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hank (全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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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这次考的一些法条....
时间Wed Jun 11 21:30:35 2008
有兴趣的参考一下
TB事件的话是
政府资讯公开法§18条第六款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8条第六款
医师法
§11医师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但於山地、离岛、偏僻地
区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为应医疗需要,得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医师,以
通讯方式询问病情,为之诊察,开给方剂,并嘱由卫生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执行
治疗。前项但书所定之通讯诊察、治疗,其医疗项目、医师之指定及通讯方式等,由中央
主管机关定之。
§28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所使用之药械没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罚:
一、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於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医学院、校学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於医师指示下之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於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四、临时施行急救。
↓我不知道老师为甚麽要列这条.....与传染病防治法§44重复...
行政执行法
§36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为即
时强制。
即时强制方法如下:
一、对於人之管束。
二、对於物之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对於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之进入。
四、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之必要处置。
传染病防治法
§10政府机关、医事机构、医事人员及其他因业务知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历及病史等有关资料者,不得泄漏。
§44主管机关对於传染病病人之处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应於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二、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病人,必要时,得於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
离治疗。
三、第四类、第五类传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防治措施处置。
主管机关对传染病病人施行隔离治疗时,应於强制隔离治疗之次日起三日内作成隔离治疗
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家属,并副知隔离治疗机构。
第一项各款传染病病人经主管机关施行隔离治疗者,其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之。
§45传染病病人经主管机关通知於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时,应依指示於隔离病
房内接受治疗,不得任意离开;如有不服指示情形,医疗机构
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通知警察机关协助处理。
主管机关对於前项受隔离治疗者,应提供必要之治疗并随时评估;经治疗、评估结果,认
为无继续隔离治疗必要时,应即解除其隔离治疗之处置,
并自解除之次日起三日内作成解除隔离治疗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家属,
并副知隔离治疗机构。
地方主管机关於前项隔离治疗期间超过三十日者,应至迟每隔三十日另请二位以上专科医
师重新监定有无继续隔离治疗之必要。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8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应於法令职掌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规定者。
二、有正当理由而仅供内部使用者。
三、为维护国家安全者。
四、为增进公共利益者。
五、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者。
六、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於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当事人权益者。
九、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政府资讯公开法
§18政府资讯属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一、经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其他法律、法规命令规定应秘密事项或限制 、禁止公开者
。
二、公开或提供有碍犯罪之侦查、追诉、执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
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者。
三、政府机关作成意思决定前,内部单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但对公益有必要者,得
公开或提供之。
四、政府机关为实施监督、管理、检 (调) 查、取缔等业务,而取得或制作监督、管理、
检 (调) 查、取缔对象之相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
对实施目的造成困难或妨害者。
五、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所为之考试、检定或监定等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影
响其公正效率之执行者。
六、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着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
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
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
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为保存文化资产必须特别管理,而公开或提供有灭失或减损其价值之虞者。
九、公营事业机构经营之有关资料,其公开或提供将妨害其经营上之正当利益者。但对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开或提供之。
政府资讯含有前项各款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者,应仅就其他部分公开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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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将军小人本住在东京的城边家中有姐又有萝生活乐无边谁知那天人蛮横不留情武力介入
目无天害我家破人又亡我岳母参加婚礼不邀她惨被她一枪来扁我姐姐查他真面目反被他引
进了车上开枪一百遍一百遍他还将我闪光打成了残废流落到医院我为救闪光只有请求护士
用再生法前救治谁知那天人实在太阴险为防此情形竟派人用GN红色粒子将我闪光断手在戒
前小人心志坚爱她之心仍不变可怜闪光不相见此恨更难填为求见闪光唯有回家读书把梦圆
一面勤赚钱一面读书篇发誓把开MS手刃仇人意志坚从此哈罗伴身边我铭记此仇不共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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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45.209
1F:推 cyna:P大太强大了!!感恩!!! 06/11 21:34
2F:推 dc19871223: 推执密大人~ 干你妈的!!!!! 06/11 21:48
3F:推 junglecat: 推执密大人~ 干你妈的!!!!! 06/11 22:13
4F:推 sallly520: 推执密大人~ 干你妈的!!!!!炸死你全家!!!!! 06/1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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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summerwind: 推执密大人~ 06/11 23:20
7F:推 jerry12313: 推执密大人~ 签名档推 06/1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