女生加分之中)。
2.第一个女生上场加两分,第二个女生加一分,最多加满三分,唯女生上场人数不限。
比赛结束时最後才加分,因此不影响比赛提前结束的规定。
提前结束比赛时,女生上场所加的分数不列入最後比数。
赛程采用7局或60分钟制。若第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比赛提前结束。
3.各队依赛程规定准时到场参加比赛,超过10分钟未至视为弃权。
4.预赛平手则定为和局,准决赛则直到分出胜负。
预赛战绩同,失分少为胜,失分同再比得分,若得分仍相同则比两队预赛对战时成绩。若
仍相同则加赛一局。
二、防守篇
1.3好球三振,4坏球保送。
女生球数从0好0坏开始,男生球数从1好1坏开始,2好球之後界外球,打者三振。
2.若投手为女生,打者击出投手方向的球在投手伸出双手可及的范围内则判定打者出局。
3.投手投球时脚需站立於投手板上。
4.球卡在围栏上或是飞出(或弹跳出)围栏外,或是球陷於?内的看台座位中而无法立即
取出时、或落於看台後方与铁丝网之间时,以上情况皆算死球,其他无死球。
5.比赛设全垒打墙。
举凡球已飞越球场铁丝网高度,但是被场外树木、或场外其他高耸之障碍物阻挡而弹回?
内时,判定全垒打。
举凡球被场内树木、或场内其他高耸之障碍物阻挡而弹回场内时,判定为场内球,而非全垒打
。球因击中看台顶棚而弹出铁丝网外时,判定为2垒安打。
6.比赛场地采用4.5公尺封杀线的规则。
三、攻击篇
1.本次比赛请各队自备球棒,球棒限用慢垒用之木棒、竹棒。
2.全队出现甩棒时,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打者出局。
3.举凡球的最低飞行高度达到1.8公尺以上而且球落於本垒板或本垒板後方的好球区(或
色板),皆判定为好球;未达1.8公尺以上的球判定为违例球(坏球)。
四、附注
1.裁判由前一场比赛的队伍中各派2员担任(每场比赛共4名裁判)。
2.比赛用球由主办单位负责统筹提供之。
3.各场比赛由主办单位派员担任计分之事宜。
羽球竞赛规则
竞赛办法:
1.比赛前15分钟,各比赛队伍请携上球员之学生证至检录台完成球员登录
手续。
2.比赛登录最少4名选手,至多12人。
3.比赛开始後10分钟,未完成登录并出场比赛,视同放弃比赛。
4.比赛采五点制,各点依序分别为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不得任意调赛。
5.如该队男生不足,可由女生代打男单、男双或混双,但女生不足男生不得代替。
竞赛规则:
1.比赛采中华羽球协会羽球规则(发球得分制)。
2.五战全打:若胜场一样,将比得点数;若得点数一样,将比积分数
3.男单比赛一局15分,上限为20分;女单比赛一局11分,上限为16分;其余双打皆以一局
21分,上限30分计算。
4.双打比赛至领先方达11分时交换场地。
5.若比赛当天对赛程有异议请各队伍在比赛前20分钟提出,以便大会对其它队伍公布。
6.其余相关规定皆按照中华民国羽球相关规则。
申诉:
1.运动员资格之申诉,应於比赛前提出,其他申诉均应在该比赛结束後15
分钟内提出,否则不予接受。
2.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若有未尽事宜以大会当天公布为准。
桌球竞赛:
竞赛办法及规则:
1.一人最多重复2点。
2.每队至少4人(2男2女),最多12人,8人制(4男4女)。
3.每场比赛皆为五点,分别为: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
4.抢点。各点采用五战三胜制,每局先得11分者为胜(若deuce则先连赢两分之队伍获胜,
上限为21分)
5.每场比赛先夺得三点之队伍为胜,并结束该场比赛;若胜场数相同,则比局数;若局数
相同,则比得球数。
6.比赛规则采用中华民国桌球协会审定之最新桌球规则。
规定事项:
1.并於赛前10分钟至记录台完成登录手续。时间以大会为准。大会有权要求球员出示身
分证明文件。
2.比赛开始後10分钟,尚未完成球员登录之参赛之队伍,视同放弃比赛,时间以大会为
准。
3.请自备球拍。
4.若有未尽事宜以大会当天公布为准。
排球竞赛规则
竞赛办法:
1.须有统一之比赛球衣,必须有清晰背号。
2.所有比赛用球均由大会提供。
3.比赛期间严禁任何故意、多余或粗暴之犯规动作和言行,若情况严重,裁判有权将队
员或教练驱逐出场,不服从裁判者甚至可以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4.对双方比赛资格质疑之申请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进行,若比赛已开始则申请无效,若发
现不符合资格之球员则该球员不得上场,若该球员上场比赛则取消该队所有场次之相关成
绩并取消其比赛资格。
竞赛规则:
1.比赛规则为落地得分制、三战两胜制(先胜两局为胜,不打第三局)。
2.每局比赛分数为25分,超过25分则先领先2分者为胜,第三局决胜局则为15分,超过15
