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jen (在最後阶段迷失目标ﰩ
看板CSI
标题Re: [问题] 法律问题
时间Mon Mar 26 00:19:30 2007
※ 引述《lulalapig (give me gum gum)》之铭言:
: 以下都是大意
: 纽约 某个有钱女被限制刷卡金额 下海卖捡到的毒品 这集
: 黑人先生有说"根据宪法XXX 我身体里的东西(打进身体里的子弹)是我的"
: 包子"你身体外的东西都是我的">////////<
这牵涉到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的问题
原则上,对於被告身体的检查,可以分成侵入性和非侵入性两种
主要着眼於对於被告的身体健康和侵犯性程度来分类,
侵入性者,如采取唾液、血液或是任何要侵入身体的检查都算
非侵入性者,如指纹 脚印等等
一般而言,侵入性身体检查需要得到被告本人、检察官或法官的许可,
而非侵入性的,只要警察就可以自己做了。
所以你会看到他们几个常常会偷采被告的指纹,因为这不用被告或法官同意,
但是只要是采唾液来验DNA的,都要威胁利诱到被告同意才能做,
遇到坚持一点的被告,他们还是没辄。
像这个例子里面,因为打到身体里的子弹要取出来势必要开刀,so...除非他同意
或去拿到法官的许可令啦。
但是这是大致分类喔,台湾的刑事诉讼法关於唾液尿液的检查,
警察还是可以自己来,这跟美国法不太一样。
警察违法取证的後果是,他这些证据在法庭上不能成立,法官不能列入考量,
也就是所谓的证据排除法则,违法取证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等於做白工。
甚至糟糕一点,透过违法的证据所取得的其他证据也可能不能用,
就是学说上的"毒树果实理论",就像树有毒,长出来的果实也有毒,
这样导致一连串的证据禁用,等於被告就被宣判无罪了,後果是很严重的。
: 迈阿密 三位主妇到海滩过主妇之夜..结果变轮流跟同一个嘿修之夜
: 某女"用栏杆打一下是自卫,第二下是伤害(还是谋杀?)"
: 以上两个 请问台湾也是这样吗?(如果被施暴.拿刀/硬物★下去 一次致死 有罪吗?)
: 有没有什麽在CSI能看见的法规 在台湾是不成立的?
: 另外
: LV 某位不能控制进食的先生挂掉..某男把LV所有的热狗品牌全买了&跟老葛献宝
: 老葛"实验室没有这笔经费唷= =+"
: 纽约 也是上面那个案子 某女把某条些上的仿冒品全都买回来化验
: 包子"有线索了 很好^^"
: 纽约的经费比LV多吗?XDDDD...总不会纽约小姐的人生只能背仿冒品(虽然後来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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