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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第十三届议员补选登记
发信站华佗 (Thu Sep 18 22:41:1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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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中国医药大学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根据『中国医药大学学生会会长暨
学生议员选举罢免法』(以下简称选罢法)办理『第十三届学生议会议员补选』
一、.竞选资格及其他规定
『凡学生会会员下年度继续在校就学者,且缴交学生会费,均得登记为候选人。不符上述
资格者当选无效。』 (选罢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於登记期间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选人登记,在登记期间截止前撤
回登记者,不得再登记为候选人。』(选罢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三条)
二.选举资格
『凡具有中国医药大学学籍者,均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组织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凡学生会员均为选举人,具有投票权。』(选罢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廿三条)
三.选举区
『学生议员以系为选区选举之,全校研究生另设一选区选举之。各选区会员人数在一百人
以下选出一人,其会员人数超过一百人者,每增达一百人者增选一人,未达一百人者以一
百人计算。』(选罢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
五.补选名额及相关规定
各系议员补选名额
职业安全与卫生学系 4 名
呼吸治疗学系 1 名
医务管理学系 3 名
中药资源学系 2 名
药用化妆品学系 3 名
放射技术学系 2 名
口腔卫生学系 2 名
运动医学系 3 名
生物科技学系 4 名
物理治疗学系 3 名
护理学系(含二护) 5 名
医学检验生物技术学系 3 名
营养学系(含二营) 4 名
公共卫生学系 3 名
牙医系 3 名
中医系 1 名
学士後中医系 5 名
医学系 8 名
研究所(含硕博士班) 7 名
共计65 名
六.当选票数之认定
学生议会议员超额竞选时,於规定应选人数内,取得票数较高之前几位者当选;当选者至
少须得1票。
学生议会议员同额或不足额竞选时,得票数已达法定规定者《票数另列於後》当选。
『票数相同者以公开抽签决定之』(选罢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卅三条)
七.补选:
『当选不足应选名额时,选委会应办理补选。学生议员补选以一次为限,以已选出者为议
员总额。学生会长补选若仍无法选出,依学生会组织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选罢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卅四条)
八.补助:
『候选人得依得票数向选委会申请每票五元之补助,唯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同选区
最低票当选人所得票数五分之三者不予补助。』(选罢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九.申诉:
『当事人对选委会判决不符者,得於判决公告七日内向评议委员会提起上诉。
上诉当事人应缴纳伍百元保证金。若上诉维持原判,没收其保证金纳入选务金费。』
十.登记参选方式与须知
1.请欲登记参选者於登记期间内前往学生会会办领取参选登记表。
2.请候选人务必确实填妥登记表内容《系级,姓名,学号,联络方式,
学经历,主要政见…等》并将『填妥之登记表、两寸大头照一张、
学生证正反面影本一份、』以标准信封装好,於登记截止日前投入
学生会办信箱以完成登记。学生会长候选人须一并缴交所搭配副会长之相关资料。
3.登记截止时间为『 民国97年9月30日18时 』。
4.登记者於完成登记後,需自行向选委会主委确认之。如选委会於期限内未收到登记者
参选登记表,则该登记者不具参选资格。其他一切关於选举选务问题请洽选委会委。
十一.候选人须知:
根据选罢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有下列情事:
1.妨碍上课秩序及交通。
2.於规定期间外从事竞选活动。
3.期约、贿选。
4.对选举人相关人员恶意中伤或毁谤。
5.文宣品於选委会规划提供之地点外张贴。
6.其他妨碍选举的活动。
情节严重者选委会得公告取消其候选资格。』
十二.选务时程:
9/18 印制并张贴选举公报
9/18-9/28 开放候选人登记
9/28 候选人资格审查
9/29 候选人号次抽签
9/30 印制并张贴投票公报
10/6 印制选票
10/7 清点选票
10/8 投票 开票
10/9 公告当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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