分则先领先2分为胜。
3.第一局比赛开始前由双方队长猜拳选球选边,第二局彼此交换;第三局决胜局双方队
长重新猜拳,任一方得到第8分即换边继续比赛。
4.先发球的一队优先练球三分钟,後换接发球的一队练球三分钟。
5.比赛中任一方犯规,则对方得分并获得发球权。
6.轮转错误视同犯规,同上述规则处理。
7.裁判鸣笛後始可发球,发球员比须在8秒内完成发球;若裁判尚未鸣笛即行发球则该次
发球不算,重新发球,若再次提前发球则视同发球失败,对方得分并获得发球权。
8.裁判鸣笛後,每次发球只有一次机会,已抛球而未发球(未触碰到球)视同发球失败,
对方得分并获得发球权。
9.每局比赛有2次暂停机会,时间30秒钟,须由队长或教练向主审提出,暂停时可以交换
选手上场,但必须告知副审,否则一经发现即该局比赛由对方获胜。
10.每局比赛换人次数不计,采换人对换制,最多6人替补,须由队长或教练向副审提出
更换球员,经裁判同意後必须在场边完成换人手续,换人时间不可超过10秒,否则视同一
次暂停。
11.每队至多可有1位自由球员,自由球员替补上场不用告知裁判,但必须在规定位置内方
可换人,且必须和交换之球员击掌才算完成换人手续。
12.自由球员不得发球亦不得前排起跳或前排攻击。
13.局与局之间休息时间为3分钟,若双方均同意直接比赛不休息,则裁判鸣笛後就正式
开始;任何一方选择要休息则暂停比赛,以裁判哨声为准开始下一场比赛。
14.比赛中若对裁判判决有任何异议,场上队长可马上向裁判反应,最後以主审的判决为
主,比赛中应服从主审。
15.其余规则参照中华民国排球协会审定之最新排球规则。
16.若比赛当天对赛程有异议,请各队伍在比赛前20分钟提出,以便大会
对其他队伍公布。
若有未尽事宜以大会当天公布为准。
篮球竞赛规则 全场五对五制。
竞赛办法:
1.比赛前10分钟,各参赛队伍请携带上场球员之学生证至纪录台完成球员登录手续。
2.报名人数以二十人为限;比赛时最多登录十二人。
3.比赛开始後10分钟,若出赛队伍上场人数不足五人,视为自动放弃比赛,比赛结果判
20:0。
4.以系为比赛单位,男生选手与女生选手不可交叉参赛。
5.球衣自备,需全队同色,附清楚背号。
6.比赛用球由大会提供。
7.比赛开始前队长应主动向裁判握手以表明身分。
8.比赛期间严禁任何故意、多余或粗暴之犯规动作,若情况严重裁判有权将球员驱逐出
场,甚至取消该队资格。
9.对双方比赛资格质疑之申请必须在比赛开始前进行,若比赛已开始则申请无效,若发
现不符合资格之球员则该球员不得上场,若该球员上场比赛则取消该队所有场次之相关成
绩并取消其比赛资格。
10.为使赛程进行顺利,场地安排得由大会视情况调度,各队不得异议。
11.每校需派出两名裁判。
竞赛规则
〈一〉 比赛时间:
1.四节制,每节十分钟。一、二节之间与三、四节之间休息一分钟,中场休息三分钟。
2.比赛仅在第四节最後三分钟和延长赛最後三分钟停表〈包括所有死球及进球〉。
3.第一节以跳球开始比赛,二、三、四节开始与争球情况由球权轮替决定进攻方向。
4.所有赛制皆使用24秒进攻时间限制。
〈二〉 犯规规定:
1.球员个人犯规达五次时应替补离场,於该场不得再度上场。
2.团队犯规每节达五次时,第五次开始进入加罚状态,由对队获得两次罚球机会。
〈三〉 请求暂停:
1.四节制比赛中上半场一、二两节各一次暂停,下半场第三节有一次暂停,第四节有两
次暂停,每一延长赛有一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为一分钟。
〈四〉 申请替补或暂停:
1.所有申请替补与暂停之队伍均须以明确的手势通知纪录台人员要求暂停或替补〈替补
员需至纪录台前蹲坐等候〉,而时机将由纪录台人员判定并以哨声通知裁判表示为暂停或
替补时机。
〈五〉 延长赛:
1.正规四十分钟比赛双方平手时,应於两分钟後举行第一次延长赛〈五分钟〉以分出胜
负,若一次延长赛再度平手,休息两分钟,进行第二次延长赛〈三分钟〉;若仍出现平手
状况,则采取P.K大赛,双方派出一名队员以猜拳方式决定先後进行交替罚球,罚进一球
得一分,将分数加至球队分数上判定胜负。若再度平手,双方一次派出一位球员进行罚球
以判定胜负〈双方皆进或双方皆不尽才进行下一轮〉。
2.每一次延长赛给予两分钟休息时间。
3.每次延长赛仅有一次暂停。
4.延长赛均使用第四节(下半场)进攻之篮圈。
〈六〉 申诉 :
1.运动员资格之申诉,应於比赛前提出,其他申诉均应在该比赛结束後15分钟内提出,
否则不予接受。
2.申诉书由领队或教练签名盖章後在事实发生15分钟内向审判委员会提出。
3.申诉以大会审判委员会之判决为终决。
4.各参加单位一切费用自理。
〈七〉其余规则参照中华民国篮球协会审定之最新篮球规则。
〈八〉若比赛当天对赛程有异议,请各队伍在比赛前20分钟提出,以便大
会对其他队伍公布。
若有未尽事宜以大会当天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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