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pidduck ((0‵◇′0) 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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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联电案的侦办,将牵动台湾晶圆产业的未来
时间Fri Feb 18 10:45:59 2005
2005.02.18 中国时报
在行政院新任院长上台之後两周、新任财经副院长即将宣布之际,检调单位
日前大规模搜索联电、声押和舰(联电之「友好」登陆公司)董事长、限制
联电高层出境、约谈晶圆龙头,财经界为之震撼、股票市场也是风声鹤唳。
据报载,检调单位是以背信、掏空公司等名义侦办此案。检察官指出,联电
将接近两百项专利无条件交予和舰公司使用、订单转给和舰不收费用、资金
设备也透过第三地的人头公司移转,影响股东权益,显有背信之嫌。主任检
察官更指出,检调「只考虑法律层面」,动机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没有任
何其他的考量。我们认为,此案的背景颇为盘根错节,需要抽丝剥茧之後,
才能还原真相,析论如後。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老板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订单,无条件或以
极低对价移转给其他公司,当然是对公司股东的背信行为。国内某些大企业
主旗下企业众多,他们以个人名义在这些企业持股并掌控经营权,经常在众
多「口袋」之间相互移转资源。如果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健全,则资源移
转的对价往往就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格,企业主就能从中获利,中饱私囊,
而小股东当然就因此受害。国内企业家谁经常玩这一类的口袋游戏,业界早
已不是秘密。检调单位如果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切入,去追究类似的背信或掏
空,则该办的就办,外界能予置喙之处不多。
然而联电案与一般的背信掏空案却有一点不同:联电与和舰两家公司分处台
湾与中国大陆。在政府过去十年「戒急用忍」的政策压力下,台商赴对岸投
资都会受到经济部投审会甚至陆委会的管辖。这些管辖规定有许多都是命令
或行政裁量,它究竟符不符合宪法廿三条所描述的「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的「必要」管束,以及政策命令的法律保留原则,都是值得检讨的。但民间
企业早已习於「民不与官斗」的传统,鲜少有公司会对政府的管制命令做法
律或宪法挑战,遂以「绕路」方式回避管制。两岸投资最常见的绕路方式有
二,一是在第三地成立挂名公司,将资金、设备先移往第三地,再辗转登陆
。二是回避公司投资,而改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往中国大陆。由於政府对海
外公司的财务报表较难掌控、对个人资金的流动去向也较难管理,遂使许多
公司循此模式规避政府政策命令。
但熟悉产业运作的人都能理解,前述绕路模式的副产品,就是使台湾公司与
大陆投资公司之间原本应有的母子关系,变得十分暧昧混沌。这种暧昧关系
,当然不利於台湾母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使得有心人士得以从容上下其手。
如果没有当年错误的戒急用忍政策,许多公司赴大陆投资根本不须费力绕路
,对岸的公司是台湾公司名正言顺的分公司或关系企业,所有的利润都应在
合并财务报表之下完全揭露,背信掏空的机会当然大幅减少。因此,任何一
家企业的两岸投资模式,多少都是政府管制所「诱发」的结果。如果联电真
有背信、掏空之情势,我们可能很难区分其中有多少要归责於经营阶层的背
信,又有多少要归责於政府政策违失之诱导。我们说此案背景复杂,原因正
在於此。以两岸之间目前法令之阻隔、税制之扞格,台商恐怕有十之八九,
都难以将其登陆业务在台湾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完整呈现。在这种集体的无
奈之下,政府对联电一家公司下此重手,似乎就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多年来,本报社论已多次指出「戒急用忍」政策之不当。陈总统虽然於三年
前以「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取代,但在国内少数基本教义派政治团体的压
力下,新政策只能语焉不详,行政院亦从来没有就全球布局的产业战略仔细
规划,执行单位当然也就只好以不变应万变。晶圆代工是台湾的龙头产业,
究竟我们该在中国大陆如何布局、何时出手、同业之间该如何分进合击,其
实是关系台湾经济命脉的大课题。检调单位侦办联电「只考虑法律层面」固
然不能说错,但行政院统辖法律、经济与两岸事务,总不能没有战略视野吧
?行政院对两岸关系企业究竟要如何积极开放、如何有效管理,投资大众可
是「既期待、又怕受伤害」。观微知着;联电案的处理恰好是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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