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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暑修相关(有更改)
发信站华佗 (Fri Jun 26 13:25:4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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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兹公布98年【暑期开课第二阶段】注意事项:
壹、登记日期:自98年6月24日至7月2 日止 (欲暑修者请务必先登记)。
贰、登记地点:台中校区:教务处课务组
参、正式报名及缴费日期:98年7月13日为期仅一天
肆、上课日期:自98年7月20日至8月31日止。
伍、开课科目及上课时间表预定於98年7月8日公布。
陆、附本校学则有关暑期开课条文:
第四篇:暑期授课
第六十九条:学生有左列情形者,可申请参加暑修
1、必修科目不及格须重修者。
2、因转学、转系须补修转入年级前科目者。
第 七十 条:选课、缴费
1、学生暑期选课应缴纳学分费,学分费於暑修报名前一个月公告之。
2、暑期上课为期九周,选修科目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学分,并不得冲堂修习各科。
3、凡申请同一科目,必须满二十人始可开班。毕(结)业生之特殊情况以个案方式处理
之。
4、教学时间,每一学分至少须授课十八小时(含考试)。实验(习)一学分至少须授课
三十六小时(含考试)。
5、暑修上课,非特殊原因经教师核准请假,不得无故缺课,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七十一条:成绩处理
1、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均应登记於历年成绩表内。
2、暑期所修学分不与学期所修学分合并累计,暑期成绩亦不与学期成绩平均合并核计。
惟暑期所修学分数及成绩应并入毕业成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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