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hank (全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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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这次考的一些法条....
时间Wed Jun 11 23:12:29 2008
某低调的网管提供一些老师宣称会考的:
宪§23.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
,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老师有举到一个贩卖伪药致人伤害的案例
老师提到其触犯的法条
刑§284.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千元以下罚金。
药事§82.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
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不过为加重结果犯,究竟有没发生竞合老师没说。(我是觉得比较像想像竞合犯...)
但有提到一最一罚(不过刑§55.并没有被删掉,所以说竞合也没什麽问题...)
广告不实的诈欺
刑§339.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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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将军小人本住在东京的城边家中有姐又有萝生活乐无边谁知那天人蛮横不留情武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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