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ersheit (紮实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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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苹果)订八月五日为国定假日
时间Thu Nov 25 20:14:06 2004
※ [本文转录自 NTUHistory84 看板]
作者: Librafred (我没有昵称) 看板: NTUHistory84
标题: (苹果)订八月五日为国定假日
时间: Thu Nov 25 08:18:19 2004
苹果日报 论坛版 2004年11月19日
订八月五日为国定假日
因为高中历史教科书课程大纲,《中日和约》最近引起争论,本文拟根据所
知史实就其中两大争议点加以说明,并据此吁请将此约生效之日订为国定假
日,以凝聚国人之国家定位共识。
一.争议点之一:「只说放弃,而没有明确的归还对象」
说明:
1.《中日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子法:《旧金山和约》针对将由日本进
行主权移转的领土,包括韩国(条约中称「高丽」)、台澎、千岛列岛、南
冰洋、南沙群岛等均用:「日本兹放弃其对於……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
要求」等语词。因为没有任何接受日本放弃台澎主权的政府参加,的确到一
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该约签订时,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但《旧金山和约》第
四条原本规定日本与放弃各地之行政当局商订特别处理办法。就台澎而言,
此一特别处理办法即为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在目前中
华民国总统府对面的台北宾馆所签订的《中日和约》。
《中日和约》定台湾归属
2.《中日和约》确定台湾主权归属中华民国:《中日和约》的全名,中文为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日文为「日本国?中华民国?间平和条
约」,英文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中方签约代表为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约文第三条关於日本国及其国
民有关台湾及澎湖之财产处置对象为「在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
」。《中日和约》第十条也明确指出在中华民国有效统治范围内的国民均属
中华民国国籍。
《中日和约》签订是美国同意日本《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前提条件,《旧金
山和约》在《中日和约》签订之後七小时方始生效。所以台湾的主权归属对
象到《旧金山和约》生效时,已经初步敲定,而於《中日和约》同年八月五
日生效时正式确定是中华民国。
3.「放弃」是最贴切的国际法用语:有关领土主权变更的国际法用语,有「
割让」、「合并」、「放弃」、「归还」等项,由於日本对於台澎之「一切
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为《马关条约》之「完全主权永久割让」,所以
不用「归还」。此次领土主权移转亦非「合并」。就剩下的「割让」、「放
弃」二词而言,「放弃」最为贴切。
日与「中」条约未提台湾
二.争议点之二:「一九七二年日本已声明终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的《中
日和约》」
说明:
1.依法律的「处分原则」,此项「终止」只能运用在未处分而可能持续处理
的事项。例如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约」第七条「中华民国与日本国愿尽速商
订一项条约或协定,藉以将两国贸易、航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置於稳定与友
好之基础上。」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也有「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贸易办法」签订生效,因
贸易、航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系可能持续处理的事项,一九七二年以後则不再
与中华民国签订此种条约或协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一九七八年
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之中,日本不能重新处理其在一九五二年《中
日和约》中已经向中华民国放弃的台湾主权。所以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之中,只字未提台湾问题。
《中日和约》与宪法相符
2.日本法院的判例,以《中日和约》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之日为台湾人
丧失日本国籍而发生国籍变更之日,也明确指出《中日和约》使在台湾的中
华民国主权确立。
由於《中日和约》明确指出中华民国的主权行使范围以「有效统治范围」为
限,此与民国八十九年(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中华民国《宪法》
增修条文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中之「固有」(巩固持
有)两字,都符合「领土」本意。
又由於《中日和约》明确界定台澎主权移转对象为中华民国,唯有沿用中华
民国的国家符号如「国父」、「国旗」、「国号」、「国庆」等等,才能根
据《中日和约》确保国家主权。
所以八月五日是影响我国国家定位的重要日子。
请明订它为国定假日,以表达国人平息眼前政争,为国家开创未来之坚定决
心。
林满红
作者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美国哈佛大学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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