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Sunstein (Pm)
看板CFP
标题[请益] 请长辈买保险指定受益人 则遗产/赠与税?
时间Mon Dec 12 21:05:04 2016
如果某长辈因其个人考量,(不动产已处理完毕)预备自身动产(银行存款)约1000万元
,不留给另一嫁至豪门後,生活优渥,却也因细故不再与娘家往来的女儿,
而欲留给另一辛苦打拚中的儿子。长辈又因年迈病重恐人有旦夕祸福来日无多,
无法以多年时间逐年(在免说额度内)「赠与」给其子,而想尽早搞定这档事。
请问:如果选择购买某类(哪类?这就要请教版上专家们的高见)保险,藉由
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可以做到(万一长辈明年不幸身故)免赠与税(又不会被视为遗产,
被女儿要求继承一部分)的目的?
或是其实在现行赠与税法规定上没法如此理想化规划?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218.86.10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FP/M.1481547907.A.5A7.html
1F:推 scott2009: 没明确不孝事实很多时候是观念冲突并不是法律剥夺继承 12/12 21:10
2F:→ scott2009: 理由,要就赠与税缴一缴乾净俐落也帮助国家税收 12/12 21:10
3F:推 Maxslack: 1000万不会扣到遗产税 如果只有这些动产用指定受益人OK 12/12 22:04
4F:→ opm: 印象里那位早问过了,遗产税问题小,指定受益人无法规避特留分 12/12 22:13
5F:→ opm: 签约後2年内死亡,如果关系非常烂,对造能力非常好,就准备上法 12/12 22:18
6F:→ opm: 院去吵吧...-.-所谓的长辈,处理财务问题时有无留下瑕疵,最好 12/12 22:21
7F:→ opm: 先厘清 12/12 22:21
8F:→ CassSunstein: o大22:13说的是关键 也是我发问的出发点 指定受益人 12/13 00:12
9F:→ CassSunstein: 在长辈身故後可排除另名子女的特留份吗? 12/13 00:12
10F:→ CassSunstein: 国税局追遗产税在这case倒是小事 因为该长辈目前 12/13 00:12
11F:→ CassSunstein: 总财产也就这1000万元存款了 在遗产税免说额度内 12/13 00:13
12F:→ ppc: 要不要转pttlifelaw问 我印象是不行 新闻满多案例 12/13 00:38
13F:→ ppc: 已经病重就快点如一楼大大所说快点转移吧 免得突然过世 12/13 00:39
14F:→ CassSunstein: 谢谢 我就是请教到相对来说较适合的解法後 就照着做 12/13 01:04
15F:→ CassSunstein: 本文题目只是我的构想 若构想不好 当然敬遵专家所言 12/13 01:05
16F:推 Maxslack: 指定受益人最好是不能规避特留分 是不能躲遗产税 12/13 02:09
18F:推 ppc: 遗嘱人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 12/13 02:54
19F:→ ppc: 产。(民法第1187条) 这是楼上大大贴的文写的 12/13 02:54
20F:→ ppc: 看起来是不能规避特留分没错吧(? 还是我理解有误? 12/13 02:55
21F:→ ppc: 里面的Q&A还写着: 因此遗嘱之效力如果有违反特留分规定者, 12/13 02:55
22F:→ ppc: 应属无效,女儿仍能取得特留分额度内之遗产。 12/13 02:55
23F:→ CassSunstein: 长辈买保险及指定受益人的举措 可否视为去世前行为 12/13 08:47
24F:→ CassSunstein: 而非以遗嘱交待的行为 从而与遗嘱应保留各子女特留 12/13 08:48
25F:→ CassSunstein: 分无关?这方面法理我不清楚 请问大家的看法是? 12/13 08:49
26F:→ acrystal: 到底是免税重要还是遗产不要给女儿重要 12/13 09:21
27F:→ ntoufatman: 花掉吧... 这类花钱省税金的节税办法不难 12/13 10:22
