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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某隐形看板] 作者: jessicapxe (jessicapoh) 看板: (某隐形看板) 标题: [其他] 系学会选举罢免法修正 时间: Tue May 21 19:59:56 2013 根据章程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之修改案,应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连署提 出,经监事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监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监事之同意之後修改之。 理事会三分之二人连署提案,於5/13(一)召开监委会议,以四分之三的出席监委中全数 通过以下提案,并冻结原定之章程。 注:红字为原条文,蓝字为修正後条文 ------------------------------------------------------------------------------ 一.选举罢免法修正案 1.增订第二十七条之二—选举罢免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一、为因应本系六、七年级实见习之状况,监事总额得以在校一至五年级监事总人数计算 二、本会之会长暨副会长以及监委选举罢免一切事务,需全权由选罢委员会负责处理。选 罢委员会之组成主要由系学会以及监事委员会组成五人小组,负责公告选举日期、选举人 登记、审核选举人资格、投票、开票、公告选举结果以及罢免事宜。若选举中候选人有不 法情事,参照第二十七条之三、四,将交由选罢委员会裁决是否退出选举。选罢委员会成 员不得参与任何竞选活动,候选人不得兼任选罢委员会成员,若此状况发生时,候选人需 退出选罢委员会,委员会需於三日内选出新任委员。 2. 增订第二十七条之三—竞选活动 竞选活动的项目列举如下: 一、政见发表会。 二、张贴海报(需先经选委会审核,张贴海报之范围依本校现有之规定。) 三、寻求会员支持之行为。 四、其他经选委会许可竞选活动。 若候选人之竞选活动非上列所述者,选委会可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公示或勒令停止该活 动。选委会得统一安排政见发表会。候选人或其助选员若从事上述规定项目以外的竞选活 动,选委会得立即制止,若不听劝告,选委会有权撤销候选人之选举权。 3. 增订第二十七条之四--投票 投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罢委员会得予取缔,不服取缔时,应按情节轻重,依校规处 理: 一、在旁监视、劝诱或干涉其他选举人圈写选举票者。 二、将选票携出会场圈写者。 三、将已圈选之票明示他人者。 四、可自行投票者将选票交付他人代为圈写者。 五、其他妨害选举之行为者。 4. 增订第二十七条之五—开票 a.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在选举票上夹写其他文字符号者。 二、所圈位置不能辨别为何人者。 三、圈写後经涂改或字迹模糊致不能辨识者。 四、将选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五、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六、非使用选委会所备之圈选工具圈选。 前项所列无效票之认定,由选罢委员会委员共商决定之。 b. 选举投票或开票,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不能投票或开票时,应由选罢委 员会统一公告,改定投票或开票日期、方式或场所。所有选票,於投票结束後,即行当场 封箱,封存一周以备核验。 5. 增订第二十七条之六—选举结果 若候选人对於选举结果有异议者,应於三日内向选罢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选委会交付监事 委员会审理。 6. 增订第二十七条之七-选罢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 一 、於选举日前一个月,由该学年系学会会长号召成立 二 、组成:理事会二人,监事会三人,组成五人小组 三 、於开票後七日自行解散 二.副会长职权修正案 1. 修正第三章第8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理事会会务;另视需要设副会长数名。 (此条删除) 副会长一名(新增此条),负责协助会长处理会内事务,若会长不能亲事 时,为第一优先顺序代理人。 2. 修正第四章第十二条之二 副会长:视需要设副会长数名;负责本会高年级会员相关之事务,包括:授袍典礼、显微 镜拍卖等。(此条删除) 本会设副会长一名(新增此条);负责协助会长处理会内事务,以及监督授袍典礼之事务。 3. 修正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以及增订第七章第二十八条之七 会长暨副会长选举办法: 一、於每年的第二学期举行,经本会公告後,举行公开投票。 二、会长选举资格:会长候选人须为本会会员,其同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及操 性成绩均达七十分以上,曾担任班代表、社团负责人、副会长、本会各委员 会之正副主席一年者,或担任医学营之负责人,或曾担任医联会之全国性活 动(例如:大医盃、全国医学生年会等)之负责人。 三、投、开票均须有监事委员在场监督、记票。 四、会长同额竞选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投票,通过或赞成票达会员人数二 分之一以上,使得当选。 五、会长同额竞选时若赞成票数未达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应由监委主席召 集监委及各班班代召开临时会议投票,出席人员须达三分之二,如赞成达出 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始可当选,如未达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时,则另推举候选 人,择期重新投票。 六、会长非同额竞选时,多数票者当选之。 七、副会长候选人需与会长候选人一起共同组阁选举,即一名会长搭配一名副会长出来选 举,不得独立选举。其选举资格须为本会会员。(新增此条) 三.监事委员会组织修正案 1.修正 第十六条之四及五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为本会最高之监督机构: 一、监事由各班同学选举出一名,每年级共二名,一至五年级共十名。 二、监事之选举罢免,另行订定之。 三、监事之任期为一年,竞选得连任。 四、设监事主席一名,主席由新组成的监事委员会中推举出任。(新增此条) 由主席由上任主席推举出(此条删除) 任,监事秘书长由主席於监事中遴选任命之,选出後一日内公布。 五、监事主席不能亲事时,由监事秘书长代理之,监事秘书长不能亲事时,由其他监事互 选之(删除此条)需要监事主席之同意授权给其他监事代理其职务。(新增此条) 2.增订第三十一条之四 一、在任期未满前,监事的罢免由班级同学 10 人以上连署提案,班级会议上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 二、该班级监事罢免後,监事会议须於一日内公告生效。 三、班级会议於公告後,一个月内补选,并通知监事会议新任监事名单。 四、监事主席之罢免案,需监事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提案,监事会议四分之三出席,以及三 分之二投票通过,始可生效。罢免案通过後,监事主席须於两个礼拜内提出辞呈,仍任监 事,而新任监事主席需於一个月内补选,并於系上公布新任监事主席。(新增此条) 以上如有问题,请与系学会秘书长联络 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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