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tlwind (ㄉㄊ)
看板CMstudents
标题[情报] 看懂药事法修正案
时间Mon Nov 30 15:08:29 2015
今日FB上谣传「11/30将通过药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并无「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第8届审竣提报院会的纪录」
所以,可能是原订一读然後付委。其实这只代表立法院开始审查程序,说通过有点距离。
另外,先前卫福部说明的立场是「先证照、後中药师」,参酌行政院通过、送交立法院
审议的草案(请见下面的链结),亦以「落日条款限定既有人员资格」,看来并未违逆其立
场。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较有意见的条文草案列出来:
第十五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所称中药材贩卖业者,指经营下列业务者:
一、中药材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
二、依不含毒剧中药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而成之传统丸、散、膏、
丹及煎药之零售。
三、中药制剂之批发。
【第二项】
前项第二款按消费者自用需求调配之传统丸、散、膏、丹及煎药,其卫生安全标准、场
所设置基准、调配作业、调配贩售纪录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
定之。
【第三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非依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为制造业药商,不得制造药物。
第二十八条之一
【第一项】
中药材贩卖业者经营业务,应由中药材管理人员驻店管理。
【第二项】
前项中药材管理人员,应经相关训练结业,并经技能检定合格;其训练课程、时数、继
续教育、中药材之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百零三条之一
【第一项】
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修习中药课程达一百六
十二小时,取得结业证书及相关从业证明文件者,得为中药材贩卖业者: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
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药学、中药、药用植物相关科系以上毕业,曾在中
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一年者。
二、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毕业,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
业满三年者。
三、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五年者。
【第二项】
前项业者之资格认定、申请执照之程序、应检附之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项】
第一项业者於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内,不受第二十八条之一第
一项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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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修法通过两年内,可引用103条之1做过渡时期资格」
「修法通过两年後,就只有"中药材管理人员"驻店管理者可贩卖」
资格为「应经相关训练结业,并经技能检定合格」。
我个人看法啦,我不知道为什麽中医系的学弟要反对,要是我就支持。
主管机关认为中药师推动成功还要非常久(甚至是无限期被药师公会挡下)才推此案。
这一案至少行政院通过、送立法院审查了,也的确可以建立一个技职证照、还要求他们
做继续教育,这会比现况好一点。
法案内容看不出有侵害中医师职权的范围,会帮病人把脉、看病、乱卖药、甚至还针灸
的药房不会因此得到什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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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2.104.79.23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Mstudents/M.1448867312.A.37B.html
1F:推 Uber: 曾在中药贩卖业或中药制造业从业满五年者<=也帮经营药房资格 11/30 21:24
2F:→ Uber: 解套了...不然真的没牌没人 11/30 21:24
3F:→ gentlwind: 只是暂时解套.两年後未取得检定资格就不再具有资格 12/01 08:44
4F:→ gentlwind: 此次也一举废掉了过去中药房牌照世袭不管知能的问题 12/01 08:46
5F:推 daviking: 还蛮不错的,至少可以减少到处乱搞的问题 12/01 14:41
6F:推 WeaveBear: 十五条,现在哪个方剂不在固有成方里面,根本偷渡部分 12/01 17:34
7F:→ WeaveBear: 诊断权,这还能让它过?那还要中医师干嘛? 12/01 17:34
我只是从实务角度陈述一个现实状况:民众事实上都自己诊察判断处方.
15条可以说是迁就现实、减少贩卖业者被检举的机会.
拿掉固有成方、改成「依照中医师处方」或是点点点.其实我没意见.
没意见的原因是民众根本不鸟我们.法律只罚业者不罚民众.