28F:推 Maxslack: 阿他就不是用遗嘱… 12/13 10:28
29F:→ ntoufatman: 财产是0就不用担心特留分 免钱的提示到这就好 12/13 10:52
30F:→ jimmy8069: 是全部换成金条财产才是0吗XDDD 12/13 11:17
31F:推 ppc: 指定受益人就是遗嘱阿 不然咧 12/13 11:39
32F:推 ppc: 如果是保险的指定受益人 印象有看过案例说没有特留分 12/13 11:41
33F:→ ppc: 这要问法律专家了 12/13 11:42
34F:推 Maxslack: 保险的指定受益人最好是遗嘱… 12/13 12:39
35F:→ CassSunstein: 补充一下 我听网友说 买"钻石"是够隐密(国税局难查) 12/13 14:58
36F:→ CassSunstein: 的民间实务节税方式 这说法在操作上实在吗? 12/13 15:00
37F:→ CassSunstein: 我听说若拿钱买金条但日後卖出金条时要具名(瞒不了) 12/13 15:01
38F:→ CassSunstein: 难道拿钱改买钻石 日後卖钻石换回现金就可不具名? 12/13 15:02
39F:→ jimmy8069: ...重点是他的价差很大,甚至比缴税还要大 12/13 15:06
40F:推 ppc: 我没有说保险的指定受益人是遗嘱阿 12/13 15:26
41F:→ ppc: 你贴的连结也只有关於遗嘱而已 12/13 15:26
42F:推 ppc: 竟然是讨论保险不是讨论遗嘱 那我就看不太懂你贴连结的用意了 12/13 15:28
43F:→ ppc: 既然 12/13 15:28
44F:→ tw00383279: 如果全部拿去做保单 女儿还是可以用特留分主张 12/13 20:14
45F:→ tw00383279: 遗嘱也可以特留份... 12/13 20:14
46F:→ tw00383279: 更上第一行不可使用 12/13 20:17
47F:→ tw00383279: 这种案子就是跑信托 转 小弟不才 做个几个信托 12/13 20:19
48F:→ bbest: 再次强调:高龄投保保险,金条,钻石等等的都有风险 12/13 23:06
49F:→ bbest: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立法 12/13 23:07
50F:→ bbest: 意旨,应指一般正常社会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受益人 12/13 23:07
51F:→ bbest: 的人寿保险金额,得不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乃系考量被继承 12/13 23:07
52F:→ bbest: 人为保障并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经济来源。倘若被继承人 12/13 23:07
53F:→ bbest: 利用虿缴方式投保寿险,经税捐稽徵机关就被继承人投保之保 12/13 23:07
54F:→ bbest: 单性质、投保动机、经济状况及时程等项判断,如系以缴纳钜 12/13 23:07
55F:→ bbest: 额保险费,以达到死亡时移转财产之目的,继承人於被继承人 12/13 23:08
56F:→ bbest: 死亡时仍可获得与其继承相当之财产,藉以规避遗产税,核与 12/13 23:08
57F:→ bbest: 保险法第112条立法意旨显有不符,基於实质课税原则,系争 12/13 23:08
58F:→ bbest: 保险给付仍应并计遗产总额课税。 12/13 23:08
59F:→ bbest: 金条会查金流与来源;钻石有流动性风险. 12/13 23:13
60F:→ bbest: 道听涂说不如找可以帮家庭做独立规划的顾问 12/13 23:15
61F:→ jimmy8069: bbest大纳海外信托呢? 但怕的就是海外钱汇会不见 12/13 23:48
62F:→ opm: 如果只有1000万要处理,遗产税方面按实申报就好,根本不需特别 12/14 05:08
63F:→ opm: 考虑,原po的问题就是要独吞遗产如何处理而已,谁对谁好,谁对谁 12/14 05:09
64F:→ opm: 错先不论,长辈意识清楚,行为能力很强的话,是有可能发动些法律 12/14 05:11
65F:→ opm: 程序,造成单一继承人独得遗产效果,不过感觉没那麽罩得住,不然 12/14 05:12
