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ikocat (巴猫はマミの勇者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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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爸爸62岁被裁员请益
时间Wed Jul 1 12:28:59 2015
※ 引述《cra2y913 (詹姆士庞德)》之铭言:
: 各位乡名大大好
: 不知道这问题有没有违反板规,如果有的话通知会自己更正或删除
: 我爸爸今年62岁,前天被公司通知要被裁员了
: 现在问题就是公司给他决定要甚麽方案下离开
: 一、就是自请退休
: (我爸是劳保旧制8年与新制6年的年资)
: 二、被资遣裁员
: (可以领被资遣金6个月)
: 问题是可以领资遣费然後自请退休吗??
: 还是两个只能选一个??
: 以及怎样的组合(新制与旧制)比较对我爸比较好?
: 目前想到的就是被裁员然後 领自请退休+非自愿离职 (劳保就业辅导高龄9个月)
: 谢谢大家
: 最後祝福各位工作都能顺利、财源滚滚
是资遣就是资遣,退休就退休!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1条第1、2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於本条例施行後,仍服务於同一
事业单位而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
适用本条例前之工作年资
,应予保留。
前项保留之工作年资,於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依各法规定,以契约终止时
之平均工资,
计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并於终止劳动契约後三
十日内发给。
劳动基准法第53条
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请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令尊案例
工作年资: 8 + 6 = 14(年)
62岁符合年满60岁
故符合本条之自请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之规定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裁员解雇)
其中
已符合退休规定者,
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1.如为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3条自请退休要件之劳工,雇主应
依法给予退休金,不得以资遣
方式办理。
2.如为符合劳动基准法第54条强制退休要件之劳工,雇主应依法予以强制退休,不得以资
遣方式办理。
故公司要终止劳动契约只能按照退休方式计算退休金,不能用资遣费方式计算!
如果发生争议时可寻求劳工局协助调处。
旧制年资之退休金: 8*2=16(基数)
新制年资之退休金: 退休专户内 (按劳退条例第24条为一次请领退休金)
故选被公司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吧!不要自请退休,还可以领非自愿离职证明。
另外
劳动基准法第16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如果没有预告期间,记得索讨预告期间工资(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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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ooxx: 储蓄就是储蓄,保险就是保险 07/01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