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riaura (beri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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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课徵遗产税案例
时间Sun Mar 13 01:20:18 2016
板上最近出现了几篇关於保险节税/避税的问题
刚好今天有时间把之前遇到的案例拿出来分享
当事者在99/3/25日投保一张趸缴储蓄险保单,
於103/03/29死亡并课徵遗产税的例子,当时趸缴保费为260万
从文中也可看出实质课税原则在这方面的破坏力 & 强大
希望有意愿往这方面处理税务的消费者要更谨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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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复查决定书】
主文
复查驳回。
事实
被继承人王甲 君103年3月29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漏报遗产投资-台湾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新台币(下同)512元及其他-东山人寿鑫好利多多万能保险2,796,559元。经本局
桃园分局查获。核定遗产总额77,556,796元。应纳税额2,005,211元,并经本局处罚锾
223,745元。申请人不服,就遗产-其他-东山人寿鑫好利多多万能保险及罚锾申请复查。
理由
壹、遗产-其他-东山人寿鑫好利多多万能保险
一、按「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於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
的衡酌经济上之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 税捐稽徵机关认定课徵租税之构成要
件事实时,应以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之归属与享有为依据。」 为税
捐稽徵法第12条之1第1项及第2项所明定。
次按「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
内境外全部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徵遗产税。 」「本法称财产,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
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左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九、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
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第1项第4条第1项及第16条第9款所规定 又「本法所称保险,谓
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於他方,他方对於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
,负担赔偿财务之行为。」「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为保险法第1条第1项及第112条所规定 。
二、被继承人 103年3月29日死亡,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未列报继承人投保东山人寿鑫好利
多多万能保险(保险单号码116✽✽✽✽,以下简称系争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
2,796,559元,原查以系争保险性质属储蓄险,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之
立法意旨,依实质课税及公平课税原则,就系争保单於被继承人死亡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
2,796,559元并计遗产总额课税。申请人主张此一储蓄险规划是在被继承人意识清楚的情
况下,由保险公司稽查内部身调人员亲自来家中制作相关核保文件,被继承人应答如流。
并非高龄、重病、短期、密集或举债投保。应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云云。
三、依税捐稽徵法第12条之1第1项规定之立法意旨已阐明;租税法所重视者,系应为足以
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事实,非仅以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或关系为依据,故在解释适用税法
时,所应根据者为经济事实,不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应就实质经济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课
税,始符实质课税及公平课税之原则。从而有关课徵租税构成要件事实之判断及认定,应
以其实质上经济事实关系及所产生实质经济利益为准,而非以形式外观为准,否则势将造
成鼓励投机或规避税法之适用,无以实现租税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次衡诸保险法第112条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之立法意旨,乃基於消化损失分散风
险的前提下,被继承人为保障并避兔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
较少之保费获得较大之保障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寿保险金,不计入被保险人
之遗产,并非容让利用保险方式规避原应负担之遗产税负。倘该保险行为不符消化损失分
散风险之目的,论之实质,只是遗产在生前之财产型态移转,亡故後再以保险金予以取回
,从税捐法制之观点,该等保险给付之金钱或金钱请求权应并入遗产课税,合先叙明。
四、查
(一)被继承人自88年起因罹患精神分裂症,由其姊A君(即申请人)於99年间受台湾新
竹地方法院宣告担任辅助人监护,其於99年3月25日以本人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以申请
人为身故保险受益人与东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人寿)订约购买系争保
险,保险金额为2,600,000元,采一次趸缴方式支付保费 2,600,000元,依系争保险保单
条款第2条第7款:「危险保额……若被保险人满15足岁时,系指保险金额扣除保单价值後
之金额,但其金额不得为负值。」第13条第1项第1款:「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身
故者,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以受益人备齐……约定之文件送达本公司当日之保险
价值与保险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规定,被继承人所缴纳系争保险之保险费
2,600,000元实系等同保险金额,对保险公司而言,在被继承人投保当日保险公司实无须
承担风险。
(二)另依东山人寿103年11月10日函附保险资料明细表所载,系争保险与被继承人死亡
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为2,796,559元,故就受益人而言,其可获得之保险理赔金额实质上
仅等同返还被继承人已缴保险费及相关期间利息,系争保险性质核属储蓄保本型之保险商
品,此亦为申请人所自承。换言之,系争保险理赔性质上实属被继承人财产型态之转换,
亦即仅系将被继承人原有之遗产存款(即所缴保费)转换为保险方式持有,实质上等同与
继承人直接继承储蓄享有之实质经济利益相当,核与保险法所规范消化损失分散风险之保
险目的不符。纵被继承人无高龄、重病、短期、密集或举债投保之情形,仍非属遗产及赠
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之适用范畴。爰此,基於实质课税及公平正义原则,原查按被继
承人死亡时系争保险保单价值准备金2,796,559元并入遗产总额课税并无不合,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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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meryu: 谢谢b大的分享。 03/13 01:30
2F:→ opm: 有钱人的烦恼吧,遗产加保险金总额在1200万以下的大概保险怎保 03/13 07:03
3F:→ opm: 的国税局都没兴趣问 03/13 07:03
4F:推 dmaple: 感谢B大,看来趸缴蛮容易中的 03/13 09:52
5F:推 Feather025: 这分享赞啊 实际案例 03/13 11:05
6F:→ beriaura: 不确定国税局会查的标准线是多少 03/13 15:52
7F:→ beriaura: 但在这条线里面,常常混水摸鱼几乎都不会被管 03/13 15:52
8F:→ beriaura: 但只要国税局想查+拿出实质课税原则, 03/13 15:53
9F:→ beriaura: 根本没人档的住啊 XDDDD 03/13 15:53
10F:→ opm: 我个人认知是拿来当遗产能不能课到税,如果列入遗产计算也不可 03/13 18:49
11F:→ opm: 能课到遗产税,国税局承办要发神经才会做啥无聊认定 03/13 18:49
12F:→ beriaura: 金额没到之前有个好处,查个半天可能也补不到几万的税 03/13 20:17
13F:→ beriaura: 自然就容易被国税局跳过 XD 03/13 20:17
14F:→ baccat: 现在保险金都是系统跳出来的...根本不是人工查.. 03/17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