66F:→ opm: 原po不会一直想找办法解决,有些人甚至不喜欢争,但原po预期有 12/14 05:13
67F:→ opm: 人会来争,且家境优渥,家境优渥代表着有能力负担一些法律事务 12/14 05:15
68F:→ opm: 处理费用跟时间...-.-真要争哪里有那麽好交代? 12/14 05:16
69F:→ ameryu: 同意opm大说的,另外提供一点让原po参考,如果你的对手请 12/14 09:36
70F:→ ameryu: 来一位具有财金精算背景的高人来指点,请问你有几成把握, 12/14 09:36
71F:→ ameryu: 干掉对方?还要耗费体力精神在那边 12/14 09:36
72F:→ ameryu: 走法院,如果你确定你打算接受「最糟糕的状况」, 12/14 09:36
73F:→ ameryu: Just do it ! 你先想清楚,是为了争一口气,还是为了争一 12/14 09:36
74F:→ ameryu: 口饭,两者是不同的,有的人可以为了争一口气, 12/14 09:36
75F:→ ameryu: 宁可选择「玉石俱焚」,最後,您再去想想人性的贪婪之处。 12/14 09:36
76F:→ ameryu: 应该会比较有方向,你想主张你的权益, 12/14 09:37
77F:→ ameryu: 但对方,却能够想尽办法,扯你後腿 12/14 09:37
78F:→ ameryu: 自己评估看看,那一个比较划算? 12/14 09:37
79F:→ baccat: 这个案例其实很简单啊...为什麽讨论串好复杂阿~ 12/14 13:07
80F:→ baccat: 保单指定受益人 并非跟民法继承篇走 所以没特留分问题 12/14 13:08
81F:→ baccat: 除非受益人是填"法定继承人" 再看是否注明依民法继承篇走 12/14 13:08
82F:→ baccat: 买保单 就算实质课税 也只是回拉遗产总额 核课 12/14 13:09
83F:→ baccat: 并不影响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益 12/14 13:09
84F:→ baccat: 类似 身故前两年赠与 只会回拉遗产总额 并不会要受赠人 12/14 13:10
85F:→ baccat: 吐钱... 12/14 13:10
86F:→ baccat: 所以此例 1.遗产倘若未超过额度 根本课不到税 12/14 13:10
87F:→ baccat: 2.买趸缴商品 实质课税後 回算遗产总额 12/14 13:11
88F:→ baccat: 3.指定受益人儿子 要被保人身故後 儿子领到钱 结束 12/14 13:11
89F:→ baccat: 1000万事小钱好处理 没那麽复杂 12/14 13:13
90F:→ opm: 个人推测那些财产处理的合法性都没那麽靠的住,也没办法多正常 12/14 19:57
91F:→ opm: 的签立保单...-.-大概都有点会留下问题被击破的困难 12/14 19:57
92F:→ baccat: 倘若都是长辈的 原则上就不会有太大问题~ 12/15 00:46
93F:→ baccat: 生前的财产处分 继承人哪有说话的余地 又不是遗产 12/15 00:46
94F:→ opm: 您可以去查查旧新闻,长辈意识不清家族争产反目的新闻不少,趁 12/15 05:41
95F:→ opm: 死前转移财产不让其他继承人分配的也一堆,缠讼多年的有,甚至 12/15 05:43
96F:→ opm: 手足争产同归於尽的都有,这种事在法律面上有争议,非法律面也 12/15 05:44
97F:→ opm: 有问题,需要摆平的也许是人心...-.-可摆不平 12/15 05:45
98F:→ baccat: 这时须看是否有自主能力 倘若是自行决定而非挪用 难告 12/16 00:01
99F:→ opm: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对方能力越强,麻烦越大,官司赢了,不见 12/16 06:30
100F:→ opm: 得能保住命 12/16 06:30
101F:→ opm: 1000万遗产在遗产税上连起徵点都不到,不是大事,生活中为了几 12/16 06:35
102F:→ opm: 万几十万搞死人的事情倒不少 12/16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