※ 编辑: gentlwind (106.104.66.134), 12/01/2015 17:54:39
8F:推 BiGiLa: 因为以前民众生病会拿家里的验方去抓药 药材使用很自由 12/02 17:09
9F:→ BiGiLa: 目前应该是除了毒剧药以外都还能随意买得到 12/02 17:10
10F:→ BiGiLa: 民众想要药材都可取得 如此宽松 怎麽管得了私卖的药方 12/02 17:13
11F:→ BiGiLa: 但是要管会有一些"范围"的问题 12/02 17:14
有方法可以管但是没人没钱没意愿.民众也不会感激甚至倒打一耙
※ 编辑: gentlwind (112.104.79.235), 12/02/2015 22:58:24
12F:推 breaksoul: 像现在民众不就是去药局找药师问要吃啥成药,又不会因 12/03 14:52
13F:→ breaksoul: 此影响到西医诊所,本来就会有民众去药材行了,而且有 12/03 14:53
14F:→ breaksoul: 些药材行老板说不定比某些庸医还强,立法後反而可以清 12/03 14:54
15F:→ breaksoul: 楚状况并管理之。 12/03 14:54
庸医这件事可能跟这个事情要分开来讨论.依法律执行业务是一个法治的基础
16F:推 pewdiefish: 太乐观了… 魏福部根本没有足够人力稽查,以後一堆中 12/06 02:48
17F:→ pewdiefish: 药技术管理士就地当起变相的内科中医师 12/06 02:48
18F:推 pewdiefish: 看过中药行门口落地窗用毛玻璃偷偷看诊,以後可以直接 12/06 02:59
19F:→ pewdiefish: 明着来,反正都是「依照民众需求调制固有成方」。15之 12/06 02:59
20F:→ pewdiefish: 2衍伸问题真的很严重,系上根本没几个人感受到。 12/06 02:59
我在诊所执业之後.大概每个月都会知道某某人去找了密医.不少还搞出一堆问题让病
人回头用健保解决.但我不曾检举.我也很乡愿.(其实是怕政府机关泄密被报复.因为都
得具名检举才会受理)
我这样想.民众也这样想.因此即使被民众亲身认证为烂密医也很少被淘汰.我这样说.
是因为我个人观察到的密医形态是「只要他敢就会存在」.其实与法律授权的范围无关.
也许等哪一天我找到没有顾忌的检举方式,就会去检举了。我个人觉得,药事法形成
一个可运作的正轨营业方式,会吸引较多人改走正路。
再者,大家比较一下
┌───────────┬──────────┬───────────┐
│ │【现行103条】 │【草案的15条之1】 │
├───────────┼──────────┼───────────┤
│[1]中药材 │输入、输出及批发零售│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
├───────────┼──────────┼───────────┤
│[2]中药制剂 │输入、输出及批发 │ 保留「批发」其它取消 │
├───────────┼──────────┼───────────┤
│[3]非属中医师处方药品 │零售 │ ------取消------ │
├───────────┼──────────┼───────────┤
│[4]传统丸、散、膏、 │不含毒剧中药材『或』│依不含毒剧中药材『之』│
│ 丹、及煎药。 │固有成方调配而成 │固有成方,按消费者自用│
│ │ │需求调配而成→零售 │
└───────────┴──────────┴───────────┘
其实丸、散、膏、丹、及煎药这一项,草案是比现行规定严格且限缩了。总括来说,
我个人臆测,这是这是主管机关打算把药材管理与调剂分开成两类人员的先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是以103条之1做出新规范,而非修改103条。所以修法後是103条
与103条之一并列。那我们得来看看未被删除的103条还能有怎样的效果。
第一项:63/05/31前药商可继续经营 →修法後需依照新28-1聘人管理
第二项:82/02/05前列册或领证者可继续经营 →同上
第三项:前项之业务范围(见上表) →范围冲突
第四项:前述人员+检考+驻店管理3年取得的资格条款及业务范围
(比上表多一项中医师处方药品之调剂) →此条款从未实施
※ 编辑: gentlwind (106.104.82.114), 12/08/2015 11:24:00
21F:→ RX110: 103条确实充满争议,话说当初中药商收买立委修法都判刑了.. 12/12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