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yu (^_^)
看板CFP
标题Re: [问题] 买投资型保单
时间Wed Jul 18 11:32:32 2007
※ 引述《pugay (11)》之铭言:
: 版上很多人都拿实质课税这把大刀在砍
: 但是"实质课税"跟"租税法律正义"往往都是纠缠不清
: 长期规划合法做 1.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
: 2.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
: 3.保险法第112条
: "实质课税"还能打的过"租税法律正义"吗?
: 除了上面之外还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 依据
: 1.75年第1644号判决
: 2.行政程序法第8,117,119条
: 3.大法官释字会议第525号
: 正常用投资型保单,不要趸缴,保费大於保额,死亡两年内
: "意图"规避遗产,现有案例用"实质课税"也是因类似上述错误规划
: 不代表实质课税就可以无限上纲,如果照版友这样解释
: 所有规划都没用,实质课税一砍谁还躲的掉?
要做租税规划有很多明确的道路可以走
利用不动产 控股公司 海外规划等等
很多道路是法律明白规定可以让钱变身的
利用投资型保单我只能说有其风险
人人都知道买基金是投资的行为
而投资获利是否属於遗产或是其他名目还不一定
这一点很难说是"信赖保护原则"
如果是很久以前的一般寿险给付超过3000万
就可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免受最低税负影响
因为以前规定的很清楚
「纯属愿望、期待而未有表现其已生信赖之事实者,则欠缺信赖要件,不在保护范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155.53
1F:推 Avalon1117:推荐这篇..要用投资型保单避税的要好好考虑阿 07/18 12:57